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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配合完成礦產資源督察

發布時間: 2022-01-26 12:45:10

A. 國土資源部關於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通知

( 國土資發 [2009]14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 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

為鞏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成果,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遏制違法行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管

( 一) 建立采礦權標識制度。依法新設立的采礦權( 開采放射性礦產的除外) 在正式開采前,采礦權人必須在開采作業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立采礦權標識牌,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采礦權標識牌的內容應當包括采礦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制牌時間和監制單位,具體式樣和內容由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標識牌的監制。現有采礦權人應當在 2010 年 6 月底前完成采礦權標識牌的立牌工作。

( 二) 加強礦產督察管理。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 《礦產督察工作制度》 ( 國土資發[2003] 62 號) 的要求,依據督察工作任務量,聘請地方礦產督察員。設立礦產督察員辦公室,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國家和地方礦產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礦產督察員任務分工要具體到礦山 ( 礦區) ,現場督察每年不得少於 4 次。完善礦產督察員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稱職和不能勝任工作的應當及時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報送礦產督察年度工作報告。

( 三)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日常監管。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礦業權人的日常監管,明確監管任務,規范監管程序; 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情況進行重點監管; 建立礦業權人檔案,將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礦業權人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度檢查的依據。

探礦權人必須按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勘查項目開工報告和年度報告。采礦權人必須及時編繪採掘工程圖件,每半年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採掘工程平面圖」。

( 四) 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年度檢查。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檢查的有關規定,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年度檢查,並將采礦權標識、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礦區土地復墾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內容。礦業權人不接受年度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不得批准其延續、變更、轉讓等申請; 涉及違法的,依法進行查處。

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將上年度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總結報告、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快報 ( 包括應檢、實地檢查、初審合格礦山數,以及年生產礦石量、銷售收入、實繳補償費等) 和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總結報告分別於每年 1 月底前、3月底前和 5 月底前報部。

二、加強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管

( 一)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要認真把好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源頭關,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開發利用方案加強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監管。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頒發采礦許可證後,及時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交礦區所在地的市 ( 地) 、縣 ( 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二) 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大、中型礦山企業應當設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地質測量相關專業人員。各類礦山企業要按規定開展礦山地質測量,每年 1 月底前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由符合條件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編制的上年度《礦山儲量年報》。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對 《礦山儲量年報》的審查,並按規定進行抽查,特別要加強對年度資源儲量變化大、《礦山儲量年報》中存在問題較多和保有資源儲量少的礦山企業的抽查。

( 三) 加強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回收利用指標的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核定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嚴格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開採回採率掛鉤的管理,促進礦山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違法行為的機制

( 一) 認真組織開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范》 ( 國土資發 [2009]127 號) 的要求,推進執法關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針對礦產資源分布和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特點,合理劃分全面巡查和重點巡查區域,認真組織開展巡查,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

( 二) 建立違法違規線索統一處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舉報電話、舉報信件、舉報電子郵件、領導批辦、下級上報、媒體反映等各類礦產資源違法線索進行整合,建立統一處理的信息平台,按規定進行核查。對舉報屬實的,可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 三) 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聘請監察專員、協管員、信息員、青年志願者等方式,進一步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防範違法的作用。

( 四)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積極探索並推廣應用衛星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電子設備監控等科技手段,對礦產資源集中的區域以及重要礦區進行適時監測,及時發現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

四、完善案件查處機制,切實提高查處效果

( 一) 嚴格依法履行查處職責。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要及時立案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違法審批發證等行為要作為查處的重點。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依法辦理,及時跟蹤、協調有關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 二) 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案件查處負總責,分管的副廳( 局) 長是主要責任人,執法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案件承辦人是案件查處的具體責任人。通過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明確案件查處責任、具體程序、時限要求、考核指標及獎懲標准,確保依法履行職責。

( 三) 加強檢查、督辦。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案件查處工作的檢查。將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是否依法履行查處職責以及處罰決定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對交辦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案件,要跟蹤督辦。對難以落實到位的,要及時向地方政府匯報並提出督辦落實的建議。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結上報的案件,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錯案,予以糾正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 四) 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報制度。縣 ( 市) 、市( 地)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立案查處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特別是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違法審批發證等案件,逐級上報省 ( 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遴選重大典型案件報部。

( 五) 切實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選擇典型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進行通報或者曝光。

