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對歸檔制度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一條《檔案法》第十條所稱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 系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政黨以及國家領導人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材料。
前款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依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 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收集齊全,並進行整理、立卷, 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應當依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 《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和《檔案館工作通則》的規定,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 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 已撤銷的單位的檔案或者由於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 可以提前收入有關檔案館。
第十三條對於既是文物、圖書資料又是檔案的, 各級各類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 復製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 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
第十四條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其他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 應當對檔案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規范化、 標准化和現代化;
(二)配置適宜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和必要的設施;
(三)對重點和珍貴檔案,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
(四)根據需要和可能配備縮微攝影機、 電子計算機等技術設備。
第十五條《檔案法》第十四條所稱保密檔案密級的變更和解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檔案法》第十六條所稱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系指:
(一)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檔案;
(二)民國時期具有重要意義的檔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的政府、軍隊、團體所形成的檔案;
(四)中國共產黨領導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領導人以及著名歷史人物的手跡、手稿、信札、日記、聲像、譜牒等檔案;
(五)其他具有重要價值的檔案。
前款檔案價值的確定, 由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如有爭議不能確定時, 可以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鑒定裁決。
第十七條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嚴禁倒賣牟利, 嚴禁私自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第十八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都不得出賣。
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了收集和交換我國散失在國外的檔案、進行國際文化交流, 以及適應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等方面的需要, 經省經以上主管機關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可以向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檔案的復製件。
第十九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以及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保密的檔案及其復製件, 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需要攜帶、 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 必須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同意並報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海關憑批准文件查驗放行。
個人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前款檔案出境的, 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經同意並報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海關憑批准文件檢驗放行。
Ⅱ 檔案法規定什麼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
1. 檔案館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工作。
2. 根據檔案法,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以便檔案的有效利用。
3. 這些檔案機構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以保障檔案的安全。
4. 為了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檔案館應採用先進技術。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條作為法律依據,明確了檔案館在檔案數字資源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方面的責任。
6. 具備條件的檔案館應當建設數字檔案館,以推進檔案工作的數字化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