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運費可以抵扣資源稅嗎
運費和資源稅就不一碼事兒,八竿子打不著的。
如果你是問錯了,我猜你是問進項增值稅吧?如果是專用發票的話,是可以做增值稅進項抵扣的。
㈡ 關於運費和運雜費的增值稅怎麼計算
第一、現在「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准予扣除」這一規定已經廢除。所有運費均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稅額作為抵扣金額。
第二、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況有: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按相應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三、采購貨物時支付運費取得的運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稅額,就是我們可以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
㈢ 銷售煤炭向購買方收取運雜費計入資源稅計稅銷售額中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第三條規定,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乘以適用稅率計算。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第七條規定,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一)包含在應稅產品銷售收入中;(二)屬於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環節發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三)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四)將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煤炭過程中承擔的運雜費如果同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第七條的四個條件,在繳納資源稅時可以從計稅銷售額中扣減。
㈣ 計算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時,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是否包括運雜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運雜費是指應稅產品人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並計征資源稅。
㈤ 運雜費可抵扣進項稅,如何做
1、如果是運費,則直接按運費金額的7%計算抵扣進項稅。
2、如果是運雜費,則只有其中的(運費+建設基金)*7%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3、如果題目中運雜費只是一個總數,沒有各項費用的明細,則不能抵扣。
比如運費金額1000元,則可抵扣金額為1000*7%=70元。
㈥ 運費和運雜費的增值稅是怎麼計算的
不用算啊,直接看發票就可以了啊,如果是做題得話,一般情況不明確說出是不含稅得價格,都是默認值含稅價,含稅價增值稅演算法為:價格/(1+稅率)*稅率。稅率看要求,因為2018年5月1日運輸行業稅率降10%了,不知道教材怎麼要求得
㈦ 運輸費是不是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徵收。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一、原油 8-30元/噸
二、天然氣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噸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2-30元/噸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0.4-30元/噸
七、鹽
固體鹽 10-60元/噸
液體鹽 2-10元/噸
國家為了發揮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在確定資源稅稅額時,根據資源貯存狀況、開采條件、資源優劣、地理位置等客觀存在的差別而產生的資源級差收入,實施差別稅額進行調節。
資源條件好的,稅額高一些;資源條件差的,稅額低一些。所以各個地方的資源稅稅率是不一樣的,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㈧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的規定:「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
......
一、關於資源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餘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一)關於銷售額的認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並計征資源稅。
(二)關於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節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金礦以標准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換算比或折算率應按簡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㈨ 運雜費不是不交資源稅嗎
煤炭繳納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後,稅率為2%至10%,計稅依據為煤炭銷售價!
因此:煤炭資源稅只與煤價有關,與運費無關!
當然,煤炭購銷價格包含了運費的情況,運費也作為資源稅計稅依據!
㈩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如何確定是否包括增值稅稅款和運雜費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准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該規定延續了現行資源稅政策,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同時准予扣除計入銷售額中的符合條件的運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