( 六) 加強 「兩率」指標統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 《關於建立無證勘查開采案件增減率和礦業權人違法違規案件發生率統計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07] 284 號) 的要求,及時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違規案件進行分類登記和統計,將 「兩率」指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分別將上年度和當年上半年的 「兩率」指標統計表報部。

五、構建共同責任機制,發揮聯動作用

( 一) 推進建立地方政府統籌協調、部門聯動的執法監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的共同參與下,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礦產資源豐富的縣 ( 市)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對群發性非法開採行為和礦產資源開采監管難度大的地區及時進行集中整治,對無證勘查開採行為採取拆除地面設施以及查封設備、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國土公安等聯合執法隊伍。

( 二)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調溝通,落實國土資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強協作配合的有關規定,確保違法案件查處到位。進一步健全並認真落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聯席會議制度。

( 三) 明確內部職能機構的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礦業權、資源儲量、執法監察、礦山地質環境、土地復墾管理等內部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分工。建立執法監察機構與礦政管理機構的協作配合制度。執法監察機構履行職責需要礦政管理機構予以配合的,要及時予以配合; 礦政管理機構在履行業務監管職責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要及時移交執法監察機構組織查處。

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管責任體系,按照 「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的要求,明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及其內部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於 2009 年底前將職責分工落實情況報部。

( 四) 強化礦業權人的社會責任。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礦業權人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與教育,開展社會責任的宣傳。積極主動服務,保障合法權益,定期公開礦業權人履行義務情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引導礦業權人自覺守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增強執行力

( 一)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增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的編制。進一步理順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的關系,形成統一指揮、配合聯動的工作格局。執法監察機構、隊伍中,應當配備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專業人員,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重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每三年至少輪訓一次,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 二) 加快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管和執法監察信息化建設。在礦產資源儲量利用核查和礦業權核查成果形成的動態更新的資料庫基礎上,與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配號管理、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礦山遙感監測、執法監察、儲量登記統計等系統實行有機銜接,構建礦產資源綜合監管平台,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監管水平。

( 三) 加強報告和通報制度建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情況、違法態勢、防範措施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通報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情況,督促下級管理部門認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將上年度和當年上半年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總結報部。

( 四) 完善考核制度。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考核內容、量化考核指標、制定獎懲標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級考核並落實獎懲,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 五) 進一步改善工作條件。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任務重、費用高,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從中央下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補助經費中,列出專門督察工作經費。要加強執法監察裝備建設,重點加強鄉 ( 鎮) 國土資源所的執法監察裝備建設,配備巡查車、通訊工具、GPS、照相機、攝像機、計算機等專用裝備器材,確保工作正常開展。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為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予工作津貼或者補助。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繼續按 《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督察員工作制度》 ( 國土資發 [2003]99 號) 執行。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提出具體的實施意見。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由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匯總報部。

國土資源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B.  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制度,是指為確保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實施的,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制度;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制度;礦產督察制度等。這四項基本制度是有機地聯系在一起的。

(一)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

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是要求礦山企業定期向地礦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制度,目的是為了全面掌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基本數據及存在的問題以向國家提出建議,作為制定礦產資源開發政策的基本依據。統計年報要求礦山企業填報的內容有:礦種、礦山企業名稱、主管機關名稱、設計生產能力、核定生產能力、設計服務年限、尚可服務年限、職工人數、地測機構人數、年產礦石量、產品方案、企業年利潤、企業現價總產值、礦床開采方法、開拓方式、采礦方法、年度開采礦段位置、礦體賦存狀態及開采技術條件、選礦方法及選礦流程、資源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設計利用儲量、年末保有儲量、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原礦品位、入選品位、精礦品位、尾礦品位、年產精礦量、年現價產值等內容。

(二)「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制度

「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主要是衡量、監督礦山企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還是貫徹落實國家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重要基礎技術工作。

「三率」指標的制定,首先由礦山企業論證提出方案,經礦山企業法人審批後,報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上報的「三率」指標進行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由礦山企業修改後,再報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確認備案,即作為各級地礦主管機構監督檢查企業「三率」的依據。

隨著改革的深入,國有礦山企業「三率」指標制定程序可根據市場經濟發展進行適當地簡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涉及到礦業可持續發展和對國有資源性資產的維護問題,不單純是企業行為。政府確需進行監督,但其主管部門沒有必要插手干預,企業法人直接把其論證的「三率」指標報地礦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確認就可以了。

