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煤田地質局是什麼性質的事業單位
省煤田地質局機關、地勘院劃分為一類公益事業單位;195地質隊、223地質隊、224地質隊、226地質隊、227地質隊、普查綜合大隊、測繪租芹大隊7個地勘單位劃分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類別待定。
法罩鍵律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九條 地質隊屬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制之後地質隊將會獨立,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的編制,員工也擁有事業編制。但是事業單位將會實行部分企業制度,如實行工資獎金激勵制度,成弊悶畢立董事會、理事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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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施工挖出煤炭資源怎麼處理
對於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銷售砂石、粘土等普通礦產資源如何處理的問題,《礦產資源法》未作特別規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也未做出具體的規定。國土資源部的兩份復函對此問題作了解釋與說明,1998年08月12日《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山鑿石、採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發文字型大小 國土資函190號)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的規定,砂、石、粘土及構成山體的各類岩石屬礦產資源。
二、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採挖砂、石、土用於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三、需異地開采砂、石、土用於上述公益性建設的,應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補償費原則上應按法規規定酌情減免。
四、凡以營利為目的開采上述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單位、個人,均應按照 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礦產品均應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五、其他類似情況可參照本文件精神辦理。1999年08月19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函404號發文《關於解釋工程施工採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答復如下:
一、我部《關於開山鑿石、採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以下簡稱《復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准佔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採挖砂、石、土用於本工程建設。目的是鼓勵建設單位在建設中充分利用已批准佔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減少異地開采,以利於保護環境。但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採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於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並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二、《復函》「三」中的「異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准佔地之外范圍。
根據以上兩個《復函》的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設項目批准佔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採挖砂、石、土用於本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但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採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於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並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綜上,結合《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批准佔地范圍內,因工程建設需要採挖砂、石、土,不用於本工程建設而用於銷售,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的,面臨被追究行政責任。
一、行政責任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條之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
礦產資源未用作工程施工,亦未用作公益性建設,而是用於出賣,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❸ 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公益事業
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一直以來都高度重視履行其社會責任,致力於推動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在2003至2007年間,集團累計投入35.43億元投入到各類社會公益事業中,展現出其強烈的公益意識和企業擔當。
在教育領域,中煤集團積極投入,援建了7所希望小學和中煤博愛中學,為3600名學生提供了學習的機會。與中國的礦業大學合作,設立了「中煤集團企業獎學金」,專為貧困地區大學生提供資金支持,助力他們完成學業。
在地方經濟建設方面,中煤集團不遺餘力。他們資助了築路修渠和扶貧救災項目,修建了310多公里的城鄉公路,極大地緩解了部分地區交通難題,改善了當地居民的生活條件。同時,集團還定點參與河北省蔚縣和趙家蓬區的扶貧開發工作,助力貧困地區的發展。
在應對突發災害時,中煤集團同樣展現出了其應急救援能力。2008年,他們成功完成了抗冰雪災害電煤保障供應任務,為災後恢復做出了重要貢獻。四川地震發生後,中煤集團捐贈了3704萬元,並派出3支救援隊伍,積極參與災後重建工作。集團的礦山救災裝備服務中心,憑借先進的礦井排水設備和強大的技術力量,多次參與重大緊急搶險,為煤礦的搶險救災工作提供了堅實保障。
(3)煤礦資源公益機構有哪些擴展閱讀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大型能源企業,前身是1982年(壬戌年)7月成立的中國煤炭進出口總公司,主營業務包括煤炭生產及貿易、煤化工、坑口發電、煤礦建設、煤機製造、煤層氣開發,以及相關工程技術服務。現有全資公司、控股和均股子公司41戶,境外機構4戶,參股企業11戶,在冊職工12.1萬。截至2009年底,總資產1476億元,在2008年中國企業500強中名列第77名。
❹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稅費改革
為遏制資源的粗放利用和無序開采,促進資源的保護、節約集約利用,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更好地維護國家資源性資產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的精神,加快改革和制度建設,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進一步完善,傳統體制下廉價或無償使用資源的情況已經改變,充分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系和環境治理成本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初步建立,促進資源節約和集約利用的機制正在形成。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用經濟手段配合礦產資源管理政策的調整:
