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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現場如何尋找作案工具

發布時間: 2024-07-24 16:50:45

❶ 偵探的破案手法都有些什麼。

1、 現場勘查:
在有現場的案件中,現場勘查可以說是一切其它偵查工作的起點與前提。在我們國家現場勘查是由刑偵與刑技部門共同進行的,一般刑技人員負責現場勘驗,主要也就是發現、提取、收集、記錄各種犯罪的痕跡、物證;刑偵人員則負責現場的調查訪問與緊急情況下的追緝堵截。

現場勘驗的主要對象是:BCDE
A、 犯罪場所:主要須查明犯罪分子作案、潛伏觀察的地點、進出現場的路線、侵入方式、現場的活動過程、在現場附近隱匿處理贓物、凶器,拋棄、掩埋屍體的地點,並在以上基礎上對犯罪分子是否熟悉現場、作案動機、時間、手段、人數、個人職業生理特點作出判斷。
B、 犯罪痕跡:手印、腳印、齒印、唇印;鞋印、刀槍棍斧鋸鋤等破壞痕跡;車輪印、爆炸、燃燒、腐蝕痕跡。根據以上痕跡可以對作案的時間、人數、犯罪分子的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職業特點作出比較接近的判斷。
C、 犯罪遺留物:如人體分泌物、文件、票證、紙張、泥土、頭發、血跡、汗斑、花粉顆粒、布纖維等。
D、 屍體檢驗;應查明死因---正常死亡亦或非正常死亡?是中毒死、窒息死、還是機械性損傷致死;自殺、意外事故死還是他殺?死亡的時間、致死的工具?
E、 人身檢查:對受害人、嫌疑人身體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的檢查。

現場勘驗的步驟:說起來很簡單,也就是先整體巡視,再局部觀察,然後個別勘驗。但要真正運用純熟,還需要通過不斷地在實踐總結提高。

現場的調查訪問沒有什麼巧,就是一要思路清晰,在對案情還不是很了解的情況下也能抓住重點,知道該問些什麼;其次就是要會作思想工作,能讓心情緊張、有顧慮、對警方不信任的知情人能大膽提供線索。這里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大陸的其它警種我不敢說,但刑警在真正偵破大要案時都是相當慎重也比較講文明的,對於某些要犯甚至客氣得過了份!所以有時在家裡一看到HBO台與鳳凰衛視里某些東東就氣不打一處來,大陸警方技術裝備、人員素質相對落後一點是事實,對人權的尊重也需要逐步提升,但這幫傢伙損人也實在太沒邊了。

2、案情綜合分析會:(對於某些案件而言,現場勘查後的現場會議實際上就取代了正式的案情綜合分析會,特此說明)
在我國現行的刑偵破案體制中,案情綜合分析會是一個最具決定性的環節,首先它是對現場勘查、調查訪問、初步摸排所獲線索情況的一個匯總,然後就要對案件性質、作案時間、地點、動機、工具、過程、嫌疑人個人特點作出判斷,有了全面、經得起推敲的案情判斷,就可以比較有針對性地確定偵查范圍、劃定偵查方向、制定偵查計劃,確定落實具體偵查途徑措施了。

其具體內容如下:ABCDEFG
A、 分析案件性質:通過現場的具體環境、被侵犯的人或物等情況確定究竟是哪一類犯罪行為構成的案件。
B、 分析作案時間:通過被害人、目擊證人、其它知情人反映的情況;現場痕跡新舊程度、血跡顏色、雨、雪足跡;屍體現象、胃內殘留物;電視廣播播放節目的時間等情況對具體作案的時間進行推斷。
C、 分析作案地點:主要是判明是第一現場還是關聯現場。
D、 判斷作案工具:主要根據工具所形成的痕跡、遺留物品、微量物質等展開推斷。
E、 分析作案動機:根據被侵害的對象性質特點、現場態勢、被害人平時人際關系、戀愛、婚姻、經濟狀況、仇怨等可能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挖掘。
F、 分析作案人數:通過現場指紋腳印、損失物品重量、體積加以推斷。
G、 分析犯罪分子個人生理、職業經歷特點:(略)
H、 分析作案手段:
(1) 預備手段:如事先潛伏踩點、配製或竊取鑰匙、預啟門窗、聲東擊西調事主離開現場等。
(2) 侵入現場手段:如撬門、踹門、挖洞潛入等
(3) 破鎖手段:(略)
(4) 偽裝滅跡手段(略)
(5) 欺騙手段:冒充身份、以假充真、金錢、名利引誘、異性引誘等。
(6) 偽造手段:如製版、描繪、復印、塗改、摹仿等。

