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急原則
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急原則: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報告有關部門。
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急原則、
1.及時至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3.傷情穩定後,若受傷嚴重構成傷殘的,可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4.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後,可確定具體的工傷賠償數額。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可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工傷職工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按規定,在勞務外包工作中員工受傷後,可要求用工單位及派遣單位一起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用工單位負有保障勞動安全的義務,所以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的,用工單位需要負擔主要責任。同時員工與勞務公司有勞動關系,因此,派遣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且,員工可以主張以下的工傷賠償費用: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費、食宿費;
4.康復治療費;
5.輔助器具費;
6.停工留薪;
7.護理費;
8.工傷傷殘待遇;
9.工亡待遇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國家對煤礦等行業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縣(市)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實施。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職責。第四條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實施事故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事故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下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第五條事故發生單位的現場工作人員負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的責任;情況緊急時,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後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中央駐疆企業和自治區大中型企業發生事故,還應當向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承擔事故救援、險情處置、預付醫療救治費、善後處理等必要費用。第七條接到事故報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書面通知本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舉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九條重大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較大事故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調查;一般事故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第十條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調查事故,應當接受事故發生地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事故調查結束後,應當向縣(市)人民政府報送事故調查報告。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一)謊報、瞞報的;
(二)性質惡劣或者影響較大的;
(三)事故傷亡人數變化造成級別上升的;
(四)上級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調查的其他事故。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成員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有關人員擔任,並邀請檢察機關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統一安排和指揮;
(二)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相關秘密和信息;
(三)按照程序進行調查取證;
(四)遵守各項廉潔自律規定;
(五)不得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當事人。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向事故調查組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
(二)組織機構及相關人員職責證明;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
(四)與事故相關的合同、傷亡人員身份證明及勞動關系證明;
(五)與事故相關的設備、工藝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以及有關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七)有關責任人員上一年年收入的有關證明;
(八)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