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專用高空作業工具有哪些
高空作業平台:止墜自鎖器,安全帶(繩),高空作業吊籃專用安全鎖,安全帽。
懸掛機構架設於建築物或構築物上,提升機驅動懸吊平台通過鋼絲繩沿立面上下運動的一種非常設懸掛設備。高空作業吊籃是用特製鋼絲繩從建築物上,通過懸掛機構,在爬升式提升機的作用下,使懸掛吊籃沿立面上下移動的一種比較特殊的建築施工用工機械。
建築設計相關要求:
(1)建築物或構築物支承處應能承受吊籃的全部重量。
(2)建築物在設計和建造時應便於吊籃安全安裝和使用,並提供工作人員的安全出入通道。
(3)樓面上設置安全錨固環或安裝吊籃用的預埋螺栓,其直徑不應小於16mm。
(4)在建築物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供吊籃使用的電源插座。
(5)應向吊籃使用者提供吊籃安裝的有關資料。
『貳』 高空作業與高處作業有什麼區別
高空作業與高處作業沒有區別。高空作業通常指的是高處作業,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國家標准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的分級,以級別、類別和種類標記。一般高處作業標記時,寫明級別和種類,特殊高處作業標記時,寫明級別和類別,種類可省略不寫,例如,三級,一般高處作業,一級,強風高處作業,二級,異溫,懸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隨身攜帶工具多少擴展閱讀:
1、 凡參加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體檢合格,方可進行高處作業。對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視力和聽力嚴重障礙的人員,一律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2、登高架設作業(如架子工、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工等)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准上崗作業。
3、凡參加高處作業人員,應在開工前進行安全教育,並經考試合格。
4、參加高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要求戴好安全帽、紮好安全帶,衣著符合高處作業要求,穿軟底鞋,不穿帶釘易滑鞋,並要認真做到「十不準」。
5、高處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的工具應裝袋精心保管,較大的工具應放好、放牢,施工區域的物料要放在安全不影響通行的地方,必要時要捆好。
『叄』 高空作業規章制度
《勞動法》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注意以下的要求:
1、凡參加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體檢合格,方可進行高處作業。對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視力和聽力嚴重障礙的人員,一律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2、登高架設作業(如架子工、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工等)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准上崗作業。
3、凡參加高處作業人員,應在開工前進行安全教育,並經考試合格。
4、參加高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要求戴好安全帽、紮好安全帶,衣著符合高處作業要求,穿軟底鞋,不穿帶釘易滑鞋,並要認真做到「十不準」。
5、高處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的工具應裝袋精心保管,較大的工具應放好、放牢,施工區域的物料要放在安全不影響通行的地方,必要時要捆好。
標准分級:
本標准為高處作業的基礎標准,是高處作業時採取勞動安全防護措施和加強勞動安全科學管理的依據。本標准適用於各種高處作業。
1基本定義
1.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1.2墜落高度基準面
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1.3最低墜落著落點
在作業位置可能墜落到的最低點,稱為該作業位置的最低墜落著落點*。
1.4高處作業高度
作業區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稱為該作業區的高處作業高度。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高空作業
『肆』 高空作業國家有何規定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國家標准《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勞動法》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伍』 安規中對高處作業中工具的使用和傳遞有哪些具體要求
安規中對高處作業中工具的使用和傳遞有哪些具體要求?