通過以上對案情要點的分析判斷,也就可以把懷疑的對象縮小到某一區域、具有某一共同特點、某類專業技能的對象群體上,再通過對時間、地點、工具、因果關系等方面條件的摸底排查,就能更進一步地確定重點懷疑對象,加之以二十四小時跟蹤守候、電話通訊監控、密搜密取及條件成熟後的全面訊問就有可能從嫌疑人撕開口子,一舉破案。

三、刑事偵查的一些常用方法:
刑技那一塊主要就是痕跡檢驗、文件檢驗、刑事照相、司法彈道檢驗、物證的提取與檢驗、法醫檢驗等,這方面內容博大精深,技術性與實踐性要求很強,不過想當一名業余偵探的人只需了解即可

❷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讓被害人直接辨認做案工具做為證據嗎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指認作案工具只能作為視聽證據,對案件的定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現行刑事訴訟法將刑事證據種類定為七類,分別為:(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但在司法實踐中,辨認、指認筆錄因其直觀性、准確性和固定性,被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中普遍採用,以增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效揭露和證實犯罪。
但是,對辨認、指認筆錄的證據效力、屬性,是言詞證據,還是書證抑或勘驗檢查筆錄,因尚無法律予以規定,因而在法學界及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而且,司法實踐中由於偵查部門對辨認、指認筆錄的收集、製作程序的不規范,以及辨認、指認筆錄的歸類不清,導致庭審舉證程序、法律文書製作和卷宗裝訂順序的混亂,降低了其應作為證據的證明效能。在此,筆者就辨認、指認筆錄的證據效力、屬性及如何規范辨認、指認筆錄的收集、製作程序淺談一點拙見。
一、辨認、指認在偵查活動中的運用
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為了對與犯罪有關物品、文件、場所的真實性以及對死者的身份情況和犯罪嫌疑人是否為作案人予以辨別、確認,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但不能說清犯罪時間和作案地點進行查實、固定,以及對被隱藏、掩埋或丟棄的屍體、作案工具、重要贓、物證予以追查、提取等,往往通過辨認、指認偵查活動,為偵查工作提供線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迅速偵破案件提供重要依據。鑒於辨認、指認在刑事案件中普遍運用,且辨認、指認又是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公安、檢察機關均對其作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規定,旨在規范辨認、指認過程,促進偵查活動合法化,規范化。因此,通過辨認、指認筆錄的記載既考量整個偵查活動的合法、規范性,又還原部分案件事實概貌,與其他證據相鏈接,形成翔實的證據鎖鏈,從而能夠有效地避免錯案、漏案發生。
二、辨認、指認筆錄的效能和屬性
辨認、指認筆錄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證據的效力和屬性,直接關乎該項證據資格的認定。筆者認為,辨認、指認筆錄作為適格證據有其合法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就能作為證據。辨認、指認筆錄法律雖未明文具體規定在證據種類內,但不能否定其本身真實發現、證據間的相互制約、保障訴訟正義的效能和懲罰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即作為證據的獨立價值,以及補強言詞證據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間鏈接的輔助價值,只要偵查部門依法採集的,均應當作為證據來使用。
對辨認、指認筆錄的屬性,筆者認為,應當將辨認、指認筆錄歸屬於言詞證據,其有別於書證:書證是純客觀的存在物,是截至到發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觀物,不受案發後人為的影響;有別於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是對純客觀物的一種客觀事實的記載,即書證與勘驗均屬於實體客觀的證據(證物)。實質上,辨認、指認是辨認人和指認人通過自身的感覺器官去識別、鑒別辨認、指認對象,是由主觀(辨認人的思想記憶)到客觀(物品、場所等)的一個過程,具有強烈的指向性,並由此可發現書證、物證和衍生勘驗、檢查筆錄等其他證據。