「三率」指標是一個要符合每個礦山開采實際的階段性指標。每個礦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標准。不可能提出一個適合某礦種各類礦山統一的、趨同的考核標准。即使是針對性很強的礦山設計,也只能推薦一個原則的控制指標或參考指標供礦山生產設計時參考。特別是隨著開采技術的進步,采、選裝備的改進以及采選人員素質的提高,「三率」指標要相應地變化。所以,在這項制度中規定,當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采礦方法改變時,礦山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標,再報地礦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備案。

「三率」考核的內容包括:「三率」指標是否已作為本礦山企業法定的考核指標,是否與本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鉤,是否作為礦(局)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制定的「三率」指標是否符合實際,是否列入生產計劃並分解到班、組;「三率」指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其計算是否正確,考核結果是否符合實際,礦山填報的「三率」指標是否與「三率」統計台帳相吻合;監督檢查對非正常損失礦量的定性、定量分析情況,監督檢查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制定和執行「三率」指標有哪些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促進了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的提高,有哪些經驗、問題和建議等。

(三)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制度

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工作制度,簡稱為「年檢制度」。為加強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的監督管理,在總結部分省(區、市)開展礦產開發年檢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從1991年起,一些地方對各類礦山企業開展了年檢工作。1992年以來,年檢工作已在全國普遍開展。實踐證明,年檢工作強化了依法治礦,提高了資源利用水平,促進了礦業開發活動的健康發展。為此,地礦管理部門於1991年專門發文對年檢工作做了如下規定。

(1)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礦產資源法的授權和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的各類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2)年檢工作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主管部門和市(地)、縣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同級地礦管理機構開展年檢工作,督促所屬礦山企業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並接受地礦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3)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是否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是否按照采礦許可證批準的內容從事采礦活動,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要求進行采礦、選礦作業;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油、氣田採收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制定、定期考核情況及與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鉤情況;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的填報情況;礦山企業儲量增減情況,損失量的構成、報銷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的綜合開采、綜合回收和綜合利用情況;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的建立及地質測量工作規程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依法繳納開采礦產資源的有關稅、費的情況;無證開采和采富棄貧等破壞性開採的礦產品禁止進入流通領域的執行情況;有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

(4)年檢採用書面審查與實地抽樣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四)礦產督察制度

為了切實貫徹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深入貫徹保護礦產資源,節約、合理利用資源的基本政策,治理礦山環境,依法進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1989年,地礦主管部門頒發了《礦產督察員工作暫行辦法》。礦產督察員是政府部門向企業派出的人員,分為國家級和省(區、市)級。國家級督察員負責所在省(區、市)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是國有大型和中央直屬礦山企業,受聘任部門委託可以進行跨省(區、市)巡迴督察。地方級礦產督察員負責所在省(區)所屬市(地)管轄區內除國有大型和中央直屬礦山企業以外的其他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和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可向同級礦業主管部門聘任兼職礦產督察員。兼職礦產督察員負責對所在的行業或部門的礦山企業進行礦產督察工作。

礦產督察員的職權主要有:監督檢查采礦權人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檢查礦山企業制定並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制度;有權參加礦山企業有關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會議,進入采礦、選礦工作現場及其他與采、選礦有關生產活動的場所,調閱有關的文件、圖紙、資料和技術報告;有權調查、糾正和制止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行為,要求礦山企業採取措施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程度;有權參與礦山企業非正常儲量報銷、儲量轉出和即將關閉礦山的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情況報告的審批;監督檢查礦山企業「三率」考核指標及考核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准確、及時上報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監督檢查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的情況;建議有關部門表揚和獎勵保護礦產資源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派出單位授予的為確保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其他監督工作。礦產督察員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定期向聘任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方法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的方法,除了對礦山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審查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利用統計年報表和礦產督察及抽樣調查外,還可實行執法監督主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與礦山企業自身的監督管理相結合以及專職與兼職的督察人員相結合的方式方法進行監督。

C. 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督察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國土資發 [2007]14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 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

實施礦產督察工作制度是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自 2002年部重組礦產督察員隊伍以來,國家和地方兩級礦產督察員,按照 《礦產督察工作制度》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顯成績,但也存在任務不明確,督察不到位,機制不順,管理薄弱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礦產督察員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礦產督察員任務,加強現場督察

