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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儲量核查要走哪些程序

發布時間: 2025-02-05 17:02:59

A. 新設采礦權儲量核實報告需要評審備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新設采睜桐礦權應當取得儲量核實報告,並按照規定報經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同時,《礦產資源儲量核實規程》也要求,在礦山權評審備案前,必須具有有效的儲量核實報告。因此,一般情況下,新設數襲采礦權儲量核實報告需要經過評審備案的程序。

具體來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要求,新設采礦權儲量核實報告一般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 咨詢專業的勘查單位進行資源勘探和儲量核實,並出具勘察、探測等專業技術報告。

2. 提交儲量核實申悉畢坦請書及勘察、探測等專業技術報告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礦產資源主管部門。

3. 地方政府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並出具《關於儲量核實結果的鑒定意見》或頒發有效期限內的《礦產資源儲量評估證明書》。

4. 提交儲量核實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礦山權評審機關進行礦山權評審,並按照要求提供儲量核實證明材料。

5. 礦山權評審機關對提供的儲量核實報告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決定是否批准新設采礦權。

綜上所述,新設采礦權儲量核實報告需要評審備案,這有助於保障采礦活動的合法性和資源的科學開發利用。

B.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評審認定辦法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確保礦產資源儲量合理、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

凡提交評審、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必須遵守本辦法。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工作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指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文字和圖表資料。

國家對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實行統一管理。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管理機構。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管理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准、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以及管理礦床工業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

下列礦產資源儲量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審、認定:申請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采礦權或取水許可證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籌資、融資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停辦或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采盡的和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國土資源部認為應予評審、認定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

下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國土資源部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的礦產資源儲量;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儲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儲量;前五項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其中,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市(地)、縣(市)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礦產資源儲量,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評審、認定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礦山建設或水源地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探礦權、采礦權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證券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不予受理貸款申請。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資格的獨立法人地位的評審機構評審。其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資格的獨立法人地位的專業評審機構統一評審。提交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提交下列資料: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復印件、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對提交送審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礦床開發的可行性評價工作的有關資料、礦產資源勘查合同以及礦區開發建設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其他文件、評審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其它資料。

評審機構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應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報單位。予以受理的,評審機構應對評審時間作出安排,並通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的,評審機構應向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說明理由。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聘請具有資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並指定專家組長。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請5-7名專家;中型的,不少於3名專家;小型的,1—2名專家。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必要時根據專家組長提議,由評審機構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實地調查,對存在重大問題的,要提出專門的調查報告。評審專家必須提出署名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必須提出評審意見書。根據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要求,評審機構可選派評審專家對礦產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寫過程中的有關技術問題提供咨詢。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聘請評審專家應當採取迴避制度,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不應干預評審專家和評審機構的評審事務。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參照下列技術標准和規定:國家發布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准;國家或有關部門發布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尚未發布礦產資源儲量規范的礦種,可參照相近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國家和有關部門發布的與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產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技術操作規程和要求;國家發布的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礦產資源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應自簽發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20日內送交相應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按國家規定收取評審費。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認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由人事部、國土資源部授予資格,並負責管理。辦理礦產資源儲量認定手續,須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經評審後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它有關材料、專家署名的評審意見、評審機構提供的評審意見書、與評審過程有關的其他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給予辦理認定手續,下達認定書,批復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及有關單位:承擔評審工作的機構具有相應資格;評審程序符合本辦法規定;評審工作中聘請的評審專傢具有相應資格,並且評審專家人數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評審工作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認定手續,不下達認定書,但應書面通知評審機構和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並說明理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對評審機構提出的評審結論經交換意見後仍有重大異議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可自收到評審意見書面通知10日內,向負責認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視具體情況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復審。礦產資源儲量認定自收齊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之日起,應在30日內完成。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認定書,應自簽發之日起20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提供評審、認定的資料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所造成後果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自行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不按本辦法規定組織評審,延誤礦產資源儲量認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整頓;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取消其資格。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原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原國家經濟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礦產和地下水勘探報告審批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