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資源管理 » 銷售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局可做哪些項目 2025-01-04 14:53:14
金融衍生工具怎麼發展 2025-01-04 14:47:29
索鎮哪裡有賣大工具包的 2025-01-04 14:29:14

銷售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5-01-01 20:04:18

1. 再生資源回收資質辦理

一、再生資源回收資質辦理
1、再生資源回收資質,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辦理流程如下:
(1)到商務局領取備案登記證明兩份並填寫;
(2)提交加蓋申請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備案登記證明、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核對申請人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
(4)發給申請人加蓋商務局印章的備案登記證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二、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1、免稅政策。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銷售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等自產貨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稅;同時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2、即征即退政策。實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滿足「在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條件,通過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包括採用旋窯法工藝自製水泥熟料和外購水泥熟料生產的水泥;滿足沼氣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的沼氣發電或供熱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類產品: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4、先征後退政策。僅適用於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2. 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
1. 免稅政策:根據財稅[2008]156號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銷售自產的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以及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等貨物的納稅人,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此外,污水處理勞務也被納入免稅范圍。
2. 即征即退政策:這包括利用工業廢氣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熱力、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滿足特定條件的沼氣發電或供熱項目,以及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
3. 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這涉及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多項產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4. 先征後退政策:此政策僅適用於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了稅收的開征、停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必須依照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執行,禁止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作出相關決定。
- 法律明確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的義務,要求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地方稅務局則根據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進行徵收管理。地方政府應加強對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協調,確保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3. 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2.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3.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4.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第二條 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條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第四條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4. 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免稅政策。根據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等自產貨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稅;同時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2、即征即退政策。實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滿足「在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條件,通過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包括採用旋窯法工藝自製水泥熟料和外購水泥熟料生產的水泥;滿足沼氣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的沼氣發電或供熱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類產品: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4、先征後退政策。僅適用於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5. 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1、增加了廢玻璃和廢鋼鐵項目。
2、降低了適用再生資源的比例,有的品種從原來的100%降低到了70%。
3、廢塑料部分沒有變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主管部門取消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書》,該《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書》不作為申請稅務優惠的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精神,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規范和優化增值稅政策,決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現將有關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23號)同時廢止。上述文件廢止前,納稅人因主管部門取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者因環保部門不再出具環保核查證明文件的原因,未能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的,可不以《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環保核查證明文件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繼續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