各省 ( 區、市)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部關於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年度督察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包括督察工作項目、重點督察內容、督察員責任分工、時間要求等。國家級礦產督察員重點負責大中型礦山企業及重要的礦區和大中型地質勘查項目及重要礦種勘查區域內的督察;地方級礦產督察員負責中型以下礦山企業及礦產開發區域、勘查項目及主要礦種勘查區域的督察。國家和地方兩級礦產督察員要對開發方案執行情況、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實地督察。每年每個督察員現場督察不得少於 4 次,並認真填寫 《勘查項目督察備案表》( 見附件) 或 《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按規定提交督察工作報告。礦產督察員要參加礦山年檢工作,促使本地區礦產督察管理工作全面到位。

二、健全完善礦產督察工作機制

在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中,礦產督察員是重要的督察力量。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礦產督察員的作用,通過現場督察,加強對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管,及時發現各地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以及存在的問題。礦產督察員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遇重大問題的可直接向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督察員定期或不定期現場督察報告制度,對督察員在督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有專人負責登記、建檔,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解決。重大問題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查處後將查處結果向有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報,並反饋礦產督察員; 一般問題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處理結果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督察員要對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跟蹤督察,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三、抓緊做好地方級礦產督察員聘任工作

第二批國家級礦產督察員已由部聘任,並已持證上崗開展工作。各省 ( 區、市)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內國家級礦產督察員的管理。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抓緊開展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的聘任工作。地方級礦產督察員隊伍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的重要力量,國家和地方兩級礦產督察員要根據礦產資源開發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相互協調配合開展工作,形成國家、地方兩級礦產督察員分級分區督察、重點督察,層層負責的礦產督察監管網路,推動礦產督察工作全面到位。

聘任的地方級礦產督察員要具有地質、采礦、選礦專業知識,熟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地質勘查、礦山開采和礦山設計等工作,要身體健康,能適用野外和井下監督工作。人數可根據本行政區國家級督察員與地方級督察員 1∶ 3 的比例聘任。各地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的聘任工作,要在年內完成,並將地方級礦產督察員聘任名單年底前報部備案。

四、切實加強對礦產督察員隊伍的管理

各省 ( 區、市)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 《礦產督察工作制度》的要求,不斷完善礦產督察隊伍的管理,要有一名主管領導負責督察員管理工作。要結合本地區督察工作的實際情況,健全和完善督察管理規章制度。健全礦產督察員辦公室,由專人負責對礦產督察員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和考核,並於每年 3 月底向國土資源部上報年度礦產督察工作總結。礦產督察員辦公室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工作經費,專門的工作人員。各地要注重礦產督察員業務建設,做好礦產督察員日常指導和培訓工作。要妥善解決礦產督察員督察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和困難,為礦產督察員到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現場督察提供必要的條件。省、市 ( 縣)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召開的有關資源管理的重要會議,要邀請礦產督察員參加,並形成制度。

各省 ( 區、市)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並於 2007 年 12 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情況報部。

附件: 勘查項目督察備案表 ( 略)

國土資源部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D. 發揮督察員作用加強礦產資源管理

礦產督察制度作為我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礦產督察制度經過多年的運行,在增強政府礦政監督管理的力度、推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任務不明確,督察不到位,機制不順,管理薄弱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礦產督察員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礦產督察員在礦產資源管理中的作用,2007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督察員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44號),要求抓緊做好地方級礦產督察員聘任工作。

一、我國礦產督察員隊伍建設情況

1989年,原地質礦產部頒發了《礦產督察員工作暫行辦法》(地質礦產部令第8號),決定設置礦產督察員,建立礦產督察制度,加強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礦產督察員是政府部門向企業派出的人員,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自建立國家礦產督察制度以來,督察員隊伍配合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的監督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但由於各種原因,礦產督察員隊伍建設停頓下來。2001年,國土資源部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印發了《關於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272號),進一步加強對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監督管理。同年國土資源部頒發《關於重組礦產督察員隊伍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279號),決定重組礦產督察員隊伍。該通知下發後,各地根據當地情況制訂了礦山督察辦法,建立了礦產督察機構,明確礦產督察員工作職責。國土資源部聘任了兩批國家級礦產督察員,並持證上崗開展工作;很多地方聘任了地方級礦產督察員,建立了礦產督察員隊伍。

