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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管理工具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6-01 04:56:33

Ⅰ 青年律師應該如何快速成長

很多青年律師很想走專業化路線,但是案件太多,分身乏術,時間大量被法律咨詢、准備材料、開庭、判後釋疑等瑣碎的事務佔用。困派
要實現專業化,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 學會做減法,破自己「心中之賊」。將自己不感興趣的案件交給事務所其他同事去做,或者乾脆舍棄不接。盡管舍棄意味著收入的暫時減少,一旦華麗轉身,你也必將獲得豐厚的回報。
2、 精讀專業教材,構建專業知識體系。如果沒有一條貫穿碎片化知識點的主線,顯然難以形成部門法知識體系。一旦你構建好自己的知識體系,你就會發現這個雪球會越滾越大段頌,你在這個領域也會越研究越深入,甚至將這個領域的「專家」都甩在身後。
3、 要有深厚的中文寫作能力,勤於寫作。開卷有益,辦案之餘增加閱讀量,增強自己的文字駕馭能力非常重要。勤於寫作,如開設專欄,增加曝光率,對自己所辦理的案件以及現實生汪燃賀活中本領域的熱點問題發表自己的觀點與見解。
4、 要充分利用現代互聯網的工具,包括微信、QQ等工具。要積極參與一些公眾平台,這樣有機會能領略到很多大律師的思維。

