㈠ 國家如何管理水資源
水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理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㈡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什麼與什麼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水資源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門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技術和教育等手段,組織各種社會力量開發水利和防治水害,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水資源開發利用之間的關系,處理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用水矛盾,監督、限制不合理的開發和危害水源的行為,制定供水系統和水庫工程的優化調度方案。
水資源管理是以實現水資源的持續開發和永續利用為最終目的。自20世紀80年代可持續發展被明確提出以來.可持續發展思想已經廣泛為世人所接受。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把是否有利於持續發展作為衡量自己行為是否得當的最重要的出發點之一。水資源作為維持人類生存、生活和生產的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環境資源和經濟資源之一,實現水資源的持續開發和永續利用是保證實現整個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的最重要的物質支持基礎之一。也就是說,為了實現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必須實現水資源的持續發展和永續利用。而要實現水資源的持續發展和永續利用又必須要藉助科學的水資源管理。科學的水資源管理是為了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可以說,實現水資源的持續開發和永續利用的水資源管理可以被稱為可持續的水資源管理
原則:
1、開發與保護並重。在開發水資源的同時,重視森林保護、草原保護、水土保持、河道和湖泊整治、污染防治等工作,以實現涵養水源、保護水質的效果。
2、水量和水質統一管理。由於水質的污染日趨嚴重,可用水量逐漸減少。因此,水庫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統籌考慮水量和水質,規定污水排放標准和制定切實的保護措施。
3、效益最優。對水庫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規劃、設計、運用),都要擬定最優化准則,以最小投資取得最大效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