為了鞏固礦業治理整頓成果,推進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礦產勘查開采依法行政工作由階段性的治理整頓轉入經常性監督管理,切實加強油氣礦產勘查開采過程中的實地監督管理,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督促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保障油氣礦產勘查開采工作依法、有序、健康發展,2001年,國土資源部決定建立油氣勘查開采督察員制度。2003年4月7日,國土資源部印發《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督察員工作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99號),明確了油氣勘查開采督察員的主要任務:一是了解情況,定期深入油田勘探開發區,調查了解依法勘探開發和礦業環境情況;二是反映問題,客觀真實地反饋油田勘探開發中所發生的各種情況,重大問題要提交專題報告;三是臨時處置突發油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問題,對發現的無證、侵權勘查開發油氣行為,予以堅決制止,對情節嚴重和不聽勸阻的,要及時報告並提出處罰意見。油氣勘查開采督察制度建立後,國土資源部陸續聘任了幾批幾百名油氣勘查開采督察員,在監督油氣依法勘查開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級礦產督察員主要負責中型以下礦山企業及礦產開發區域、勘查項目及主要礦種勘查區域,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的重要力量。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地方級礦產督察員建設還未完全到位,2007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督察員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4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抓緊開展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的聘任工作,盡快建立一支能夠深入到礦山企業內部進行日常監督工作的素質過硬的隊伍,根據礦產資源開發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國家級督察員相互協調配合開展工作,形成國家、地方兩級礦產督察員分級分區督察、重點督察,層層負責的礦產督察監管網路,推動礦產督察工作全面到位。

二、健全機制,切實發揮礦產督察員的作用

(一)明確職責

礦產督察員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國家級督察員負責所在省(區、市)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是國有大型和中央直屬礦山企業,受聘任部門委託可以進行跨省(區、市)巡迴督察。 地方級礦產督察員負責所在省(區)所屬市(地)管轄區內除國有大型和中央直屬礦山企業以外的其他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2003年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礦產督察工作制度》,礦產督察員的職權主要有:監督檢查采礦權人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檢查礦山企業制定並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制度;有權參加礦山企業有關資源開發利用的保護會議,進入采礦、選礦工作現場及其他與采礦有關的生產活動場所,調閱有關的文件、圖紙、資料的技術報告;有權調查、糾正和制止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行為,要求礦山企業採取措施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程度;有權參與礦山企業非正常儲量報銷、儲量轉出和即將關閉礦山的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情況報告的審批;監督檢查礦山企業 「三率」考核指標及考核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准確、及時上報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監督檢查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的情況;建議有關部門表揚和獎勵保護礦產資源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派出單位授予的為確保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其他監督工作。礦產督察員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定期向聘任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二)創新機制,切實發揮監督作用

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年度督察工作計劃,創新機制,促使本地區礦產督察管理工作全面到位。礦產督察工作的重點就是現場督察,礦產督察員一定要深入現場進行調查研究,不能只聽聽匯報,看看資料,走馬觀花。國家和地方兩級礦產督察員要對開發方案執行情況、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實地督察。每年每個督察員現場督察不得少於4次,並認真填寫《勘查項目督察備案表》或《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按規定提交督察工作報告;礦產督察員要參加礦山年檢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督察員定期或不定期現場督察報告制度,對督察員在督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有專人負責登記、建檔,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解決這些問題。重大問題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查處後將查處結果向有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報,並反饋礦產督察員;一般問題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處理結果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督察員要對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跟蹤督察,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三)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協調配合

我國的礦產督察員隊伍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各地方又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將地方級礦產督察員隊伍進行了分級。如湖北省建立了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等四級礦產督察員。從職責上看各級礦產督察員之間的職責依據相關的法規有明確分工,但這種分工並不是把各級礦產督察員分割開來,各級礦產督察員要根據礦產資源開發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相互協調配合開展工作,形成礦產督察員分級分區督察、重點督察、層層負責的礦產督察監管網路。

三、加強對礦產督察員隊伍的管理

(一)健全和完善督察管理規章制度

目前,國家建立了礦產督察員工作制度、礦產督察員考核與管理制度、礦產督察員廉潔自律制度、礦產督察經費管理與礦產督察員工作補助等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對加強礦產督察員的管理、督促礦產督察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些制度建立較早,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發展形勢和礦產督察工作現狀,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礦產督察規章制度,理順礦產督察工作。

