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都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你知道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看守所中被允許使用的三種械具,分別是手銬、腳鐐和警繩,而這三種械具主要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使用:1、接受審訊;2、防止過激行為;3、限制行動;4、被判處死刑。
1、接受審訊首先,雖然說看守所是看管犯人的地方,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以審問犯人的,對於已經定罪了的犯人,警方在審問的時候是需要給犯人戴上手銬的,這也是為了讓罪犯被「限制」住,否則罪犯情緒激動起來不知道會做出什麼事情,甚至可能會趁機傷害到審訊的警察,所以審問某些罪犯的時候,給他們戴上手銬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4、被判處死刑最後,看守所的死刑犯全都會被戴上腳鐐,而且死刑犯的腳鐐是幾十斤重的,對於一些想自殺,或者不接受死刑的死刑犯,還會被警繩捆起來,這么做也是為了防止他們自裁,同時也是為了讓他們安靜接受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