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廢紙回收沒有進項,怎樣交稅
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從2009年1月1日起將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而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將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二、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
但這種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扣稅的做法,違反了「征稅抵扣、免稅不抵扣」的增值稅原理,在執行中因難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業范圍,容易給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而此次的調整取消了原來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以及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三、為促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規范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調整了現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取消了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憑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
為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的過渡與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2、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1)物資再生資源公司怎麼交稅擴展閱讀:
增值稅轉型範圍內的固定資產發生了視同銷售行為,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發生中途轉讓行為,應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
如果「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餘額,也應等量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
增值稅轉型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及處理
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進行抵扣: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用於自製(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根據財稅[2004]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後,支付了相關費用並取得了相關抵扣憑證,但這部分進項稅額並不能全部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
所以,我們先將此部分進項稅額記入「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然後按有關規定,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借方,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的已作進項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
② 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
一、2020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1、有限公司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註:有限公司指:企業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均可享受企業增值稅:企業增值稅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為50%),增值稅可享受增值稅總納稅額的25%——35稅收獎勵。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為40%),企業所得稅可享受所得稅總納稅額的20%——28%稅收獎勵。2、特殊行業再生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全國盛行的總部經濟招商面前,大部分園區對於再生資源這個行業都是束手無策的,在筆者的手上現在剛好有適合於再生資源可以操作的園區。傳統的再生資源回收業上游是零散的個體工商戶,較大型的回收站整合當地資源再向下游銷售。而最上游零散的個體戶往往都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直接導致中下游的企業缺乏進項發票,稅金成本極高。而行業內過去的操作是抬高價格提高企業利潤,利用稅收窪地解決增值稅全額無抵扣硬繳稅負過重的問題,所得稅進項票據的缺乏則採取核定進項的方式解決。隨著國稅第28號文出台以來,各地稅務部門對於再生資源行業的監管更加嚴格,過去的做法不再使用,導致行業內許多企業經營困難、稅金負擔極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負過重,合理的進行稅務籌劃,成為了行業迫切所需!再生資源類企業可以在園區注冊公司,將企業銷售結算業務放在新公司,新公司繳納的每一筆稅金增值稅稅金均可享受到40-80%的高額稅收返還政策,企業所得享受稅收獎勵。二、再生資源的優勢,與使用原生資源相比,使用再生資源可以大量節約能源、水資源和生產輔料,降低生產成本,減少環境污染。同時,許多礦產資源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特點,這決定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1、產業發展潛力大。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可回收的再生資源近1億噸,價值2000多億元,其中廢鋼鐵4000多萬噸、廢紙3000多萬噸、廢有色金屬500多萬噸、廢塑料600萬噸、廢輪胎5000多萬條、其它廢舊物資1000多萬噸。此外,近幾年我國每年還進口各類再生資源2000多萬噸。如果加上工礦企業自收自用的廢料,我國每年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值可達4000多億元。2、提供就業機會多。據2002年統計,全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有5000多家,回收網點16萬個(未登記注冊或臨時的回收網點有近40萬個),回收加工處理工廠3000多家,從業人員140萬人。若包括進城收廢品的農民工,我國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就業人數有近1000萬。3、對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大。回收利用再生資源,不僅有較好的經濟價值,還有可觀的社會和環境效益。僅「九五」期間的五年時間里,我國就累計回收利用廢鋼鐵1.6億噸、廢紙4000多萬噸,相當於節約成品鐵礦石3.2億噸、標准煤6400萬噸、木材1.2億立方米、電240萬千瓦、水240億立方米。更重要的是節省了因垃圾大量填埋而佔用的寶貴土地資源,減少了對大氣的污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③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稅務政策
法律分析: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
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所以,現在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按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上註明的稅額作為抵扣的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④ 國家對再生資源有沒有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發改委此前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要達到16%,目前這一比例尚不足1%.規劃把「加大財政投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項原則確定下來。有稅收專家表示,稅收在我國今後加強對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將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稅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減有免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於改善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意義重大,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增值稅主要有5項: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屬於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消費稅方面,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徵消費稅政策。