(二)建立專門機構,加強對礦產督察員的管理和考核

設立專人負責對礦產督察員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和考核,落實礦產督察員辦公場所和工作經費。要妥善解決礦產督察員督察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和困難,為礦產督察員到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現場督察提供必要的條件,充分調動礦產督察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注重礦產督察員業務建設,做好礦產督察員日常指導和培訓工作

礦產督察是一項業務性很強的工作,礦產督察員不僅要具有地質、采礦、選礦等方面專業知識,熟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地質勘查、礦山開采和礦山設計等工作,還要身體健康,能適用野外和井下監督工作。 礦產督察員需要不斷學習,才能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條件,加強對礦產督察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礦產督察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E.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

為維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良好秩序,建立礦產督察員制度、油氣督察員制度等,開展稀土、磷礦開發利用區域聯合監管和礦產衛片執法檢查,信息化在礦政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專欄6-4 礦產督察員制度和油氣督察員制度

礦產督察員制度。礦產督察工作是通過聘用專家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實行監督管理的一種方式。目前全國共有礦產督察員1485人,其中國家級督察員334人、地方督察員1151人。國土資源部先後出台《關於重組礦產督察員隊伍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279號)、《礦產督察工作制度》(國土資發〔2003〕6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督察員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44號)等,礦產督察工作機構逐步健全。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區、市)設立礦產督察員辦公室,由專人負責礦產督察日常工作。礦產督察員的主要職責是,每年應有不少於4次的現場督察,提交有礦產督察員、礦山企業負責人簽字的《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督促采礦權人按照督察意見進行整改;每半年向督察員辦公室和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交督察工作報告;總結和報告礦產資源開採的先進典型和經驗。

油氣督察員制度。國土資源部於2001年印發《關於建立油氣開采督察員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93號),標志著油氣督察員制度正式建立起來。2003年印發《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督察員工作制度》(國土資發〔2003〕99號),明確油氣督察員工作的規范和程序。油氣督察員由國土資源部聘任。2001年,國土資源部聘任第一批油氣督察員65人,2002年增加了171人。2004年、2007年進行調整和續聘,分別聘任油氣督察員296人。2011年聘任油氣督察員309人。油氣督察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土資源部油氣管理機關委託,承擔油氣監督管理任務,加強油氣礦產勘查開采生產過程中的實地監督管理,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督促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保障油氣礦產勘查開采工作依法、有序、健康發展。

2010 年度礦產衛片執法檢查首次利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的遙感監測成果提取礦產疑似違法圖斑,實現了調查成果「一查多用」的目標。礦產衛片執法檢查結果顯示,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勢頭得到進一步的遏制,違法比例呈下降趨勢。「十一五」期間礦產資源違法違規案件比「十五」期間總體下降 37%。衛片執法檢查提高了國土資源違法違規制度管控能力。

國土資源部積極推進礦政管理和礦產執法信息化建設,初步建立礦產資源綜合信息監管系統。建立了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對全國探礦權、采礦權的新立、變更、延續、注銷實行網上統一配號,並嵌入制度規則和調控措施,實現對全國礦業權的實時、動態、全面掌控,夯實了礦業權乃至礦政管理的基礎。

F. (三)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監管形式和手段需要多樣化

保護資源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對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管上,企業是礦產資源利用的主體,但企業以營利為目的。政府對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追求同礦山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追求不統一,導致市場對合理開發利用的調節存在失靈現象,亟須在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強化政府的監督管理。礦產開發利用監督政策法律性強、技術含量高、涉及范圍廣、難度大。當前的監管形式主要依靠礦山填報礦產儲量表和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等形式,有效性、合理性不高。基層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線監督管理是有效形式,但由於專業人才、技術裝備不足,監管效能難以充分發揮。近年來,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了多礦種「三率」指標要求,並將其納入開發利用年度檢查,擴大礦產督察員隊伍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管逐漸由開發秩序監管轉向開發秩序和效率監管並重,但合理開發利用監管工作依然面臨力量薄弱、抓手不牢等難題。

