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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區禁用哪些工具

發布時間: 2023-12-05 04:06:58

① 非法捕撈禁用工具有哪些

法律分析: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漁具:拖網、圍網、滾鉤、罾網、迷魂陣、花籃、魚樁、豪網、鋪蓋網、地籠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② 13種禁止捕魚的工具分別是什麼

四川省天然水域最小網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漁具及禁用捕撈方法規定如下:

一、用於天然水域捕撈作業的刺網內網的網目不得小於6厘米;單層網的網目不得小於4厘米。

二、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漁具:拖網、圍網、滾鉤、罾網、迷魂陣、花籃、魚樁、豪網、鋪蓋網、地籠網。

三、不能用禁止使用的漁具進行捕撈作業。

(2)禁漁區禁用哪些工具擴展閱讀

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正式進入「十年禁漁期」。重慶市境內,除已於2020年1月1日0時起實行全面禁捕的水生生物保護區外,全市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點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實行全面禁捕。

在此,警方提醒廣大群眾及釣魚愛好者,在長江幹流以及一級、二級支流水域捕撈作業已違反漁業法律法規,如採用電、毒、炸等方式捕撈作業的,更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相關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垂釣工具越來越先進,大家不要以投機方式,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視錨魚器、延繩釣、空鉤延繩釣、敷網、密眼網等非法漁具進行垂釣或捕撈,否則一旦構成非法捕撈水品罪,將追悔莫及、得不償失。

③ 禁漁期禁用工具是哪些

法律分析:地籠,抬網,絕戶網,攔河網,撒網,粘網,使用非法工具釣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五條 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並遵守國家有關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大中型漁船應當填寫漁撈日誌。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