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盜竊作案工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作案工具,也稱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在刑事案件中實施犯罪行為使用的一些工具,像我們常見的,比如說盜竊犯用的鉗子、起子,殺人犯用的刀子、匕首等等,都是屬於作案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其次要具備犯罪對象標准。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對於為方便盜竊而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交通工具,依法應當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貳』 涉案工具車輛如何處理
一個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關於處理,有幾種情況,一個是案件了解了,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後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麼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還有一種情況就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後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准確,後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
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第12條規定:「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和第114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違法行為人將自有機動車用於違法犯罪的,應予沒收。而利用受害人的機動車實施違法行為的,則應予以返還,司法機關不得沒收。
(2)作案工具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沒收犯罪工具的程序
實踐中,對於犯罪工具,往往是由辦案部門在相應訴訟程序中辦理相關扣押手續,在最終判決時,由法院對作案工具作出予以沒收的決定並在判決書中載明。
犯罪工具的扣繳和監管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不能因為經費緊張或者要完成罰沒任務而亂用、濫用「沒收權」,更不能不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一律沒收」。
近幾年,由於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物質條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財力與物質保障不能完全適應刑事工作的需要,幹警每年要完成一定量的罰沒款任務,以彌補辦案經費的不足。
實踐中,辦案部門往往受利益驅動,對價值較大或可以使用的,一律追繳,甚至不惜犧牲被告人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扣繳和監管的程序要逐步規范。中央立法、司法機關出台的關於「扣押、凍結」的司法解釋,司法機關應當堅持:
一是對違禁品一律沒收,這是強制性而沒有爭議的規定。
如管制刀具、毒品、槍支等工具,它具有贓物和犯罪工具的雙重屬性,如處理不好,還容易流入社會。
二是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但可以先進行快速的行政處罰,直接強制執行結束後,馬上將在案物品移送下一個刑事訴訟程序。
三是對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
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黑龍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辦法
『叄』 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刑事案件中用於犯罪的本人所有犯罪工具一律沒收,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要看在犯罪中的用途而定.
『肆』 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怎麼處理
由公安機關保管或者銷毀,具體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一)淫穢物品;
(二)武器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葯品;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
(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4)作案工具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對違法所得的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二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依法追繳。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公安機關凍結財產收入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第二百二十五條 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存款、匯款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時,應當製作《解除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二百二十九條 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伍』 刑事犯罪沒收的作案工具怎麼處理
凡屬於犯罪時所使用的工具,尤其是刀具,是作為案件確定的重要證據之一,一般要求不得遺失和銷毀,必須與犯罪案卷同時長期保存,以備查驗。
『陸』 盜竊用的作案工具車輛怎麼來處理
你好,看情況而定,如果不是盜竊來的車輛,就不會沒收。但是有的時候作為作案工具會被沒收。這要看法院怎麼認定。
盜竊來的車輛,查實後退還給真正擁有的人。
『柒』 警方對涉黑作案工具怎麼處理
請朋友告訴我,要判判少?能緩刑?
『捌』 作案工具的處理。
與誰的名字無關,看你是怎麼拿來的,如她知情,共同違法犯罪
『玖』 作案工具的認定和處理是怎樣的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其次要具備犯罪對象標准。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認定的犯罪工具,是屬於重要的物證,公安機關對作案工具可以進行查封凍結,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