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信息化教學資源它的作用是什麼
教學實踐表明,有效地利用數字化教學資源,對於學生學習能力以及問題意識的培養乃至懷疑精神的塑造具有重要意義。學生通過對數字化教學資源的真正利用,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與發現的興趣,是培養自主學習能力和創業能力極佳的路徑。數字時代年輕一代所具有的優勢通常超過年長者,這種並非個體性因素造成的優越,已越來越得到認同,這也是人類在數字化革命中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收獲之一。數字文化所自然生成的DIY學習理念已成為一種網路的標識性的文化符號。這種文化理念培養的往往是一種互動精神,而互動能協助孩子成長,培育其開發本身的價值,訓練其判斷分析力,評估力,批判力及幫助他人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教師在教學中應積極及時地引導學生開發和利用數字化教學資源,並由此培養學生的發現、思考、分析及判斷能力。學生可以根據自己已有的知識背景和思維結構,根據學業的需要,自行斟選、組織相關教學資料和學術信息,並建構自己的知識體系,得出自己的觀點見解。
學生通過接觸數字化教學資源,不僅可以獲得建構知識的能力,而且還能得到信息素養的培養。建構知識的能力首要是自主學習能力的獲得。通過對數字化教學資源的選取與利用等環節的實踐,學生的學習從以教師主講的單向指導的模式而成為一次建設性、發現性的學習,從被動學習而成為主動學習,由教師傳播知識而到學生自己重新創造知識,研究表明,在數字化時代和信息社會,學生達到能夠自主學習的重要的前提還取決於具有怎樣的信息素養。讓學生直接利用數字化教學資源,無疑是鍛煉和提高學生的信息素養的大好機會,也是檢驗其學習能力、學習收獲的最佳方式和途徑之一。
相對於學生,教師面對數字化教學資源所感受到的不僅是便利,更多的是挑戰。
首先,數字化時代,對教師的角色觀念必須有新的認識和定位。在傳統教學模式中,受制於條件,教學大都以教師為中心,教學結構是線性的,以教師的單向傳播為主,多數情況下學生是被動的接收者,學習的自主性難以體現。教師的專業背景,知識取向和個人喜好等因素均對教學內容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教師在教學中處於中心和權威地位,掌握著主要的話語力。應該說,在信息化和數字化技術尚不發達的時代里,傳統的單向傳播式(也稱廣播式)的教學模式,幾乎稱得上是最佳選擇,並在人類的教育史和文明史上起過並還在起著重要作用。但數字化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對以往的教與學的結構模式形成巨大的挑戰,學習知識的渠道和媒介也不再是單一的,不僅有紙媒文化,還有電子媒介尤其是網路上的各種數字化知識和資源,都對教師的中心地位形成挑戰。網路和信息面前人人平等,教師和學生具有同等的信息條件,面對同樣的信息資源,這無疑給教師提出新課題。學生在利用數字化教學資源方面所表現出的優越性,教師不僅不能迴避和視而不見,更應給予鼓勵和激發,「弟子不必不如師」,教育的本質重在超越,這才是教育的本質性的目的和訴求。
『貳』 信息政策法規
信息政策法規是社會信息活動保障協調機制的具體表現,是由不同調節范圍的不同主體制定和實施的、作用於不同調節對象的政策、法律、規章、標准共同構成的完整體系。目前,在我國的信息政策法規體系建設中,存在大量的空白、缺失及束縛發展的種種因素,因此在信息人文管理中,需要加強信息政策法規建設。
信息政策法規主要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律、信息規章和信息標准四大類型,每一類型本身又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四種類型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但它們既相輔相成,又不能相互替代。這四種類型共同構成了對社會信息活動進行規范、管理的信息政策法規體系。信息政策法規以信息政策為龍頭,以信息法律為主幹,以信息規章和信息標准為基本,集中組織和協調國家、社會、群體、個體的力量,為形成一個高度效用、配置科學、運作合理的社會信息資源宏觀開發系統提供了堅實的政策法規保證。
9.3.1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是指國家或政府部門為指導和影響信息活動所制定並付諸實施的行動准則和措施,是信息政策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在整個體系構建和運作中具有帶頭和引導作用。9.3.1.1 信息政策的含義
信息政策是一個由對信息生命周期的監視和管理的指導原則、法令、指南、規則、條例、手續而構成的相關政策群體,是國家用於調控信息產業發展和信息活動的行為規范和准則。信息政策涉及信息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等各個環節,以及信息的發展規劃、組織與管理等綜合性的問題。
信息政策是國家和社會組織為實現信息管理目標而規定的信息活動行為准則,是進行信息規劃和管理決策的指導方針。信息政策通常是經過行政途徑下達的,對特定范圍的人或機構具有約束和調節能力。
9.3.1.2信息政策分類
由於不同國家管理體制的差異和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信息政策體系較為繁雜。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將信息政策劃分為很多不同的類型。
按照層次高低來劃分,信息政策可分為三個層次:基礎性政策、橫向政策和縱向政策。基礎性政策適用於整個社會,對信息單位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並為其活動提供一個社會、經濟和政治背景,如稅收政策、經濟政策、教育政策等。橫向政策是對所有信息管理相關的組織機構都適用和有影響的政策,如「863計劃」、「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綱要」等。縱向政策適用於某一類型信息管理組織機構的政策,如有關信息企業或公益機構發展方面的政策等。
按照制定者及實施范圍來劃分,信息政策可分為國際信息政策、地區信息政策、國家信息政策、系統信息政策和機構信息政策等類型。國家信息政策、系統信息政策和機構信息政策具有行政支持力,也就是具有實際效用,以宣言、協定、公約等形式存在的國際信息政策、地區信息政策則只具有協議性和道義性。
