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認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 怎麼認定:構成本罪,關鍵是判斷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毀壞、傾覆危險,是否會影響到交通運輸的安全。對此,應當考慮以下四點: (一)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純卜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傾覆和毀壞,不能從價值隱褲友上來判斷,而要看其對安全是否有影響,灶槐如制動、傳動以及剎車系統的破壞,可能構成本罪。汽車的剎車片上的一隻螺絲可以是汽車傾覆,但破壞汽車的擋風玻璃和火車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認為構成本罪。 (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對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為正在營運過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破壞已經生產完畢並經檢驗合格即將投入營運的汽車,也可以理解為正在使用中,對已經報廢的汽車不能視為正在使用中。不僅是毀壞,而且還包括盜走或者爆炸等行為,改變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運行也屬於破壞。如挪動一下航標燈的位置,燈仍然亮著,但可能使飛機傾覆。 (三)交通工具范圍的有限性火車、電車、船隻、汽車和航空器總共五種。 (四)破壞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壞應當作廣義的理解。 《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貳』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怎麼規定的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怎麼規定的
1、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規定是:
(1)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只限於法定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不包括簡單的交通工具,如馬車、自行車、手推車等。破壞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壞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或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2、客觀方面是實施了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或者已經造成其傾覆、毀壞的行為,破壞了火車等特定對象,但不足以危及交通工具安全運行的,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所謂「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或毀壞的危險,並不要求實際上已經發生了傾覆或毀壞的結果,只要對交通工具的破壞達到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或毀壞的危險,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是犯罪的既遂;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出自故意。
『叄』 簡述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機動車、鐵路車輛、民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罪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破壞交通工具罪是一種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包括兩個方面:
1、客觀方面:指破壞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劃傷、砸壞、放火、炸毀等行為,使得交通工具無法正常使用或者使用危險,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
2、主觀方面:漏敬鉛指犯罪人故意實施破壞行為,即犯罪人明知是交通工具,具有破壞性質,而故意實施破壞行為,且具有犯罪故意。
因此,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特徵包括:
1、必須是實施破壞行為;
2、破壞的對象必須是機動車、鐵路車輛、民用航空器等交返好通工具;
3、犯罪人必須具有犯罪故意;
4、破壞行為必須是故意造成交通工具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使用危險,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
破壞交通工具會導致以下危害:
1、危及人身安全:如果發生破壞行為導致交通工具失控、爆炸、起火等,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危及人身安全;
2、交通阻塞:如果破壞交通工具導致道路、鐵路、航空等交通系統中斷,可能會導致交通阻塞,影響交通運輸的正常運行;
3、經濟損失:交通工具的損壞可能需要進行修復或更換,造成經濟損失,同時也會影響交通運輸的正常運行,給相關經濟產業帶來不良影響;
4、社會影響:破壞交通工具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會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帶來負面影響,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綜上所述,破壞交通工具罪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嚴重威脅著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因此,對於實施該罪行的人員稿改,應予以依法嚴懲,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肆』 破壞交通工具罪如何認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 從以下四個方面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為,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製造事故,在修理中製造隱患並交付使用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於人而蓄意製造事故,出於貪利而 盜竊 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於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於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伍』 什麼是故意破壞交通工具罪
法律分析: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已經或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1)犯罪客體是交通運輸安猜納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等交通工具;(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已經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傾覆和毀壞的行為。傾覆就是使火車、汽車、電車翻車,火車出軌,船隻翻沉,飛機墜毀等等。毀壞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毀壞或者受到嚴重破壞,如採用放火、爆炸、拆毀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喪失正常運轉功能,無法安全行使;(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4)主體為一般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衡脊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穗攔沒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