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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濫用司法資源

發布時間: 2025-01-02 16:11:30

『壹』 浪費司法資源有哪些損失

為防止濫用訴權跡友、虛假訴訟等擾亂正常立案秩序的行為,最高人民簡州慎法院立案庭副庭長甘雯於今年5月18日上午表示,最高法正在對懲治濫訴行為進行調研,擬於今年出台規范性文件。
「下一步我們還要出台關於防範和懲治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的司法解釋。惡意訴訟、無理纏訴包括虛假訴訟這種行為是對立案登記制的破壞,所以對這些行為進行有效的防範和懲治是非常非常必要的。」甘雯說。
最高法旨在進一步規范立案秩序,出台《關於防範和懲治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全面加強訴訟誠信建設,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權,依法懲治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行為,保障立案審判效率,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立案登記制有效實施。在立案和審判階段發現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的,依法予以駁回並追究相應責任。召開立案受理典型案例發布會,通過公布濫用訴權典型案例,通報各地存在的亂起訴問題,以反面案例引導群眾正確適用登記立案相關規定。
在以公力救濟為主導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社會中,作為公權力代表的國家有義務為其國民提供充分的、有保障的救濟途徑,攔敬國民得享有以此為內容的基本權利。但是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我們在享受權利的便利時,也應當牢記遵守不濫用這個權利的義務。
司法資源是一個稀缺資源,如果大量的司法資源去應對大量的濫訴和惡意訴訟、無理纏訴,有限的資源就無法用在刀刃上,立案登記制改革就沒有辦法得到有效的實施,因此我們在期待最高法出台相關整治性文件的同時,更加希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樹立法制意識,了解到司法資源的稀缺,以避免做出「濫用訴權」的行為,實現高效司法。

『貳』 濫用司法資源如何判定

法律分析:濫用民事訴權是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孝辯道自己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不正當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以合法形式進行不正當的訴訟,以期通過訴訟糾纏法院或對方當事人,從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及司法資源浪費的的行為。其特徵有三:(1)濫用民事訴權行為是行為人出於非法目的,不正當行使訴權,給對方造成損害,這時本質特徵;(2)濫用訴權行為具有行使訴權的表面形式,這時形式特徵;(3)濫用訴權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法律特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唯橡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指慎旁,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