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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工具的固定換固定怎麼理解

發布時間: 2023-08-01 18:30:55

A. 什麼是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公司融資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股權工具。在公司扣除債務後的資產中擁有剩餘索取權的合約。

比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以及企業發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量本企業普通股的認股權證。

則該工具屬於權益工具。如果該工具是非衍生工具則企業應當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如果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此處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換取固定數量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那麼該工具也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1)權益工具的固定換固定怎麼理解擴展閱讀:

企業在進行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的區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1、某項合同是一項權益工具並不僅僅是因為它可以導致企業獲得或交付企業自身的權益工具。企業可能又有獲取或交付一定數量的自身股份或其他變動的權益工具的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其中可獲取或需交付的自身股份或其他變動的權益工具的數量是通過使這些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恰好等於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來確定的。

該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完全或部分地基於除企業本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的變數的變化(例如利率、某種商品的價格或某項金融工具的價格)而變化。該合同仍屬於一項金融負債

2、在一個合同中,如企業通過交付(或獲取)固定數額的自身權益工具以獲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合同是一項權益工具。

3、一項合同使企業承擔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時,該合同形成企業的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於贖回所需支付的金額的現值(例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的執行價格的現值以及其他可贖回金額的現值等)。即使合同本身是一項權益工具時也是如此。

4、企業發行的優先股或具有類似特徵的金融工具,應分別不同情況,注重其實質進行分類。對於發行時附帶各種不同權利的優先股,企業應評估這些權利,以確定它是否呈現金融負債的基本特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權益工具

B. 什麼是權益性工具什麼是債務性工具請分別舉例

權益工具是公司融資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股權工具。在公司扣除債務後的資產中擁有剩餘索取權的合約。

舉例說明: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時,如果該工具合同條款中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也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則該工具屬於權益工具。

如果該工具是非衍生工具則企業應當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債務工具是金融工具中會形成債權債務的一類工具。如各種債券、銀行對企業的信貸、商業票據等。屬於固定收益證券。其持有者的要求權是獲得固定的支付,它具有具體的支付條款,如期限、利息、息票率等。

舉例說明:債務工具是金融工具當中會形成債權債務的一類工具,如各種債券。債務工具投資是浮動利率投資。

  1. 一般的,指個人向另一個人借款時所創造的合法的借據;

2.指商業票據、銀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短期債券、期債券等;

3.證明一項貸款或一項債務的書面文件。

(2)權益工具的固定換固定怎麼理解擴展閱讀

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比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企業發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量本企業普通股的認股權證等。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通常情況下,企業比較容易分辨所發行金融工具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但也會遇到比較復雜的情況。例如,企業發行的、須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可能因為結算方式不同,導致所確認結果不同。

那麼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如果企業發行的該工具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還需要繼續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判斷。如果該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那麼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如果該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此處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那麼該工具也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C. 金融工具|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區分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區分的區分:

1.總體要求: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他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2.要素:

金融負債:金額固定、必須還;

權益工具:數量固定、不是必須還。

3.區分時需考慮因素:

①合同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為依據)

②工具的特徵(整體評估)

4.基本原則:

①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通常包括: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發現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

※如果發行方承擔了最終要用贖回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回售權在對手手中,也應該確認為負債;

※如果最終不需要回購,在回購權到期後可以重分類為金融負債。

②不受以下因素影響:

以前實施分配的情況;

未來實施分配的意向;

相關金融工具如果沒有發放股利對發行方普通股價格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發行方的未分配利潤等可供分配的權益的金額;

發行方對一段時間內的損益的預期;

發行方是否有影響力影響其當期損益。

5.具體金融工具的區分

①以外幣計價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

以外幣計價的固定換固定因匯兌差不再是「固定換固定」,如企業對全部現有同類別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發行上述工具,持有方持有比例未發送變化,視同「固定換固定」、分類為權益工具。

②或有結算條款

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確認的金融工具: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利率或稅法變動、發行方未來收入、凈收益或債務權益比率等。

區分的關鍵點恆定:是否不能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不能則為金融負債;

③結算選擇權

用什麼了結合同義務,如果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則應當作為權益工具,一般確認為金融資產或負債。

沒指定或明確表達,默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④合表中的區分

合表分類時,企業應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確定集團作為一個整體是否由於該工具而承擔了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或承擔了以其他導致該工具分類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

⑤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可回售工具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可回售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a.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b.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即該工具在歸屬於該類別前無需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於其他工具的要求權;(劣後級)

c.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徵;

d.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徵;

e.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於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