1、高空作業一般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2、如在格柵式平台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3、不準將工具和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後往上往下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國家標准GB/T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築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為了便於操作過程中做好防範工作,有效地防止人與物從高處墜落的事故,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在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中,對建築物和構築物結構范圍以內的各種形式的洞口與臨邊性質的作業、懸空與攀登作業、操作平台與立體交叉作業,以及在結構主體以外的場地上和通道旁的各類洞、坑、溝、槽等工程的施工作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均作為高處作業對待,並加以防護。
『陸』 高空作業規范
《勞動法》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注意以下的要求:
1. 凡參加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體檢合格,方可進行高處作業。對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視力和聽力嚴重障礙的人員,一律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2. 登高架設作業(如架子工、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工等)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准上崗作業。
3. 凡參加高處作業人員,應在開工前進行安全教育,並經考試合格。
4. 參加高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要求戴好安全帽、紮好安全帶,衣著符合高處作業要求,穿軟底鞋,不穿帶釘易滑鞋,並要認真做到「十不準」。
5. 高處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的工具應裝袋精心保管,較大的工具應放好、放牢,施工區域的物料要放在安全不影響通行的地方,必要時要捆好。
(6)高處作業隨身攜帶工具多少擴展閱讀:
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的不同類別和系列的原因規律,而提出的對高處墜落事故進行綜合預防、控制的要點。
(1)對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認識掌握高處墜落事故規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樹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預防、控制事故能力,並要做到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當發現自身或他人有違章作業的異常行為,或發現與高處作業相關的物體和防護措施有異常狀態時,要及時加以改變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為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2)高處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符合安全要求。
(3)高處作業人員的個人著裝要符合安全要求。
(4)要按規定要求支搭各種腳手架。
(5)要按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網,凡4m以上建築施工工程,在建築的首層要設一道3~6m寬的安全網。如果高層施工時,首層安全網以上每隔四層還要支一道3m寬的固定安全網。如果施工層採用立網做防護時,應保證立網高出建築物1m以上,而且立網要搭接嚴密。並要保證規格質量,使用安全可靠。
(6)要切實做好洞口處的安全防護。具體方法,同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措施相同。
(7)使用高凳和梯子時,單梯只許上1人操作,支設角度以60°~70°為宜,梯子下腳要採取防滑措施,支設人字梯時,兩梯夾角應保持40°,同時兩梯要牢固,移動梯子時梯子上不準站人。使用高凳時,單凳只准站1人,雙凳支開後,兩凳間距不得超過3m。
(8)在沒有可靠的防護設施時,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否則不準在高處作業。同時安全帶的質量必須達到以使用安全要求,並要做到高掛低用。
(9)登高作業前,必須檢查腳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腳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電桿的根部是否腐爛。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頂棚上行走。
(10)不準在六級強風或大雨、雪、霧天氣從事露天高處作業。另外,還必須做好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如發現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要及時加以排除,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柒』 高空作業危險性到底有多大
所謂高處作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1993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因此,在一般企業中,特別是在建築施工企業,這個概念涉及的范圍是十分廣泛的。凡在離地面2m以上處進行作業,即使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都可認定為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是企業中常見的作業之一,其墜落事故時有發生。高處墜落的致因有多種多樣。比如,當操作人員在離地面很高的位置,即使是在高10m處施工,如果周圍是封閉的或者防護措施很有效,也不會發生墜落事故;反之,如果缺少防護措施,即使是在離地面僅2m左右的地方施工,也會失足墜落,導致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
『捌』 高空作業要求
高空作業是指墜落的高度與基準面(地面、平台等)2米及以上,並在有可能墜落的高度層面進行的施工、作業等活動。
「十不登高」
(1)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適宜高空作業的人;深度近視眼患者或視力不佳者;無安全監護人員在場的情況下不宜登高。
(2)高處作業現場有六級以上大風及暴雨、大雪、大霧不宜登高。
(3)無安全帽、未系安全帶,未著收口衣褲或未紮好褲管,梯子、跳板、腳手架等保護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不宜登高。
(4)雷、陰、雨、雪、霧、強風等惡劣天氣或夜間無足夠光線不宜登高。
(5)飲酒、精神萎靡者或者醫生開具證明不宜登高者。
(6)腳手架、腳手扳、梯子未鑒定牢固度並未做好防滑處理不宜登高。
(7)穿厚底、硬底、高跟皮鞋或攜帶笨重工具不宜登高。
(8)設備或構件之間無安全跳板,高壓電線無防護設備。
(9)高樓頂部無固定防護措施。
(10)石棉瓦、油氈屋面上無腳手扳等。
「四不踏」
(1)未經過安全檢查的搭建物,此類搭建物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2)玻璃天窗/頂棚、冷攤瓦屋面容易因引起高空作業人員滑倒或者墜落。
(3)涼棚、蘆席棚、油毛氈棚、石棉瓦等不能承重、容易斷裂類特別也要注意不能踐踏,容易引起墜落而導致人員受傷。
(4)屋檐口踩踏人體重引發坍塌。
『玖』 高處作業時,工具存放應遵守哪些安全要求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