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范圍規定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范圍規定
為加強地質勘查單位業務范圍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勘查質量,依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取得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地勘單位)。
地勘單位應按其批準的資質類別和等級從事相應活動。資質類別共十三類,包括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專業勘查技術服務等。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級。
甲級資質地勘單位可從事所有地質勘查活動;乙級礦產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氣)地勘單位僅可從事預查、普查、詳查階段的礦產勘查工作,丙級地勘單位僅可從事預查、普查階段的礦產勘查工作。乙級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地勘單位可從事該類別所有勘查階段的礦產勘查工作。
乙級、丙級地質調查地勘單位應按照地質調查項目要求從事相應工作,高資質等級的地勘單位優先。
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地勘單位可委託低一資質等級地勘單位提供專業勘查技術服務(除地質實驗測試外)。委託地質實驗測試需選擇相同或以上地質實驗測試資質等級的地勘單位。
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具體要求。
本規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國土資源部乙級資質可以查什麼礦擴展閱讀
《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范圍規定》由國土資源部所印發。目的是為加強對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范圍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規定適用於已取得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