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欽州市水文資源局內設機構設置
欽州市水文資源局內設機構設置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門:
- 水質監測科: 負責區域內水質站網的規劃、調整和采樣指導工作,遵循相關監測規范進行常規和動態水環境監測,對水功能區進行監測評價並發布水質通報。對重要水源地的水質進行監測,發布月報,並管理實驗室質量體系,參與排污口調查和突發污染事件監測。
- 水情科: 提供洪水預報業務指導,編制洪水預報方案,發布洪水信息,協助修復通訊設施,報告災害性水情,執行水文情報預報規定,參與洪水淹沒調查和防洪圖表編制,管理水文報汛通訊線路。
- 建設管理科: 組織和管理基建、技改及維修項目,負責基礎設施建設、維修和資產管理,指導測站工作,管理儀器設備,確保水電線路的改造和維護。
- 站網監測科(水資源評價科): 負責新水文站的規劃、評價和站網調整,執行技術標准,編制測驗方案,研究新技術,進行水資源分析評價,整理和上報水文資料。
- 計劃財務科: 負責預算編制、財務管理和資金監控,包括工資發放、財務報表編制、資產管理、費用審核和財務報告等。
- 綜合科(人事教育科): 協調日常事務,負責文秘、保密、檔案、宣傳、後勤服務等綜合管理工作,包括人事、教育、車輛管理等。
『貳』 鄒平縣水務局水務局主要科室職責
辦公室主要負責黨務、文秘、人事、信息宣傳、行政、老幹部等工作,是水務局的綜合協調部門。
計財股負責財務管理工作,包括預算編制、財務審計、財務報表分析等,保障水務局財務運作的規范和效率。
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全縣水資源規劃、保護、水質監測、節約用水、水務一體化管理及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徵收政策,確保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水利規劃設計室負責水利工程的規劃、勘測、設計、施工技術指導、水利工程質檢、工程驗收工作,確保水務基礎設施的建設質量和效率。
水利科技推廣站負責水利科技推廣服務工作,推動水利科技的發展和應用,提升水務管理的科技水平。
水政股負責水法律法規的宣傳、水政監察員培訓、執法證件管理,依法查處水事違法案件,依法處理人民來信和調解水事糾紛,保障水法規的執行和水事秩序的穩定。
水利工程管理站、所負責全縣的防汛抗旱服務、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骨幹河道堤防建築物的管理與維修,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穩定運行。
農田水利站負責全縣農田水利工程規劃、施工、技術指導、電測找水、節水工程試驗推廣應用和施工督導、地下水動態測報、井隊管理工作,提高農田水利設施的效能和水資源的利用率。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站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徵收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依法查處違法案件,保護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
城區排水管理站負責縣城區排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工作,確保排水系統正常運作,減少城市內澇和環境污染。
土方機械工程處負責水利土方工程施工,提升水務基礎設施建設的效率和質量。
引黃灌溉處負責制定用水計劃,引黃灌區的用水調配,補源工程管理,灌區建築物工程管理工作,優化水資源配置,提高灌溉效率。
自來水公司負責縣城區居民生活用水及公益事業用水及供排水設施的安裝、維護,徵收自來水費(含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保障城市居民的用水需求和水質安全。
城市污水處理廠負責縣城區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收集和達標處理,及「中水」回用項目的開發利用,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減少環境污染。
『叄』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及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遵循開發利用、保護與節約並舉的方針,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積極推廣節水技術,強化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流域機構是實施本辦法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按取水許可分級審批許可權,負責對管理許可權內的取水實施監督管理。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可以委託其直屬單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第二章計劃用水管理第五條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用水狀況、下一年度水源的預測、節水規劃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第六條取水人應於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申報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年度用水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規定填寫的年度用水計劃申請表;
(二)申報用水計劃的合理性分析。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應在開始取水前一個月,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提出該年度用水計劃,經批准後按計劃取水。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應當將年度用水計劃同時抄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還應抄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在收到取水人的年度用水計劃申請後,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許可證審批的有關內容;
(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措施是否落實。第八條按照分級審批許可權,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對取水人用水計劃申請審查和綜合平衡後,應於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取水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第九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其年度最大取水量和年取水總量應不超過取水人取水許可證批準的數量。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地區年度取水計劃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取水需要的;
(二)由於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滿足地區正常供水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社會總取水量增加而又無法另得水源的;
(五)產品、產量或者生產工藝變化使取水量發生變化的;
(六)出現需要核減或限製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況。
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其取水量的核減、限制,由原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批准。第十一條取水人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計劃取水。如因特殊的原因需要超過計劃取水,取水單位應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按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擴大取水。第十二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不定期地對取水人的取水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取水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取水數據、計劃用水執行情況等有關資料。第十三條取水人每季度應按規定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報送用水報表,在每年1月份向監督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用水總結。取用地下水的,年度用水總結應同時抄報第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第三章節約用水管理第十四條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技術經濟條件和水資源狀況,參照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通則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產品用水定額。
地方性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產品用水定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通則要求,用水定額應隨經濟發展和用水需求的變化,由原發布機關進行修訂。第十五條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水的中長期供求計劃和用水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節約用水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節約用水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