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2019)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內河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內河環境,發揮城市內河綜合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城市內河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及相關的管理活動。第三條城市內河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內河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內河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城市內河管理實行河長制。本市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段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統籌解決相應河段出現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內河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城鄉規劃、園林綠化、水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城市內河的監督管理職責。
縣(區)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內河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內河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城市內河生態環境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城市內河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八條城市內河實行名錄制度。
城市內河名錄由市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城市內河名錄的內容包括城市內河名稱、起止點、河道長度、水域面積、主要功能、管理范圍等事項。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內河名錄設置城市內河界樁和河長公示牌。河長公示牌應當符合規范要求,並載明城市內河名稱、河(段)長、河長職責、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區段、管理范圍、禁止行為、舉報電話、河道專管員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城市內河界樁和河長公示牌。第九條市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園林綠化、水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內河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城市內河專項規劃應當滿足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景觀風貌、水環境生態綜合治理和排水防澇的需要,實現水清、河暢、安全、生態的目標。
經批準的城市內河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並公布。第十條城市內河疏浚清淤、生態補水和污水截流等綜合治理工程,以及在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修建碼頭、跨河橋梁、管線設施、景觀照明設施、配套用房等工程,應當符合城市內河專項規劃,遵照生態環境、市容環境衛生、海綿城市建設、排水防澇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審核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報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第十一條城市內河綜合治理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沿河駁岸退距要求;
(二)配置建設相應的截污管網設施;
(三)保留自然彎曲的河岸線、深潭、淺灘、泛洪漫灘、天然的砂石、水草、江心洲(島),優先採用自然護岸、植物護岸等生態護岸形式;
(四)保持水體流動,促進城市內河自凈能力和生態系統的恢復;
(五)不減少城市內河水域面積;
(六)保護和展示沿河歷史文化遺存;
(七)同步建設兩岸綠地、慢行交通系統和照明設施,並根據實際需要配建旅遊、休閑、健身等設施;
(八)其他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城市內河綜合治理工程按照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城市內河專項規劃實施前已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城市內河專項規劃的,應當進行改建或者徵收,並依法予以補償。對未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內的水面、陸地等。因城市內河治理等特殊需要臨時佔用的,應當經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佔用城市內河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防汛防颱風應急預案,經科學論證後,報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承擔施工范圍內城市內河的防汛防颱風安全責任。
臨時佔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建設單位應當在臨時佔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