Ⅱ 如何才能提高律師事務所辦公效率

一.信息化應用背景 律師事業發展的規模化和專業化,對律師的管理提出了現代化的要求。隨著IT產業的迅猛發展,實行網路化管理,已成為實現律師業現代化管理的重要途徑。相比其它行業,律師行業的專業性、獨立性很強,事務所中的各個律師除共同合作辦理的案件之外,彼此之間的工作很少有交叉的地方。實踐中總是根據不同案件的需要,幾名律師及助理進行組合,分工負責、共同承辦一個案件。律師事務所中,尤其是有一定規模的事務所,每名律師都根據自身的優勢有其專攻的方向,例如負責知識產權的,不會涉及到刑事案件;負責訴訟案件的,不會干涉到非訴的部分;專門負責涉外部分的,很少涉及國內的案件。律師不是「萬金油」,他們在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各司其職,共同合作以最優的方式實現案件的辦理。因此,實踐中的情況常常是,每名律師的手中有多個不同的案件,每個案件互不相關,並且當事人、合作對象也不一樣,然而每個案件卻又都同時進行著。在復雜的合作辦案過程中,某位律師分別牽扯到了與多個不同合作夥伴的關系,再加上他們很可能不在同一個地方辦案,因此他們之間共享聯系人、互換文件、數據、彼此之間的無障礙溝通協作十分重要。另外,律師行業十分注重證據的保持,因此,文檔、電子郵件在日常工作中佔有很大比重,其往來證據與數據的安全保密性總是擺在首要位置。目前,在律師事務所中,區域網和廣域網接入已經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此類應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內部主要應用為網路會議、案件討論、信息發布、資源共享、人返仿員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和事務所內各機構之間的溝通協作等;在對外方面主要體現為事務所之間的業務交流、事務所與主管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絡以及事務所與社會之間的公眾監督等。OA系統應用的特點 目前律師行業的信息化建設距離律師行業自身的特殊要求尚有較大距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集成化問題:使用多種通訊工具和不同的電子郵件客戶端工具造成信息分別存儲於各種不同的媒介和檔案中,無法進行快速查詢;大量電子郵件中的正文與附件都自成體系,查找某一文件時常出現混淆;眾多的常用文檔充斥,其導入、存儲、檢索、修改與維護的方式各不相同,應用起來費時費力;■ 協作性問題:網路會議由於各律師對於案件了解程度不一,准備不足,經常流於形式;無法共享其他律師掌握的案件和聯系人姿悄資料,相互之間會出現重復工作的現象;無法及時知曉其他合作律師的日程安排,很難及時召集合作辦案人員開會、討論案情,以致協作辦案過程出現困難,工作被延誤;■ 動態化問題:一份文件常必須由多個律師經手,但每人側重的點及許可權各不相同,在文件的流轉過程中常會出現交叉與失誤;由於律師經常外出辦案取證,信息快速變化,難以實現對於案件進程的動態化監控;涉案人員,包括律師、助理、委託人和證人在案件進行中都有一定的動態變化,造成溝通困難;■ 移動性問題:外出辦案時常脫離區域網環境,無法與事務所及時進行資料、案情互動;長時間處於車輛、飛機上,大量時間碎片不能得到良好的應用,工作效率低下;■ 保密性問題:由於律師事務所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大量機密信息與文件只能通過外部電子郵件或者外部通訊工具進行傳遞,很容易被監聽獲取,安全性缺乏保障;二. 景尚科技OA解決方案經過對律師行業的深入研究,景尚科技總結過去的實戰經驗,採用國際上先進的協同應用管理思想作為主要理論依據,提出如下觀點:律師行業要想解決現階段所面臨的管理問題,滿足律師行業發展需求,就必須引入先進的協同應用管理理念和律師事務所協同應用系統。推行協同應用系統後會給律師事務所帶來什麼好處?針對律師行業的需求特點,通過景尚科技OA構建的協同應用平台將給律師事務所帶來一個完美的詮釋並且協助律師事務所達到一切隨需而變的目標。通過景尚科技在律師行業解決方案,律師事務所可獲得專門針對律師行業設計的各類管理工具和業務流程,並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競爭力,最終獲得盈利。景尚科技OA能將當今最先進的協同技術與景尚科技對律師行業的深入理解全面地結合起來,為律師事務所提供最佳的技術服務,最終解決信息資源即時傳遞、流程配置、流程管理、跟蹤和分析用戶行為等跨組織流程核心的問題。系統能讓用戶能夠真正享受到由協同軟體所帶來的商業利益:如直接與律師事務所分散在各地的跡世渣委託人或業務夥伴進行溝通,進行信息共享,有效提高辦案效率、規避行業風險等。系統幫助律師事務所對各類業務關系進行日程計劃和安排,以便更好地維系客戶和協作關系。系統支持手機、PAD使用。為經常移動辦公的律師提供了良好的工具和手段。在律師進行實地調查和取證時,幫助分散在各地的律師迅速、有效地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問題,發出取證信息、現場需求以及要求獲得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持等,達到及時、高效地與組織交換信息的目的。同時,系統通同Intel倡導的移動計算的完美結合幫助律師在旅途中充分利用時間碎片進行辦公和交流,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在系統中建立律師業務協作區,既可以滿足律師機構內部協同工作的應用,又能夠實現律師機構與客戶之間的交流、溝通。協作區能幫助律師事務所管理、追蹤及控制分散在各地的辦案人員和客戶、以及整個案件受理周期,從而對各類成本和業績均能了如指掌,同時也能讓委託人能更有效地進行案件受理進度了解,使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之間能完全打破信息孤島,全方位交流案件狀況。協作區還能夠向律師事務所提供決策所必須的來自各方面的准確、實時的信息。通過這個協作平台,律師事務所可以改善與競爭對手之間的關系,可以共同交流辦案經驗,提高客戶成長率,實現共贏;也可以進一步鞏固和已有客戶的關系,聆聽客戶心聲,拓展業務分類,完善服務質量,實現雙贏;也可以實現事務所內部的信息共享和傳達,使律師行業用戶與不同時區、地區、不同系統的各業務夥伴組成動態的合作關系以適應多變的市場需求,提高敏捷的市場響應能力。而對於固定流程中的問題,律師機構能夠通過系統工作流引擎針對行業的特點進行流程定製,使律師業務處理的流程更加自動化和更有效率,從而全面提高運作效率。以此提升律師機構的市場反應速度、應變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Ⅲ 日常使用的法律檢索工具有哪些

常用的網站有: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威科先行、律商網、法律之星、法信、無訟案例、聚法案例、把手案例、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軟體的話推薦一個黑馬APP律唄,有大數據檢索功能,相對於上邊這些,檢索更加,准確、全面,關鍵是操作友好簡便的分析機器人更好用,法律類案瞬間出來,從上邊網址上查找要效率很多,里邊有好多的功能,適合檢索,分析類案使用。

Ⅳ 法律檢索工具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檢索工具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北大法寶、威科先行、法律之星、國信中國法律網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Ⅳ 律師商學院17|KPIOKRGST!——律所績效管理的工具一次性介紹給你