按照形式不同來劃分,信息政策可以分為系統的信息政策和零散的信息政策。對於國家信息政策,由於世界各國信息管理模式的差異,國家信息政策就可分為兩種形式:一是比較完整、系統的國家信息政策,通常以政策白皮書和政策藍皮書的形式發布,如中國1990年發布的《信息技術發展政策》和1991年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情報發展政策》就採用了這種形式。二是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文件的形式發布的零星、分散的國家信息政策,如美國幾乎從來就沒有公開宣布的綜合性國家信息政策。對於機構信息政策和系統信息政策來說,其存在形式更加多樣,不僅有正式信息政策,也有非正式信息政策;不僅有長期信息政策,也有臨時信息政策;不僅有書面信息政策,也有口頭信息政策。
按照內容不同來劃分,信息政策可以分為信息資源政策、信息管理政策、信息傳播政策。信息資源政策包括信息資源建設政策、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政策、信息化投入政策、信息人才保障政策、信息資源共享政策等;信息管理政策包括行業信息政策、信息產業政策、信息技術政策、信息組織管理政策、信息市場管理政策、信息標准化發展政策、信息交流與合作政策等;信息傳播政策包括信息內容安全政策、信息系統和信息網路安全政策、保障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政策、跨國數據流控制政策等。
9.3.1.3信息政策的主要特徵
信息政策以利益選擇和利益整合為基礎,以利益分配為關鍵,是指導和規范社會信息活動的有效手段。信息政策具有以下顯著特徵:
第一,系統性。信息政策要從社會系統全局的角度出發,有助於合理地配置信息資源並發揮其現實效益,使信息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指導性。信息政策通過各種不同調控范圍的具體政策的共同作用,把國家和特定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意志與設想加以轉化,形成一定的管理准則以指導信息管理實踐。
第三,動態性。信息政策要緊密結合社會發展環境的變化,緊密結合社會信息管理的規劃,緊密結合社會信息需求的發展,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體現出動態性。
第四,靈活性。信息政策經常會隨著決策者的更替、意志的變化、管理目標的變遷而發生變化,因此需要增強其靈活性,又要保證信息政策發展性和穩定性的有機統一。
9.3.2信息法律
信息法律,簡稱信息法,在整個信息政策法規體系構建和運作中其有明確的約束作用和規范作用。
9.3.2.1國外信息法律狀況
信息法起源於18世紀的歐洲,最早當推1776年瑞典的《出版自由法》。1883年產生《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91年產生《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定》等。
現代的信息法開始於20世紀,主要是由美洲與歐洲的發達國家制定的。美國國會先後頒布的有關政府信息系統建設、信息開發利用、信息交流與傳播等方面的法律達92種,加拿大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頒布了《國家圖書館法》、《查詢信息法》、《個人隱私法》等,英國1965年以來頒布了《公共圖書館與博物館法》、《英國遠程通訊法》、《數據保護法》等,法國1964年的《文學藝術產權法》和1985年的《版權與鄰接權法》等,瑞典1973年的《數據資料管理法》(後經兩次修改)等。
發展中國家和亞洲的發達國家也有類似的信息法,如日本1985年的《半導體晶元保護法》和《計算機程序保護法》、1986年的《日本技術文獻法》等,韓國 1987年的《計算機程序保護法》,新加坡1987年的《版權法》,印度1984年的《新版權法》,巴西1984年的《國家信息政策及其他措施法》等。
各國的信息法一般是針對信息活動的某個環節和特定問題,較多地偏重於信息自由流動、公益信息共享、信息安全捍衛、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內容。
9.3.2.2我國信息立法現狀
1981年我國成立計算機安全監察機構,1988年9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89年公安部發布了《計算機病毒控制規定(草案)》,開始全國推行「計算機病毒研究和銷售許可證」制度。
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這是我國頒布的第一部有關計算機的法律。與之配套的有機械電子工業部 1992年4月發布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國家新聞出版署1996年3月發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
關於信息網路方面的法規,1996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國務院對這一規定進行了修改。提出了對國際聯網實行統籌規則、統一標准、分級管理、促進發展的基本原則。1997年6月3日,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成立,國務院同期發布《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相關的法規還包括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公安部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原郵電部出台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等,旨在嚴把信息出入關口,加強對互聯網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在信息安全方面,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為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為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1998年8月,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要求預防、打擊利用或者針對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預防、處理各種安全事故,提高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整體安全水平,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安全。
2000年以來,全國人大通過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相繼通過的法規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的若干政策》。