G.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采礦生產的礦山企業(包括有礦山的單位,下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規章;
二、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考核指標體系及定期報表制度;
四、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大型礦山企業的非正常儲量報銷的審批工作;
五、組織或者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對本地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二、根據需要向重點礦山企業派出礦產督察員,向礦山企業集中的地區派出巡迴礦產督察員;
派出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對貫徹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規章、規定,並報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根據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嚴格執行礦產儲量核減的審批規定;
四、總結和交流本部門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經驗。
第六條 礦山企業的地質測量機構是本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以下職責:
一、做好生產勘探工作,提高礦產儲量級別,為開采提供可靠地質依據;
二、對礦產資源開採的損失、貧化以及礦產資源綜合開采利用進行監督;
三、對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進行管理;
四、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行為及其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可越級上報。
第七條 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應當加強開采管理,選擇合理的采礦方法和選礦方法,推廣先進工藝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
第八條 礦山企業在基建施工至礦山關閉的生產全過程中,都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及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制度,並切實加以貫徹落實。
第十條 礦山開采設計要求的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列為考核礦山企業的重要年度計劃指標。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當加強生產勘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為開采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系統查定和評價。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的開采設計應當在可靠地質資料基礎上進行。中段(或階段)開采應當有總體設計,塊段開采應當有采礦設計。
第十三條 礦山的開拓、采准及采礦工程,必須按照開采設計進行施工。應當建立嚴格的施工驗收制度,防止資源丟失。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設計進行開采,不準任意丟掉礦體。對開采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不應有的開采損失。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在開采中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損失、貧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資源的回採率,降低貧化率。
第十六條 選礦(煤)廠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定期進行選礦流程考察;對選礦回收率和精礦(洗精煤)質量沒有達到設計指標的,應當查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七條 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必須綜合回收;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滯銷礦石、粉礦、中礦、尾礦、廢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積極研究其利用途徑;暫時不能利用的,應當在節約土地的原則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對礦產儲量的圈定、計算及開采,必須以批準的計算礦產儲量的工業指標為依據,不得隨意變動。需要變動的,應當上報實際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二十條 報銷礦產儲量,應當經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鑒定後,向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屬正常報銷的礦產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審批。
屬非正常報銷和轉出的礦產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
同一采區應當一次申請報銷的礦產儲量,不得化整為零,分幾次申請報銷。
第二十一條 地下開採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礦場內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礦產儲量,未經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驗收和報銷申請尚未批准之前,不準擅自廢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表。
第二十三條 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或者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相當於礦石損失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
一、因開采設計、採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
二、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礦山企業上報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資料數據必須准確可靠。虛報瞞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保密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 關於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國土資發 [2001]272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 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

自國務院召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以來,部就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作出了專門部署,相繼印發了 《關於進一步整頓礦業經濟秩序規范礦業權市場的通知》等文件。在維護礦業秩序方面,各地做了許多工作。但是,違法礦業活動在不同地區又有所抬頭,破壞礦產資源,污染環境,干擾正常的礦業秩序,危害很大。為有效制止一切違法礦業活動,結合當前礦業開發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就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責。礦產資源勘查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 一)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行政情況。檢查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登記礦業權; 是否對違法或不當的登記發證及時糾正了; 是否對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依法查處了; 本行政區正常的礦業秩序是否建立和鞏固了。

( 二) 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督促礦業權人按時開工和開工後按時提交工作進度報告和有關資料,核准探礦權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繳納各種法定費用。

( 三) 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檢查礦業權人是否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設計進行采礦活動,保證礦產資源得到科學合理的開發利用,監督檢查礦業權人是否執行經批準的環境保護計劃,是否執行經批準的礦地復墾計劃。

( 四) 維護正常礦業秩序情況。監督礦業權人在礦業權賦予的權利范圍內從事礦業活動,從嚴查處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擅自轉讓礦業權等各種違法行為。

二、突出重點,抓緊抓好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

( 一) 從嚴控制采礦許可證的發放。特別對小礦采礦許可證的發放,必須從嚴控制,要嚴格執行部關於暫停頒發稀土等八種礦產采礦許可證的決定。

( 二)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煤礦關井壓產和 「五小」清理整頓工作。對有關部門決定屬於關閉的礦山,要雷厲風行,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注銷許可證後繼續開採的,要按無證礦查處。

( 三) 清理已發放的勘查、采礦許可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所屬市、縣基層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已發的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進行清理。在清理工作中,要認真核准許可證是否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和法定程序,依法查處違法發證,以采代探和越界采礦,擅自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其中,由部登記發證的,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並進行清理,需要處理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部依法解決; 油氣勘查開采許可證的清理工作由部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油氣督察員另行安排。