隨著對律所一體化管理模式討論的深入,有不少律師朋友已經開始探索各種績效管理工具在律所一體化管理中的應用。

在這其中推崇KPI的有之,推崇OKR的也有之。能嘗試著將現代企業的績效管理工具應用到律所管理實踐之中固然值得稱贊,畢竟絕大部分提成制的律所都不存在績效考核和目標管理的概念,但我也發現不少律師在採用某一種績效考核工具時似乎忽視了律所自身的特性,以及律所所處的發展階段,以戰術上的勤奮來掩蓋戰略上的懶惰無異於本末倒置。

我們首先來介紹一下時下熱門的兩類績效管理工具:KPI和OKR。不過在我看來前者在實際適用過程中有些矯枉過正,而後者在中國似乎水土不服。

KPI,全稱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是一種把企業戰略目標分解為可操作的工作目標的工具。與簡單的任務分解不同,KPI是把目標分解成可考核的指標,是在「如何管理」層面進行思考。

近年來,KPI扼殺創造性以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容易與管理目標發生偏差的問題經常被人所詬病,不過我倒認為這並非是KPI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實際適用的問題。

首先,採用KPI的前提是該企業有明確的戰略目標,完善的規章制度,這其實已經排除了那些創業企業或轉型期企業的適用,這些企業連自己下一步怎麼走都不清楚,戰略方向可能幾周一換,哪有可能將戰略貫徹落實成具體的崗位職責? 而律所基本上都屬於這一類沒有明確或長遠戰略目標的企業,即使內部小團隊有,在整個律所層面也會發生沖突。

其二,採用KPI的企業得在內部進行了明確的崗位職責劃分,那些規模很小或者項目製作業的企業,每個員工連自己應該做什麼都不甚清楚,如何劃分衡量的維度? 絕大多數提成制律所都是如此,它們的規模從幾人到幾十人不等,基本沒必要設立專門的部門及相應崗位;而對一體化管理的律所而言,除了設立個別輔助部門之外,基本上也都是項目製作業,在不同項目中承擔的職責可能差別很大。

第三,KPI指標的數量須嚴格限定,考核內容須有明確的標准。而那些在使用KPI過程中效果表現不好的企業,大多數都是因為設定了過多的指標,導致工作精力無法聚焦;而且很多考核內容都編寫得模稜兩可(也可能是根本無法設置合理的標准或指標),比如全年應完成一次普法宣講、實現業績創收80萬元。 像律師這種有點「看天吃飯」的職業,一年下來的工作數量和業績創收基本無法准確預估,且這二者之間也沒有必然的聯系。

既然KPI不適合律所,那大有取代KPI之勢的OKR呢?

OKR全稱是Objectives and Key Results,是一套定義和跟蹤目標及其完成情況的管理工具和方法。 OKR發端於英特爾,而後經Google發展優化,現已成為諸如甲骨文、linkdein等互聯網企業流行的目標管理工具。

這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第二項和第四項:具有挑戰性的目標、考核結果與薪酬沒關系。

OKR有效地解決了KPI扼殺創造力的缺點,這也讓它贏得了程序猿和工程師的青睞。但OKR本身也有問題:
比如,OKR強調企業應有創新的土壤,員工應勇於為自己設定具有野心的目標,但絕大多數崗位並不需要太多的創造力,即使像律師這樣的職業,也大多數是按部就班,盡可能地規避風險,因此就不會有人願意主動調高自己的目標。

又比如,OKR的考核結果和薪酬獎金沒有關系,這與優秀員工的自我挑戰精神相契合,它能避免員工單純追逐利益而忽視了其他更具有長遠價值的目標。之所以像Google這樣的互聯網巨頭適應OKR的績效管理制度,正是因為Google只聘用最優秀的員工,並且這些員工有足夠的自我驅動力去創造更大的價值,同時Google已經為這些員工提供了足夠優渥的薪水待遇。而讓律師將自己的工作與薪酬獎金脫鉤,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那除了KPI、OKR以外,還有哪種可以選擇的並且適用於律所這種特殊組織的績效考核工具呢?有!
它就是 GST,Goal Science Thinking,目標科學思維。
GST,聽起來聽高深的,其實簡單來說: 這是一種以OKR為基礎,結合人類行為心理學,增強互動,推行習慣做法的一種目標管理與考核工具。

如果說
KPI是自上而下地「要我做事」;
OKR是自下而上地「我要做事」;
那GST就是大家幫助「我習慣做事」。

根據提出GST的BetterWorks團隊已經完成的研究發現:

