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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證據使用工具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3-08-09 12:33:20

『壹』 作案工具是扣押還是收繳

按照法律規定,作案工具是應當沒收的。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
一、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1、作案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2、沒收的作案工具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收繳與扣押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對於扣押而言是臨時性強制執行措施,證據保全措施;而收繳則是帶有結論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期限限制。
2、目的不同。
扣押是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而收繳的目的是經調查核實,扣押的物品屬於非法財物,公安機關將其繳獲,以免繼續危害社會。帶有結論性和處罰性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收繳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
(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賭具和賭資;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貳』 犯罪工具怎樣處理

犯罪物品應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對一切犯罪違法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
2、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及時返還;
3、對於犯罪工具、違禁品等應予以沒收,一律上繳國庫;
4、其餘可能被作為物證的犯罪物品,應作為證據移交給法院。
【法律依據】
《刑法》毀賣旅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纖凳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配物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