各地礦業權許可證清理工作,要在 2001 年年底前完成。

三、做好當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 一) 嚴格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行為。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緊迫性,認真杜絕不當的和違法的行政行為。同時,要根據推進礦業管理工作公開化、規范化制度建設,加快礦業權信息系統建設的步伐,提供社會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 二) 加強礦政管理基礎和基層工作,強化宏觀調控。各地都要扎扎實實地建立健全礦政管理基礎工作,充分調動和發揮基層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政治與業務素質,切實搞好和加強現場礦政監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問題。各省在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時,要遵照 《關於發布實施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通知》 ( 國土資發 [2001] 134 號) 規定,充分聽取同級計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土資源部在審批省級礦產資源規劃時,將再進一步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意見,加強宏觀調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申請,不予登記發證。

( 三) 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今後,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有坑道、井巷施工的勘查計劃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過程中,都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定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除必須有環保部門對環境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外,增加安全生產部門對勘查、開采安全生產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的程序,沒有安全生產部門的審查意見,勘查計劃或開發方案不予通過,不得頒發勘查、開采許可證。

( 四) 建立核查機制,健全報告制度。加強事前監督、嚴格審查礦業權人提交的勘查計劃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除通過審查年度報告監督礦業權人的礦業活動,還應該組織經常性的現場抽查,協調礦業糾紛和爭議。對採用坑道、井巷等手段進行地下勘查施工和礦產開採的,除依法取得有關資質外,還必須具備與工作相適應的、有資質的地質測繪力量,及時繪制坑道施工平面圖,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並至少每季度向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坑道施工進展情況、礦產開發利用情況、礦產勘查開采權益維護情況、礦區范圍內違法開采情況、安全防護情況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情況。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和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具體的監督檢查措施,對礦業權人報告的地下坑道施工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重點勘查項目和重點礦山,每年應該保證有 2 ~ 3 次的現場監督,有效制止以采代探、越界越層開采等違法行為。

( 五) 建立礦業秩序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礦山督察員和油氣督察員的作用。各省要從礦產資源補償費返還資金的保護經費中,列出專門的礦產督察工作補助經費,保障各地礦產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要加強督察員隊伍的統一管理,集中調配,為他們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明確工作任務,強化工作實績的考核。在礦業活動相對集中或礦業秩序問題較多的地方,要設立舉報電話,通過群眾舉報、新聞輿論監督和現場巡查,建立礦業秩序管理監控網,強化監控力度。

( 六) 建立領導責任制,嚴肅查處違法礦業活動,各級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監督管理職責,主要領導要對本地區礦業秩序負責,親自組織,親自參加,務必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檢查工作抓緊、抓實,要經常組織抽查,一級抓一級,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明確責任制,建立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工作落實,責任落實。對在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礦業秩序工作中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獎勵; 對礦業秩序混亂得不到有效治理、對礦產資原勘查開采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礦業活動制止不力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對違法發證不及時糾正的,要追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該通過審核礦業權人提交的年度報告、組織現場抽查等多種監督形式,全面了解本行政區的礦產勘查、開采秩序,發現礦業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罰。

加強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是實現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維護本地區正常的礦業秩序,促進礦業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中,對發生的重大事項和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及時向部報告。

部將在年內檢查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情況,並組織力量對若乾重點礦山和礦業秩序熱點地區,進行現場抽查。

國土資源部

二○○一年九月四日

I. 我國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內容是什麼

我國礦產資源管理核心制度包括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礦產資源規劃制度,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制度,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與保護等制度。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也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的核心是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以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為主要內容的一種制度。礦業權有償取得表現為繳納探礦權使用費與價款、采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礦產資源有償開采表現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礦產資源規劃制度。指以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為主線,以「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為原則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是對一定時期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等在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上作出的總體安排。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制度。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的管理制度。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行統一的登記管理制度。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與保護制度。指為確保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實施的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三率」(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制定與考核、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礦產督察等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礦產督察和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按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施監管和保護。

勘查監督:內容包括勘查投入、勘查范圍、勘查施工、違法勘查等

開采監督:內容包括開采范圍、資源利用、礦山儲量監督、礦山環境、依法繳費、違法開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