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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再生資源准許證什麼部門批

發布時間: 2025-03-25 15:31:43

㈠ 施工挖出煤炭資源怎麼處理

對於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銷售砂石、粘土等普通礦產資源如何處理的問題,《礦產資源法》未作特別規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也未做出具體的規定。國土資源部的兩份復函對此問題作了解釋與說明,1998年08月12日《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山鑿石、採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發文字型大小 國土資函190號)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的規定,砂、石、粘土及構成山體的各類岩石屬礦產資源。

二、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採挖砂、石、土用於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三、需異地開采砂、石、土用於上述公益性建設的,應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補償費原則上應按法規規定酌情減免。

四、凡以營利為目的開采上述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單位、個人,均應按照 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礦產品均應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五、其他類似情況可參照本文件精神辦理。1999年08月19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函404號發文《關於解釋工程施工採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答復如下:

一、我部《關於開山鑿石、採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以下簡稱《復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准佔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採挖砂、石、土用於本工程建設。目的是鼓勵建設單位在建設中充分利用已批准佔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減少異地開采,以利於保護環境。但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採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於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並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二、《復函》「三」中的「異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准佔地之外范圍。

根據以上兩個《復函》的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設項目批准佔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採挖砂、石、土用於本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但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採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於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並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綜上,結合《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批准佔地范圍內,因工程建設需要採挖砂、石、土,不用於本工程建設而用於銷售,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的,面臨被追究行政責任。

一、行政責任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條之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

礦產資源未用作工程施工,亦未用作公益性建設,而是用於出賣,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