一是深化礦業權有償取得。從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實現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 號)的要求,積極推進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在貴州等 8 個煤炭主產省進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其核心是建立起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合理成本負擔機制以及煤炭開采綜合補償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印發了《關於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 號)和《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 號),進一步明確了加快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的有關要求,並對礦業權價款有償處置的范圍,已轉增為國家資本金的礦業權價款的清理,礦業權價款的分成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的管理,對礦權人已經佔有、無償取得礦業權的清理工作已逐步展開。
二是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積極推進資源稅改革。印發《關於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促進煤礦回採率提高的通知》、《關於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在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基礎上,全面復查核定開採回採率,規范確定開採回採率系數,積極探索補償費徵收與儲量消耗掛鉤的政策措施,建立礦業權人珍惜利用資源的經濟機制。積極與有關部門研究資源稅費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措施,研究對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資源稅徵收標准、方式的調整。同時,還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38 號)的要求,配合有關部門積極研究制定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准備金,重點解決資源型企業發展接續替代產業、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和企業關閉後的善後工作。
「十一五」期間,全國資源稅收入年均增長 23.97%,資源稅收入佔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10 年,全國資源稅收入為 417.6 億元,同比增長 23.5%,增速較前兩年大幅提高(表 8-1)。
表8-1 資源稅收入及增長情況
2010 年 6 月,國務院決定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6 月 1 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按照 5% 的統一稅率從價計征,這標志著中國資源稅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內蒙古油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為 5%。中國資源稅改革的推進,對於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更好引導經濟結構調整、緩解中西部地區財力緊張都具有重要意義。
專欄8-1 資源稅改革試點
2010年6月1日,新疆在全國率先實施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將計征方法由原來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為5%。2010年12月1日,資源稅改革的試點范圍被擴大到了西部內蒙古、甘肅等12個省區。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能夠進一步體現資源有償開采原則,促進資源節約使用,目前改革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地方資源稅收入大幅增加,增加地方財力的效果已初步顯現。以新疆為例,2010年6月1日至年末,新疆油氣資源稅收入累計達到21.64億元,每月增幅基本均衡穩定,且同比增幅較大,平均每月徵收3.61億元,平均同比增長450.89%,平均增收2.95億元。2010年全年全區共徵收油氣資源稅25.35億元,較2009年的7.66億元增長了230.94%,佔全區資源稅總收入32.32億元的78.4%,比2009年提高15.9個百分點。
二是相關企業稅負增加,但增幅有限。改革前,新疆各油田企業資源稅的平均稅負率約在0.8%左右,而改革後的平均稅負率是4.5%。油田企業資源稅應納稅額雖然有所增加,但企業所得稅卻相應減少(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做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導致油田企業的總體稅負增加的並不多,與企業的利潤率相比仍然較輕。
三是完善資源收益分配。將收益進一步向資源原產地傾斜。印發了《關於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06〕394 號)、《關於加大對國有重點礦山企業財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794 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2010〕925 號),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礦業權收益分配的管理,從 2006 年 9 月 30 日起,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礦業權價款收入,統一按照 2∶8 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原則,礦產資源中央收入部分主要用於公益性地質調查、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國外風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和節約與綜合利用等方面;地方分成部分除用於國有企業和國有地勘單位礦產資源勘查和礦山環境治理外,也可用於解決國有老礦山企業的各種歷史遺留問題。
「十一五」期間,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等國土資源專項收入中央分成部分持續穩定增長。其中:礦產資源補償費 233.68 億元,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 294.74 億元,年均增長率分別為 21.8%、39.9%(表 8-2,圖 8-1)。
表8-2 國土資源專項資金中央收入情況
圖8-1 礦業權價款中央收入情況
「十一五」期間,除 2009 年受價格影響比上年略有下降外,中央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整體上保持較快增長(圖 8-2)。
圖8-2 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收入情況
四是加強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管理。2010年,財政部與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對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及權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0〕1018號)。《通知》一方面維護了礦業投資主體(包括國家和社會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的管理,提高地質勘查單位找礦的積極性,穩定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保障程度,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規范了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進一步完善制度,推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