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僅適用於個別企業,但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二、有獎有罰稅收促進能源節約經濟發展離不開能源的支撐,能源的承載能力制約著經濟的發展,而能源並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設節約型社會已成當務之急,更是一場關繫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革命」。相關專家表示,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發達國家為主要成員國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落後20年,相差10個百分點。但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在稅收方面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節能減排行動。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鑽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鑽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稅,技術開發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在增值稅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作為節能建築原材料的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在消費稅上,《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汽油、柴油分別按0.2元/升、0.1元/升徵收消費稅,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實行差別稅率。200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調整的消費稅政策規定,將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同時,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稅目稅率。按照新的國家汽車分類標准,將小汽車稅目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個子目;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大小分別適用3%、5%、9%、12%、15%和20%六檔稅率,對中輕型商用客車統一適用5%稅率,進一步體現「大排氣量多負稅、小排氣量少負稅」的征稅原則,促進節能汽車的生產和消費。在資源稅方面,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徵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自2004年以來,陸續提高了23個省(區、市)煤炭資源稅稅額標准,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條例規定的最高標准,即30元/噸和15元/千立方米;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該政策有利於鼓勵對低油田和衰竭期礦山資源的開采和利用,體現了節約能源的方針。在出口退稅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以來,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產品的精礦、原油等。對上述產品中應征消費稅的產品,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對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降為5%,主要包括銅、鎳、鐵合金、煉焦煤、焦炭等。三、優惠多多稅收鼓勵資源綜合利用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也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的稅收政策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鼓勵、支持企業積極進行資源的綜合利用。其中,增值稅就包含了四個方面內容。一是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2001年將其中的綜合利用水泥產品改為增值稅即征即退;二是對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對油母頁岩煉油、廢舊瀝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頁岩等綜合利用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五是逐步取消對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5年;對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1年。四、可抵可免保護環境有「綠色稅收」支持當前我國資源破壞和環境污染形勢十分嚴峻,污染總體水平相當於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因此,保護環境,促進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建設已成為我國經濟建設中必須要面對的問題。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台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有稅收專家因此將這些環保性的稅收定義為「綠色稅收」。從已經出台的稅收政策看,目前的「綠色稅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上。增值稅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對燃煤電廠煙氣脫硫生產的二水硫酸鈣等副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方面,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內資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目前企業環保設備投資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上述政策執行。調整與完善:節能減排稅收政策將更加系統全面我國已出台的4大類30餘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圍和力度上與《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和《清潔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節能、環保技術設備的開發推廣缺乏必要的稅收支持政策;二是雖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因為缺乏對這項工作發展的整體把握,一些政策沒有及時進行調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實施,稅收支持節約能源資源和環境保護的作用還有待加強。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和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門稅種。同時,現行稅制中為貫徹循環經濟思想而採取的稅收優惠措施比較單一,主要是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稅收抵免、延期納稅等國際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國基本沒有。據了解,有關部門正針對現行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結合稅制改革和稅種特點,按照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工作中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能源節約、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產品、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稅收政策,爭取盡快建立健全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體系。有關專家認為,企業在進行節能、環保等項目的立項、建設時,眼光不能僅盯著現有節能減排方面的稅收政策,而是要綜合考慮,用好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固定資產投資加速折舊等一切可以利用優惠政策,並兼顧國家將要出台的優惠政策,統籌進行籌劃,才能使投資收益實現最大化。
⑤ 再生資源公司(收廢鐵、廢鋼等),小規模納稅人,有稅收優惠嗎
散戶(個體戶):1-2%;回收站(小規模):按小微企業辦法(2019年13號文):財政部對小規模(小微企業)有稅收優惠:應稅額100萬以內按5%;100萬-300萬按10%,300萬以上20%。;廢鋼加工企業(一般人):查帳徵收按實際結果計算,按應稅額的25%計算。
2019.01.1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稅額100萬以內,按5%(25%*20%)交所得稅;100-300萬元按10%(50%*20%)交所得稅。3.小型微利企業:應稅額小於300萬元、從業人數小於300人、資產總額小於5000萬等3個條件;
個體戶(散戶)的稅收政策
稅局代開的增值稅3%;所得稅按應稅所得計算:小於3萬:5% -0元;3萬-9萬:10%-1500元;9萬-30萬:20%-10500元;30-50萬:30%-40500元;大於50萬:35%-65500元,一般按銷售額的1%-2%核算預交。
各種優惠政策
工信部准入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5〕78號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30%)政策;對廢鋼鐵加工企業的要求:入圍工信部准入企業.
