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辦理叉車使用登記證需要什麼手續
叉車屬於特種設備,應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一、法律規定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叉車屬於特種設備,應在縣工商局特監股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後方可使用。
二、辦理資料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區的地、市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注冊登記後,才可以投入使用。
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2份)。
2、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3、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4、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設備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文件,或者與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人員簽訂的維修保養責任書。
5、維修保養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或者本單位維修保養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6、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辦理
1、收到注冊登記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驗資料工作,符合13號令及本規則規定的,應在《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上填寫有關內容。
2、注冊登記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將一份《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交由使用單位存檔,另保留一份在本單位存檔。
3、廠內機動車輛完成注冊登記後,還應當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
(1)專用工具車需要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其他規定:
1、《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必須將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及相關牌照和證固定在規定的位置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規定張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2、《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稱為安全管理人員「)。
3、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
甘肅靈台:關於特種設備(叉車)辦理使用登記的通告
網路: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