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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汽車為犯罪工具

發布時間: 2022-02-15 01:55:41

⑴ 醉駕入刑,取保後,所駕車輛是否做為犯罪工具以予扣押

1.一般不作為犯罪工具,
法律上對犯罪工具的認定較為嚴格,除非這個車輛是被車主主要是用來犯罪才會被認定,你這個顯然不是

2.對醉酒駕駛人所駕機動車,現場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將其移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刑事立案後,可以依法辦理扣押手續。
但是在我們這里實際辦案中,一般都不扣押,案件調查清楚以後都是讓其家屬將車直接開走.因為醉酒駕駛都是非常簡單的案件,一般不需要扣押車輛進行調查

3.肯定會退還的,
扣押並不代表車輛是犯罪工具,對於案件事實相關的物品都是可以扣押的

4.無權,你可以向檢察院申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個最有效,一般法院立案後公安會主動退你的)

⑵ 汽車能否認定為作案工具沒收

汽車作為作案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⑶ 車輛作為犯罪作案工具沒收!車輛相關手續能否要回!

如果是作案工具的話,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予以沒收上交國庫,那是拿不回來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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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⑷ 刑事訴訟中犯罪工具的認定 德國是怎樣來認定的,有沒有什麼標准

,「犯罪工具」可以理解為「供犯罪分子實施犯罪使用的財物或器具」。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常見的犯罪工具有盜竊犯用的鉗子、起子,殺人犯用的刀子、匕首,搶劫犯用木棍、鐵棒的等等。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發達,犯罪分子的手段不斷翻新,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工具層出不窮、多種多樣,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又出現一些特殊的犯罪工具。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⑸ 我老公開自己的車去盜竊,車子會被認定為作案工具嗎車子可以要回來嗎

車子會被認定為作案工具。一般是要不回來。涉嫌盜竊罪,數額較大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情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⑹ 對於已經查明屬於犯罪嫌疑人的車輛又系作案工具,但該車登記為他人名字,請問該車應如何處理

首先謝謝你對我的信任,但網上只能根據上面留言簡單分析一下:如果是作案工具或者贓車是會被沒收的。
以上解答意見,僅供參考,不作為實際處理依據。

⑺ 涉案工具車輛如何處理

一個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關於處理,有幾種情況,一個是案件了解了,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後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麼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還有一種情況就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後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准確,後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

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第12條規定:「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和第114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違法行為人將自有機動車用於違法犯罪的,應予沒收。而利用受害人的機動車實施違法行為的,則應予以返還,司法機關不得沒收。

(7)如何認定汽車為犯罪工具擴展閱讀:

沒收犯罪工具的程序

實踐中,對於犯罪工具,往往是由辦案部門在相應訴訟程序中辦理相關扣押手續,在最終判決時,由法院對作案工具作出予以沒收的決定並在判決書中載明。

犯罪工具的扣繳和監管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不能因為經費緊張或者要完成罰沒任務而亂用、濫用「沒收權」,更不能不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一律沒收」。

近幾年,由於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物質條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財力與物質保障不能完全適應刑事工作的需要,幹警每年要完成一定量的罰沒款任務,以彌補辦案經費的不足。

實踐中,辦案部門往往受利益驅動,對價值較大或可以使用的,一律追繳,甚至不惜犧牲被告人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扣繳和監管的程序要逐步規范。中央立法、司法機關出台的關於「扣押、凍結」的司法解釋,司法機關應當堅持:

一是對違禁品一律沒收,這是強制性而沒有爭議的規定。

如管制刀具、毒品、槍支等工具,它具有贓物和犯罪工具的雙重屬性,如處理不好,還容易流入社會。

二是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但可以先進行快速的行政處罰,直接強制執行結束後,馬上將在案物品移送下一個刑事訴訟程序。

三是對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

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黑龍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辦法

⑻ 老公犯罪車子被認定為作案工具沒收但車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沒收嗎

盜竊中使用的車輛是否作為作案工具沒收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實踐中一般認為如果是專門用於盜竊的車輛,應當認定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而主要用作其他使用如日常生活中代步工具,偶爾盜竊中使用的,不認為是作案工具,應當予以返還。
如果法院判決已經將車輛定性為作案工具,是要沒收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⑼ 車被當成犯罪工具,扣押了怎麼辦

如果定性為犯罪工具的話就別想拿回了。(法院認定才算,公安認定的還不一定被法院採納)。

⑽ 作案工具的認定和處理

從如下兩個方面考慮作案工具的認定標准:1、可操控性標准。2、犯罪對象標准。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作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車,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法律分析
物之類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既然為身體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須可以被行為人所操控。那些從物理特性上來說,不能被行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稱之為工具的,就更不能認定為作案工具。例如,實踐中較易碰到,也較為典型的即房屋。物之用途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如汽車既可以作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為殺人工具。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