通過以上七步,相信新加入的團隊成員能很好地協調個人目標與團隊目標的關系,並且有助於切實貫徹目標的落地,而與之匹配的靈活且人性化的監督反饋機制也更適合律師職業的特點。

當然,不管是KPI、OKR還是GST,這些都還只是戰術層面的績效管理工具,要想鎖死目標,還得先鎖對目標,千萬不要用戰術上的勤奮來掩蓋戰略上的懶惰,對於有志於做強做專的律所主任和管理者們,在選擇採用何種績效管理工具之前,真得好好思考自己所所處的發展階段,自己所未來的發展目標,以及自己所的人員配置,如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實現一體化管理的初衷。

歡迎大家與我一起交流。
期待在本專欄中與各位律師一起成長。

Ⅵ 律師辦案軟體哪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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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律師執業管理的辦法是什麼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是為規范律師 執業 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於2008年7月18日發布實施。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12號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吳愛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1]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34號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已經司法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吳愛英
2016年9月18日 [2]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2016年9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執業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
律師通過執業活動,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執業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執業實行行業自律。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章律師執業條件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七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二)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八條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律師法》和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三章律師執業許可程序
第十條律師執業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執業申請並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執業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第十二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
(二)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律師執業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檔者物、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行液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嫌滑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徵求申請執業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於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也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
准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不準予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申請特許律師執業,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準的程序,依照國務院有關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師執業。
第十八條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准執業的有效證件。
律師執業證書應當載明的內容、製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製作。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該申請人執業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准予執業的決定: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准予執業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執業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執業決定的。
第二十條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二)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或者合夥關系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四)申請人的執業經歷證明材料。
受理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審查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對准予變更的,由審核機關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對不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有關審查、核准、換證的程序和期限,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准予變更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前,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上交原審核頒證機關。
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應當交接該律師執業檔案。
第二十一條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或者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負責人、合夥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完成清算、辦理注銷前,該所負責人、合夥人和對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第二十二條律師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派駐分所執業的,其律師執業證書的換發及管理辦法,按照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准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
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注銷執業證書。
第四章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做到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范執業。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六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並服從律師事務所對受理業務進行的利益沖突審查及其決定。
第二十七條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律師明知當事人已經委託兩名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不得再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第二十八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不得擔任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不得擔任所在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擔任仲裁員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經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不得承辦與本人擔任仲裁員辦理過的案件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代理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接受委託後三日以內,向辦案機關提交接受委託告知函,告知委託事項、承辦律師及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
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並符合法律咨詢規則和法律文書體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及時向委託人通報委託事項辦理進展情況;需要變更委託事項、許可權的,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和授權。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四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不當利益。
第三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及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惡意串通,向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於委託人的信息、證據材料,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接觸交往,應當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向其行賄、許諾提供利益、介紹賄賂,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打探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辦理意見、承辦其介紹的案件,利用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特殊關系,影響依法辦理案件。
第三十七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的途徑、方式解決爭議,不得採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製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
(一)未經當事人委託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介入案件,干擾依法辦理案件;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製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四)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
第三十九條律師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和監管場所規定、行政處理規則,不得有下列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三)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四)故意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五)法律規定的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律師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發表、散布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不得利用網路、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第四十一條律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業務,不得為爭攬業務哄騙、唆使當事人提起訴訟,製造、擴大矛盾,影響社會穩定。
第四十二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支付介紹費,向當事人明示或者暗示與辦案機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或者在司法機關、監管場所周邊違規設立辦公場所、散發廣告、舉牌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四十三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和其他人的個人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四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由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統一收取律師費和有關辦案費用,不得私自收費,不得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條律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或者未經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同意,擅自將法律援助案件轉交其他人員辦理。
第四十六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妥善保管與承辦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業務文件和工作記錄。在法律事務辦結後,按照有關規定立卷建檔,上交律師事務所保管。
第四十七條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執業,應當遵守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管理制度,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和監督,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第四十八條律師應當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師執業證書,不得變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頒證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執業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後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律師執業證書繳存其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九條律師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
第五章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執業機構在本行政區域的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
(二)受理對律師的舉報和投訴;
(三)監督律師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四)掌握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查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五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情況,制定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執業的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考核工作,指導對律師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實行備案監督。
(六)受理、審查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執業證書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執業許可、變更、注銷等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評估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情況和總體執業水平,制定律師隊伍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加強律師執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對律師執業的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考核工作;
(三)組織對律師的表彰活動;
(四)依法對律師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監督、指導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五)辦理律師執業核准、變更執業機構核准和執業證書注銷事項;
(六)負責有關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執業情況、管理事務等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律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的,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執業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律師執業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執業許可實施、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備案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備案情況、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並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息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律師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結果、獎懲情況。
第五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執業活動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五十八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執業活動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處分建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日內通報建議機關。
第六十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執業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軍隊律師的執業管理,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執業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司法部修訂發布《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6章62條,涵蓋律師執業條件、律師執業許可程序、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等內容。《辦法》規定,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注銷執業證書。《辦法》明確,律師明知當事人已經委託兩名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不得再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律師不得擔任所在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擔任仲裁員的案件的代理人。