9.3.2.3信息法律的含義
關於信息法律的含義,很多學者進行了闡述。如,信息法是在調整信息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為在信息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信息法是一種與信息有關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應以一種適當的方式來反映這些利益沖突並予以權衡、協調,其目的是促進信息交流。信息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調整信息活動中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信息法律是指對信息活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控的法律措施,這些措施涉及信息系統,處理信息的組織和對信息負有責任的個人。
綜合以上觀點,信息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批准制定,並由國家執法機關的強制力保證實施,以在信息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即信息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
信息法律關系是社會信息關系的組成部分,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信息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信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即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或組織(法人或自然人,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指國家);信息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相應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信息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信息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各種類型的信息資源、信息設備和設施、信息服務和其他對象。
信息法律關系一般包括信息表達的權利和義務、信息獲取的權利和義務、信息保存的權利和義務、信息傳播的權利和義務、信息資源分配的權利和義務、信息搜集和處理的權利和義務、信息資源與信息技術利用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由派生信息法律關系(如相關行業競爭、社會就業、計算機犯罪、國家主權和安全的保護、民族文化的保護等問題)產生的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9.3.2.4信息法律的分類
根據分類標準的不同,信息法律可以分為很多類型。
按照內容的不同來劃分,信息法律可以分為信息產權、信息安全、信息服務、信息產品、信息市場、信息產業、信息技術、信息規劃、信息稅收、信息融資、信息交流、信息網路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包括政府和非政府公共部門相關法律(含電子政務)、產業部門相關法律(含電子商務)、科研教育部門相關法律、信息服務部門相關法律和公民相關法律等。
按照層次不同來劃分,信息法律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其中某些條款有與信息活動權利有關的內容。其次是法律,除信息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規范主要的信息法律關系之外,在經濟法、刑法、行政法和科技法等法律中也對信息活動進行了調節。國際法則是關於跨國信息流動的雙邊的或多邊法律。再其次是行政法規,比行政法規低的是地方性法規。
9.3.3信息規章
9.3.3.1信息規章的含義
規章是對人們共同的管理、經營和服務等社會活動應當執行的職責、准則、程序、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經過組織專門認定的文字規定,具有相應的法定性和一定的強制性。規章的具體名稱有很多,如辦法、措施、方案、綱要、公告、規程、規定、規則、紀要、決定、決議、命令、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守則、條例、通報、通告、通知、問題、細則、要求、意見、章程、指令、指示等。
信息規章是一定的社會組織根據法律的或行政的授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針對信息交流及其管理中有關個人或群體行為和活動,進行有效的調節、整合、約束和規范的規程、制度和條款,是具體信息管理活動的基本要求和處理方法。
9.3.3.2信息規章的分類
按照適用范圍來劃分,信息規章可以分為行業信息規章、行政信息規章和企業信息規章。例如,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的信息規章授權源自憲法和法律,適用於其主管的行業領域;行業協會制定的信息規章一般只適用於其所自律自治的行業;縣級到省級制定的信息規章授權源自地方組織法,只適用於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企業信息規章適用於企業內部信息管理。
按照層次高低來劃分,信息規章可以劃分為國家信息規章、系統信息規章和機構信息規章。機構信息規章更加明確具體且具有相應的管理效力。國家或系統管理層次信息規章的管理效力則與政策的管理效力相似,但又比政策具體一些。
按照內容的不同來劃分,信息規章可以劃分為實施性信息規章和自主性信息規章。實施性信息規章主要指以實施某些法律、法規為目標而制定的信息規章,一般需經具體的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制定,在內容上是進一步解析上述規范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原則和規定其實施的具體細則。自主性信息規章主要指依據制定主體固有的行政或業務職責許可權而制定的信息規章,一般不需要單個的法律或法規再行授權。
9.3.3.3信息規章的特徵
