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作案工具是扣押還是收繳
按照法律規定,作案工具是應當沒收的。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
一、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1、作案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2、沒收的作案工具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收繳與扣押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對於扣押而言是臨時性強制執行措施,證據保全措施;而收繳則是帶有結論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期限限制。
2、目的不同。
扣押是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而收繳的目的是經調查核實,扣押的物品屬於非法財物,公安機關將其繳獲,以免繼續危害社會。帶有結論性和處罰性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收繳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
(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賭具和賭資;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② 作案工具的認定和處理
從如下兩個方面考慮作案工具的認定標准:1、可操控性標准。2、犯罪對象標准。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作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車,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法律分析】
物之類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既然為身體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須可以被行為人所操控。那些從物理特性上來說,不能被行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稱之為工具的,就更不能認定為作案工具。例如,實踐中較易碰到,也較為典型的即房屋。物之用途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如汽車既可以作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為殺人工具。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③ 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一般由公安機關保管或者銷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一)淫穢物品;(二)武器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葯品;(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飢歲數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依法追繳。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所以,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一般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於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進行勘驗、檢查後,人民檢察院要求復驗、復查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驗、復查,並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爛首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偵查實驗,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製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雀卜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④ 作案工具的認定和處理是怎樣的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或配括各種武器或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舉磨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正團斗到某種目的。其次要具備犯罪對象標准。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認定的犯罪工具,是屬於重要的物證,公安機關對作案工具可以進行查封凍結,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⑤ 違法工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四)對需要給予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養等處理的,依法作出決定;(五)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已經依照前款第三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又發現新的證據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違法行為能夠認定的,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並撤銷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決定書復印件送達被侵害人。無法送達的,應當註明。
⑥ 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作案工具是應當沒收的。
【法律分析】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一種目的。其次要具備犯罪對象標准。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按照法律規定,作案工具是應當沒收的,沒收的財產和罰款將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⑦ 刑事案件中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作案工具是應當沒收的。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
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
其次要具備犯罪對象標准。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⑧ 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一、作案工具如何處理1、作案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2、沒收的作案肆譽工具一律上繳國庫,悉轎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3、法律依據:《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告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作案工具是什麼意思睜雹肆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例如:易燃易爆物,開鎖工具和交通工具等。
⑨ 涉案工具車輛如何處理
一個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關於處理,有幾種情況,一個是案件了解了,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後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麼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還有一種情況就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後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准確,後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
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第12條規定:「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和第114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違法行為人將自有機動車用於違法犯罪的,應予沒收。而利用受害人的機動車實施違法行為的,則應予以返還,司法機關不得沒收。
(9)物證犯罪工具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沒收犯罪工具的程序
實踐中,對於犯罪工具,往往是由辦案部門在相應訴訟程序中辦理相關扣押手續,在最終判決時,由法院對作案工具作出予以沒收的決定並在判決書中載明。
犯罪工具的扣繳和監管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不能因為經費緊張或者要完成罰沒任務而亂用、濫用「沒收權」,更不能不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一律沒收」。
近幾年,由於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物質條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財力與物質保障不能完全適應刑事工作的需要,幹警每年要完成一定量的罰沒款任務,以彌補辦案經費的不足。
實踐中,辦案部門往往受利益驅動,對價值較大或可以使用的,一律追繳,甚至不惜犧牲被告人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扣繳和監管的程序要逐步規范。中央立法、司法機關出台的關於「扣押、凍結」的司法解釋,司法機關應當堅持:
一是對違禁品一律沒收,這是強制性而沒有爭議的規定。
如管制刀具、毒品、槍支等工具,它具有贓物和犯罪工具的雙重屬性,如處理不好,還容易流入社會。
二是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但可以先進行快速的行政處罰,直接強制執行結束後,馬上將在案物品移送下一個刑事訴訟程序。
三是對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
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黑龍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辦法
⑩ 盜竊的作案工具車輛會怎麼處置
盜竊的作案工具車輛沒收。對於為方便盜竊而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交通工具,不管廳孝如是車輛或者其他什麼東西,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盜竊來的車輛,查實後退還給真正擁有的人。
盜竊案作案工具車輛怎麼認定
1、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慎正,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2、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3、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扮啟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所得、違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