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
自然資源的法律:《土地管理法》 、《水資源保護法》、《海洋資源法》、《防沙治沙法》、《漁業資源保護法》。
一、《土地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2、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水資源保護法》:水資源保護法以保護水資源和改善,水環境狀況為宗旨。結合流域及區域水資源保護監測規劃編制工作實踐。
1、針對水資源保護監測規劃中的站網規劃。
2、針對水資源保護監測規劃中能力建設規。
三、《海洋資源法》
海洋資源是指在利用一切技術及經濟條件,在海洋中尋找的對人有使用價值的物質和能量。海洋資源法主要針對海洋污染、海洋生態破壞、海洋資源浪費的問題。
四、《漁業資源保護法》
1、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五、《防沙治沙法》
為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② 憲法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包括
憲法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包括由法律世返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有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自然資源的特徵:
1、數量的有限性。是資源的數量,與人類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相矛盾,故必須強調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
2、分布的不平衡性。是存在數量或質量上的顯著地域差異;某些可再生資源的分布具有明顯的地域分異規律;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分布具有地質規律。
3、資源間的聯系性。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要素彼此有生態上的聯系,形成一個整體,故必須強調綜合研究與綜合開發利用。
4、利用的發展性。指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范圍和利用途徑將進一步拓展或對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不斷提高渣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如返巧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