信息規章是特定的社會組織對不同層面的信息活動施以作用的手段,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第一,管理層級的從屬性。信息規章不能與憲法或國家的其他法律相抵觸,只能就特定信息活動使法律所創設的權利義務具體化。信息規章的許可權來源於特定社會組織的管理權,對相關組織和個人才產生相應約束力,而且要受到一定的審查和監督。
第二,調節對象的局部化。信息規章往往針對信息管理活動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如信息產業部《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網上備案管理、代為備案、接入服務提供者相關義務和年度審核等問題進行了規范。
第三,實施效用的統一性。要解決不同信息規章之間的不一致的問題,信息規章的實施效用要與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和信息標准等相互配合,充分體現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有機結合。
9.3.4信息標准
信息標準是信息管理和信息技術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制定的各種標准中,有半數左右與信息管理和技術有關,涉及信息採集、表示、處理、安全、傳輸、交換、表述、管理、組織、存儲和檢索的系統和工具的規定、設計和研製等方面。
9.3.4.1信息標準的含義
標准就是對重復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標准以科學、技術和實踐檢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准,以特定的形式發布,並作為共同遵守的准則和依據。所謂標准化,就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事物和概念通過制訂、發布和實施標准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
信息標準是為了建立信息管理的最佳秩序並取得最優效益,由公認的權威機構批準的有關信息管理的概念、過程、產品和方法等重復性事物的以特定程序和形式存在的統一規定。信息標准存在於各個管理層次。通常,國際標准具有最高管理效力,管理層次較低的信息標准受管理層次較高的信息標準的約束。
信息標准化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在中國,全國信息技術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是在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和信息產業部的共同領導下,負責全國信息技術領域以及與ISO/IEC JTC1(國際標准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的第一聯合技術分委員會)相對應的標准化工作的專門機構,下設了24個分技術委員會和特別工作組。另外,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還有全國信息和文獻標准化技術委員會,下設書面語言轉寫、術語、自動化、分類法和主題法、著錄格式、出版格式、統計、文獻保護等分委員會。
9.3.4.2信息標準的分類
按照制定主體的層次性劃分,信息標准可以分為國際信息標准、區域信息標准、國家信息標准、行業信息標准、地方信息標准和企業信息標准。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分級方法。國際標准就是由如國際標准化組織等專門國際性標准化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特定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國際組織制定和推行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准。我國積極鼓勵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准。區域標準是由如歐洲標准化委員會等世界某一區域性的標准化團體制定和推行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准。國家標準是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由國家標准化管理部門(如中國國家技術監督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和編號發布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准。行業標准就是對需要在全國行業范圍內統一而沒有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由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如國務院各部委)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和編號發布,並且報國家標准化管理部門備案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准。地方標準是對需要在特定行政區域內統一而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由特定行政區域標准化管理部門(如各省、市、自治區標准化管理機構)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和編號發布,報國家標准化管理和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准。企業標準是對企業產品和服務中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由特定企業編制和實施,按照地方政府規定備案的有關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標准。
按照管理效力的差異性劃分,信息標准可以分為強制性信息標准和推薦性信息標准。強制性信息標準是在信息管理和服務領域中,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建設領域、國家需要控制的技術和方法、與技術銜接和標准之間的互操作性有關的通用術語、技術和方法等方面,需要強制執行的信息標准。推薦性信息標準是強制性標准之外的其他信息標准。
按照管理內容不同劃分,信息標准分類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按照信息管理的主要方面,可分為通用信息標准(如基本術語、信息編碼、信息交換、行業管理等)、專門信息標准(技術支持、系統互聯、信息組織、載體管理、建築設備等)和分類信息標准(如數據通信、信息系統、網路管理、文獻管理、新聞出版等)。