發改委的城市礦產企業
與工信部准入企業享受同樣的稅收政策(30%增值稅即征即退)及部分投資補貼。
地方給予的優惠政策
各個地方為了增GDP或財政收入,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引入外部企業至開發區或經濟園區,通過財政補貼給予企業一些優惠政策,補貼比例按企業對地方的貢獻度(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大小,30-95%甚至更高,但貢獻度的額度有一定的要求。
化解稅收風險的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個體不開票的原因主要還是稅負過重,開票後導致經營虧損,無利可圖,因此解決的途徑之一就是降低開票負擔--降低稅負,1)增值稅降為0%,2)所得稅率降為0.5%。因此建議採用如下措施:
1.取消個體戶和小規模的增值稅,增值稅後移至一般人環節徵收
將散戶及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降為0%,增值稅移至「一般人」環節徵收,這樣做全產業鏈增值稅並沒有少收,由原來的個體戶或小規模征3%、一般人征10%,變為個體戶或小規模征0%、一般人征13%。
2.降低個體戶和小規模開票的所得稅率至0.5%
2.1將個體戶的所得稅率降為0.5%,開票時按銷售價交納;
2.2小規模可以選擇兩種方案:
(1)按2019財稅13號文交納所得稅--按應納稅額的5%、10%、20%不同交納(按季交納),
(2)也可以選擇按0.5%交納所得稅(開票時按銷售價交納)。如果以0.5%測算,每噸稅費為2500*0.5%=12.5元,盈利30-12.5=17.5元/噸,只要價差大於12.5元,供應商(個體戶或小規模)都願意去開票。
3.納稅類別變更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超過經營額規定的個體戶或小規模經營者,暫不要求改變納稅類型,給予一定的(3年)的寬限期,到期後再改變納稅類別(個體戶--小規模,小規模--一般人)。
4.總交稅額比較
4.1增值稅:現在1)個體戶3%+一般人(13%-3%)= 13%;2)小規模3%+一般人(13%-3%)=13%;增值稅後行移至一般納稅人後:1)個體戶0%+一般人(13%-0%)= 13%;2)小規模0%+一般人(13%-0%)=13%;全流通環節增值稅不變。
4.2所得稅:個體戶:現在1%-2%,但徵收率幾乎為零,即使按10%測算,則所得稅收得率為1.5%*10%=0.15%;所得稅降至0.5%,供應商願意去開票,所得稅徵收率會大大提高,按90%測算,所得稅收得率為0.5%*90%=0.45%。
四、結論
通過以上所述措施--降低個體戶和小規模環節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率,使得個體戶(小規模)從不願意開票變為願意開票,不僅不會使稅收流失,還會增加稅收,對個體戶、加工企業、政府都有利,達到三方共贏的目的。
1.政府增加稅收
按社會回收廢鋼流通量(不帶票)占總廢鋼鐵資源量的70%計算(鋼廠自廠20%,加工尾料10%帶票),2018年回收廢鋼量為70%*2.2億噸=15400萬噸,可以多收所得稅15400萬噸*2500元/噸*0.45%=15400萬噸*11.25元/噸=17.3250億元;
2.有了進項票後,消除稅收風險
2.1消除了個體戶或小規模的偷逃稅風險,並且作為納稅人,可以理直氣壯地行走社會,社會地位可以得到極大提高;
2.2消除了加工企業(一般人)的成本(所得稅)核算風險和增值稅虛開風險,有了進項票,可以進行正常的成本核算和增值稅進項抵扣;可以免除加工企業為了自證業務真實性所耗費的成本(收購單、出庫單、磅碼單、質檢單、運輸單、車輛照片等等都可以取消),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同時大規模減少了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公安審計)核查人力物力。
3.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有利於廢鋼產業的良性發展
3.1由於大部分經營者(個體戶、小規模)都主動積極開票,不開票的經營者會很快被市場淘汰,凈化了市場空氣,規范了市場經營;
3.2異地開票現象會大大減少,可以進一步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3.3規范經營程度提高後,有利於廢鋼產業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