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夥人不出錢出力該怎麼分配股權
合夥人不出錢出力應視情況而定分配股權。
1、如果有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入股,最好辦法是將非貨幣資源評估作價,以雙方協商的作價額入股;
2、如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一人以非貨幣出資作價為20萬元,在對方不疊加貨幣出資的情況下,兩人的股權結構應該為20和80。
創始人雖然不出資,但是其自身擁有稀缺的資源。有些創業項目,創始人擁有一些特殊的資源,如頂尖的專利技術、獨一無二的客戶資源、具有獨占性的渠道、即為優秀的創業團隊等,這些都足以彌補創始人沒有出資的問題。
合理分配股份的方法是:
1、投資者投入資金,根據投資金額佔比分配股份。投資者投入資金,可以根據投資金額佔比分配股份,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2、根據投資者貢獻程度分配股份。投資者可以不僅僅通過資金投入來貢獻,還可以通過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貢獻,因此,根據投資者的貢獻程度分配股份也是合理的;
3、根據企業發展情況分配股份。企業的發展情況也是影響股份分配的重要因素,因此,根據企業發展情況分配股份也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分股份是企業分拆股權或改變股份構成的重要手段,而出錢不出力的情況下,如何合理分配股份就成了一個重要的問題。本文通過簡要分析出錢不出力的情況以及股份分配的意義,提出了幾種合理分配股份的方法,以期幫助企業更好地分配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② 想找一個創業夥伴,他有一定的客戶資源,但他不想掏錢出來,如何入股啊
15至25%
這個看你們怎麼協商,這也不是什麼明文規定,只是一般的習慣。
如果入股方能夠把你的企業帶起來,擁有全套的管理方案和經營思路,三人以下的合夥,最高拿25%的股份,不出資。
如果只提供客源,只負責營銷渠道工作,就降到15%至20%不出資。
如果只是出思路,參與創始和人員的招募工作,最多5%不出資。
以上我說的只是一般情況非正式股份劃分的一個習慣,沒什麼明文規定的,如果你非常看重他的客源,給他30%或者50%是你的事,這個事情關鍵還是在於兩個人協商。再有還要看你投資額的大小以及創業初期創始人數來定。
如果創業期有5個人,他就算不出資,也不能給太高的,因為大家都出力,他不出錢給個10至15%就可以了。
如果只是你們兩個人的話,他一分錢不拿,但是起步時的客戶都是他來找,20%至25%也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