第二,按照信息管理的具體對象,可以區分為信息基礎結構標准、信息管理方法類標准、信息環境類標准、信息產品與服務標准、信息物質載體類標准、信息非物質載體類標准等。
第三,按照信息管理的活動性質,可以區分為技術標准(對標准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而制定的標准)、管理標准(標准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准)、工作標准(對標准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工作事項所制定的標准)等。
9.3.4.3信息標準的特徵
標准化是貫穿人們工作和生活當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的活動。信息標準是信息管理和服務的一種重要工具,是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核心,其特徵主要表現在:
第一,標准體系的綜合性。信息標准化的作用必須通過科學和完善的信息標准體系才能有效發揮。信息標准體系要建立在「簡化、協調、統一、選優」的基本原則之上,以信息產品和服務標准為核心,有充分保證信息管理和服務所必需的技術、管理和工作的配套標准和相應的實施保障體系。
第二,標准化功能的整合性。信息標准化可在提高系統互操作性、技術可移植性、數據可交換性、應用多層次性等方面,為信息活動提供有效的整合性標准資源服務。
第三,管理效用的發展性。信息標准化要根據信息活動中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科研的實踐進行補充和完善,要適應與信息活動相關的社會環境不斷變化的要求,要通過信息活動的實踐來驗證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叄』 信息資源管理的標准與規范
由於信息資源管理領域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其活動內容愈來愈頻繁,技術水平越來越高,因此,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化的重要性逐步提高。首先,信息資源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了簡化和滿足人類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的需要,必須進行信息資源管理的標准化工作;其次,為了發揮信息資源的巨大能量,使之進一步為社會生產服務,消除其流通障礙和交易壁壘,同國際標准接軌,必須開展信息資源管理的標准化工作;最後,為了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也必須推廣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化工作。
4.3.1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化的內容與分類
信息資源管理是一個跨學科、結構復雜、覆蓋面廣的多元化學科領域。因此,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化的內容十分豐富,大體上可分為標准化設施、標准化技術、標准化術語以及標准化管理過程等四部分內容,其中,標准化技術是最重要的部分,國內外都在致力於信息技術的標准化工作。
4.3.1.1標准化技術
信息技術標准化是整個信息資源管理的重點,同時也是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基礎和保證。由於信息技術具有技術密集、高增值和高滲透性,它正成為科技發展和工業化社會向信息化社會過渡的先導技術,相應地,這一領域的標准化也尤為重要。信息技術的標准化,是圍繞著信息技術開發、研製和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一系列活動而進行的,主要包括信息資源的生產、識別、提取、檢測和分類編碼、交換或傳輸、處理、存儲、顯示、列印、控制以及信息資源的利用等技術的標准化。信息技術標准化是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基礎和保證,同時也是整個信息資源管理的重點。
4.3.1.2標准化設施
信息資源管理設施是信息資源活動的物質基礎。信息設施的標准化是為保證提供高效、穩定的信息服務目的而設立的。同時搞好設施的標准化工作,提高設施效率,保證信息資源產品與服務的質量,不同單位之間交流、共享和集成信息具有重要的意義。所以,信息資源管理設施標准化是信息資源管理活動中不容忽視的環節。
4.3.1.3標准化術語
信息資源管理的術語標准化是指對信息資源活動中某一事物或過程的稱謂或代號的標准化,其目的是為了使國際和國內統一,同一術語表達統一概念,避免二義性,保證一致性。
術語標准化有四條原則:
(1)優先原則:術語標准化先於技術標准化;
(2)簡化原則:進行術語標准化應使用簡練的語言;
(3)靈活性原則:在術語標准化過程中,應採用靈活方針;
(4)廣義性原則:術語標准化要以集體方式進行。
4.3.1.4標准化管理過程
標准化的信息資源管理過程是要使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的全過程按規范化的程序來進行,它包括學習和貫徹標准,制定標准以及制定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化的本質、指導原則和基本方法是相互聯系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是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制定和實施的理論基礎和行為准則。其指導原則包括:
(1)效益原則:效益原則使得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化的實施始終堅持以實用為目的;
(2)系統原則:以整體觀念、層次觀念、互相聯系的觀念來分析和解決問題;
(3)動態原則:要注意時間因素和階段性,研究標准化發展的趨勢,隨時修訂和重訂有關標准與規范;
(4)優化原則:為達到最佳的標准化效益,運用最優化的方法(系統工程方法)實施標准化;
(5)協商原則:注意共同協商,取得一致,不僅標准化內容一致,還包括時機的選擇、貫徹實施步驟的安排等。
4.3.2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化的一般方法
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化的方法是為了達到標准化的目的,以系統工程的方法為指導,按照標准化的原則形成標準的特有方法,主要包括:
4.3.2.1簡化
簡化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縮減事物的類型,以充分滿足在一定時期和一定領域需要的標准化方法,它是標准化的最基本方法。
系列化和通用化是簡化的基本形式。系列化是指通過對同一類產品發展規律的分析研究、國內外產品發展趨勢的預測,結合本國的生產技術條件,經過全面的技術經濟比較,將產品的主要參數、型式、尺寸、基本結構等做出的合理安排與規劃;通用化是指統一某些零件和部件的種類、規格,使其能在類似產品中通用互換的技術措施。經過統一後,可通用於某些產品中的零件和部件,稱為「通用件」,通用化是標准化的初步階段。
4.3.2.2統一
統一是指在一定的范圍內,按照信息資源的管理過程,對需要標准化的信息資源的事物和概念,以及處理過程,進行歸一的標准方法。它強調歸一,形成一種共同遵守的准則,以建立正常的秩序。
4.3.2.3組合
組合是指按照用戶需求,把兩個以及兩個以上具有特定信息資源功能的單元,有機地、有選擇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具有新功能單元或系統的標准化方法。
運用組合方法時應注意:①標准單元和通用單元的設計是組合的基礎,也是組合研究的重點;②組合的理論基礎是系統的分解與綜合,應從系統整體的需要出發,不可片面追求單元功能的最佳,應該是整體功能最佳;③應充分利用功能單元的組合來滿足信息化社會需求的多樣化。
4.3.2.4綜合
綜合是指系統標准化對象的整體及其相關要素有目的、有計劃地制定和貫徹一個標准系統的標准化方法。因此,綜合是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指導下達到整體最優的目的。
綜合的方法在運用過程中應注意:①充分研究並確定綜合標准化對象中哪些項目、要素應制定標准,並確定其指標要求,以取得最優的標准化效果;②充分協調綜合標准化對象各組成部分之間的功能聯系,以確保整體效果最佳;③綜合的對象和內容應與領先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的發展相適應,並保持合理的超前性;④綜合的對象和內容應力求與現行標准及其體系相銜接,以有利於綜合標准化的實現;⑤綜合標准化在實施過程中,應有嚴密計劃,分階段貫徹並確定適當的實施日期。
4.3.2.5程序化
程序化是指在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的全過程中,應按照嚴格的邏輯關系形成規范化的程序。對於按照工作內在邏輯關系而確定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活動所實施的管理方式。信息的程序化管理要說明進行某種活動或完成某項工作的內容、操作方法及其相應的規則系統和前後銜接遞進關系,甚至也可以包括運營結果的前反饋機制。
4.3.3信息資源管理標準的制定與實施
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是信息資源管理整個標准化工作的中心。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也是整個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化過程的兩個不同階段,不可分割,前者是前提和依據,後者是結果和效益,其他相關工作和程序,都是圍繞這個中心展開的。
4.3.3.1標準的制定
同其他任何標准一樣,國家對信息資源管理標準的制定採用統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民間團體、企業單位,在標准制定過程中都十分注意發揚民主和發揮專家的作用。各政府機構制定標准通常是根據標准化法設立標准調查會或類似標准調查會的機構,動員專家們出謀獻策。較大的民間團體制定標准,也都採取類似做法。企業制定標准則往往要求參與制定標準的各方代表一致通過才最後定案。信息資源標准制定流程如圖4.2所示。
對於標準的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以下簡稱《標准化法》)有明確的規定: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准。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准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准之後,該項行業標准即行廢止。對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之後,該項地方標准即行廢止。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准,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准須報當地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已有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在企業內部適用。
圖4.2 信息資源標准制定流程
4.3.3.2標準的實施
標準的貫徹和實施是信息資源管理標准化的一個重要環節,標准只有經過貫徹實施後才能取得效果。同時,信息資源的管理也只有按標准執行,才能確保技術先進、質量可靠、服務到位,從而最大化信息資源的價值,取得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和推薦性標准,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准,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准,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推薦性標准。《標准化法》規定:企業對有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相關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認證合格的,由認證部門授予認證證書,准許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志。
為了有效地保證標準的貫徹實施,在標准化管理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強化標準的監督與檢驗機制,對於標准化工作的監督、檢驗和管理人員的徇私舞弊、違法失職行為,有關部門除了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外,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