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盜竊的作案工具車輛會怎麼處置
法律分析:認定為作案工具的汽車應當依法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扮毀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滾斗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廳備備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Ⅱ 涉案工具車輛如何處理
一個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關於處理,有幾種情況,一個是案件了解了,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後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麼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還有一種情況就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後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准確,後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
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第12條規定:「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和第114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違法行為人將自有機動車用於違法犯罪的,應予沒收。而利用受害人的機動車實施違法行為的,則應予以返還,司法機關不得沒收。
(2)車輛成了作案工具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沒收犯罪工具的程序
實踐中,對於犯罪工具,往往是由辦案部門在相應訴訟程序中辦理相關扣押手續,在最終判決時,由法院對作案工具作出予以沒收的決定並在判決書中載明。
犯罪工具的扣繳和監管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不能因為經費緊張或者要完成罰沒任務而亂用、濫用「沒收權」,更不能不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一律沒收」。
近幾年,由於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物質條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財力與物質保障不能完全適應刑事工作的需要,幹警每年要完成一定量的罰沒款任務,以彌補辦案經費的不足。
實踐中,辦案部門往往受利益驅動,對價值較大或可以使用的,一律追繳,甚至不惜犧牲被告人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扣繳和監管的程序要逐步規范。中央立法、司法機關出台的關於「扣押、凍結」的司法解釋,司法機關應當堅持:
一是對違禁品一律沒收,這是強制性而沒有爭議的規定。
如管制刀具、毒品、槍支等工具,它具有贓物和犯罪工具的雙重屬性,如處理不好,還容易流入社會。
二是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但可以先進行快速的行政處罰,直接強制執行結束後,馬上將在案物品移送下一個刑事訴訟程序。
三是對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
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黑龍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辦法
Ⅲ 盜竊用的作案工具車輛怎麼來處理
對於為方便盜竊而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交通工具,依法應當予以沒收。
參考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Ⅳ 電信詐騙作案工具車怎麼處理
尊敬的用戶您好:犯罪工具一般是沒收或者銷毀。
當然如果車作案工具室偷來的那麼應當返還給受害人。
Ⅳ 涉案車輛怎麼拿回來
一、涉案車輛怎麼拿回來
1、涉案車輛拿回方式如下:
(1)如果是因財產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則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與保全申請人協商,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從而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即可將車取回;
(2)如果是在法院執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則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的義務後,法院就可以將車輛還給自己,或主動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措施,也就可以將車輛取回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第一百四十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拆備的稿御備疑問;
(三)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成為涉案車輛怎麼處理
1、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後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麼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2、如案情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後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准確,後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鍵毀,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Ⅵ 盜竊罪作案工具車輛怎麼要回
法律分析:不能要回來,因為那是作案工具。建議直接聯系辦案機關,如果偵查機關沒有將該車輛認定為作案工具是可以提起退還的。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宏春態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森早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於人民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蔽源上訴、抗訴。
Ⅶ 盜竊罪作案工具車輛怎麼處理
一、盜竊罪作案工具車輛怎麼處理
1、盜竊罪作案工具車輛,一律進行收繳,收繳後一律上繳國庫。具體如下:
(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2)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3)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搶劫和盜竊怎麼區分
1、犯罪主體條件不同。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可以構成搶劫罪,盜竊罪必須要年滿十六周歲才構成;
2、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劫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又威脅了人身安全,危害後果具有雙重性,盜竊罪只侵犯被害人的財產,對人身安全沒有威脅和危害;
3、在量刑的輕重方面不同。搶劫罪的起點刑期為3年,不論搶到的財物數量和金額。除了數額巨大之外,盜竊罪的刑期一般不超三年。
Ⅷ 車子做為詐騙工具該怎麼處理
其實這要看實際案情。假如州渣搭在詐騙過程中,嫌疑人曾使用該車作為必要的工具的就會。例如嫌疑人租了一輛寶馬,把一女孩騙上車騙錢騙色就梁輪會作為作案工具。如果車在整過過程中,車僅僅作為犯罪嫌疑人去到作案場所前的代步工具,在被害人的反映中沒有該車的任何信息,那冊拿就不是作案工具,公安機關抓捕嫌疑人時嫌疑人用作逃跑的除外。
Ⅸ 作案工具車輛怎麼要回
法律分析:如果是作案工具的話,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予以沒收上交國庫,那是拿不回來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核激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瞎氏啟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磨如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