Ⅷ 適合律師行業的企業網盤有哪些

律師行業一般都會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數據存儲分散,安全隱患巨大

二、跨部門協作效率低,IM傳輸造成文件不統一

三、數據過多導致檢索查詢效率低

四、無審計追蹤功能,文件情況無法掌控

五、調取數據困難,無法實現移動辦公

請看一粒雲盤解決方案:

1、以私有雲的方式部署
提供私有雲的部署方式,把內部文件存儲到私有存儲里,並由集團集中管理,確保數據安全性。
2、多維度檢索
支持全文檢索、模糊搜索,支持按條件搜索;支持智能搜索功能,允許將搜索結果另存。
3、後台管理日誌
提供整個雲存儲系統的完整管理日誌,包括對用戶、庫、角色等操作日誌,管理員或睜可以查看文件庫內的所有文件操作日誌。

4、全平台覆蓋
全平台覆蓋,支持外網隨時隨地訪問內部企業數據,更好的滿足漏團咐返純了移動化辦公需求。
一粒雲幫助廣大律師行業搭建部署私有雲,各個分所、部門和員工可直接訪問總部的數據;同時提供精細的文檔許可權管控制度,確保文件協作的靈活性和安全性;移動端的覆蓋不但滿足了移動辦公的需求,還大大提升了整個律所的辦公效率。

Ⅸ 律所的業務可以使用OA來管理嗎有什麼作用

當然是可以的。

在信息化時代,服務和效率是國內眾多合夥制律所市場競爭的關鍵,OA軟體作為智能化管理工具,正在通過整合資源讓律所的案件管理逐漸從鬆散走向緊密。

為了提升律所業務管理效率,系統的搭建完全依照律所業務規律,圍繞辦案過程中的「案件—工時—客戶」三大版塊一一拓展攔敏場景,查詢、執行、審核更方便。

智能:用電子流程打造案件線上執行網路,全面驅動律所辦公自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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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業務信息智能關聯,一份案件檔案就能追蹤每位律師的創收和分配。

存儲:所有業務信息文件,系統自動生成編號、案號,全面提升應用效率。

便捷:在OA系統建立完善的委託合同、法律文書模版,填報、存儲一步到位。

檔案:檔案系統的接入,讓各類歸檔斗配案件自動入庫,查詢、調閱留痕,又方便。

分簡銷枝析:為工作、業務、財務數據接入電子報表軟體,智能分析,方便管理決策。

安全:嚴格的系統許可權設置,為每個職能、崗位限定許可權,確保業務數據安全。

Ⅹ 作為律師,有哪些軟體改變了你的思維方式

提高律師事務所的辦公效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




  1. 完善機制,簡化管理流程。律師事務所應根據業務范圍和自身哪消的實際情況來設盯蔽置內部機構架構,部門不應設置李則知過多,也不應過少。部門設置過多,就可能造成部門間的職能或職責有重疊,容易滋生部門相互推諉,大大增加部門之間的協調時間;部門設置過少,就可能造成部門職能或職責覆蓋范圍不到位,容易造成管理空洞。要明確、規范領導出差或不在公司期間,事務所的日常事務授權或設有專人代行處理,不能因領導不在而讓許多事情無法進展下去。



  2. 領導應勇於擔當,作出表率作用要提高事務所的工作效率,關鍵在於提高領導層的工作效率。因為很多事情都需要徵得上級領導的同意後,才可由一般人員去具體辦理和執行。



  3. 轉變觀念,充分利用辦公自動化。過去傳統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已日益顯得不能完全適企業發展的需要。隨著通信、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廣泛運用,辦公自動化已成為企業管理的一種新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