鑒於此,筆者認為,辨認、指認筆錄的定性歸屬於言詞證據類,根據辨認、指認人的不同身份確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指認的,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辨認、指認的,作為被害人陳述;證人辨認、指認的,作為證人證言。但就其表現形式來看,較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有其特殊性。一是辨認、指認筆錄製作的形式不同。1、辨認、指認筆錄不是單純的言語記錄,而是在偵查部門的主持下,見證人的參與下,記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證人的言詞而形成的證據。2、見證人制度的介入。辨認、指認偵查活動過程中必須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人的參與旨在證明偵查活動的合法性,而不對辨認、指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見證人一經偵查部門指定,即具有不可替代性,是證人的一種特殊形式。二是辨認、指認筆錄製作的內容不同。辨認、指認筆錄往往是通過記載辨認、指認人的言詞,結合提供辨認、指認人識別、鑒別所附材料,共同證明案件的事實,而不單純是言詞記載。
三、規范辨認、指認筆錄的收集、製作程序
(一)司法實踐中運用辨認、指認存在的問題
1、常見一份辨認、指認筆錄概括反映多起指認活動,辨認、指認筆錄只寫結果不寫過程,且文書記載過於簡單。
2、公安部門提供辨認、指認照片、物品,沒有正式的提取扣押文書,不能有效說明其合法來源。
3、安排辨認、指認活動不夠嚴謹。在年齡、身高、發型、臉型等方面考慮不到位,使辨認人能很輕易地判斷出辨認、指認對象。
4、辨認、指認活動存在偵查人員不按要求操作,進行單獨辨認、指認,或有明顯的誘導行為。
5、辨認、指認活動中,沒有指定見證人,而是事後請人簽名了事。
(二)規范辨認、指認的程序
偵查機關在組織辨(指)認前,應當向辨(指)認人詳細詢(訊)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並製作詢(訊)問筆錄;應當告知辨(指)認人有意作虛假辨(指)認應負的法律責任,並予以註明。
偵查機關在組織辨(指)認前,應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的對象,且應當安排在與發案時間、環境相近似的條件下進行。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指)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分別進行。在辨(指)認過程中,偵查人員不得向辨(指)認人進行任何暗示,干擾辨(指)認人的辨認、指認活動。
根據辨(指)認的不同對象,應做到以下幾點:1、當辨(指)認對象為犯罪嫌疑人抑或犯罪嫌疑人照片時,選擇被辨(指)認的陪襯人員及陪襯照片時,應當挑選與犯罪嫌疑人年齡、氣質、身高、發型、臉型相接近的人或照片,必要時,可以採取反復辨認,排除其偶然性。2、當辨認對象為屍體時,應當有法醫協助,讓辨認人對辨認對象的衣著、身體特徵等進行全面辨認。3、當辨認對象為物品、文件時,應當混雜相似的同類物品、文件讓其混合辨認。4、當指認現場和涉案場所時,鑒於其指認對象的單向導入性特點,偵查人員不得進行任何暗示和誘導性行為。
(三)完善辨認、指認筆錄的製作,增強筆錄證明效力
辨認、指認筆錄是如實反映整個辨認、指認過程及結果的書面記載形式。辨認、指認筆錄是否完備不僅關繫到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還直接影響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甚至影響到定罪量刑,所以規范辨認、指認的製作程序尤為重要。辨認、指認筆錄作為言詞證據,在製作過程中,除具有言詞證據採集的一般程序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製作辨認、指認筆錄時,應全面、真實的反映整個辨認、指認過程和辨認、指認結果,而不僅僅記載辨認、指認結果,忽略了過程。
2、在辨認、指認筆錄過程中,應指定一至二名與案件無利害關系人為見證人,全程見證辨認、指認過程,並在辨認、指認筆錄上簽章。對見證人身份資料應該翔實,便於對其進行利害關系及品格認定。
3、一起指認活動應形成一份完整的指認筆錄,杜絕一份指認筆錄籠統、概括多起指認活動(如多次盜竊現場的指認)。
4、辨認、指認筆錄完結後,除偵查人員、記錄人簽名,辨(指)認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按手印外,還應交見證人簽名,並附見證意見。
偵查機關在辨認、指認過程中,應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方式輔助、固定證據,且在辨認、指認過程中發現其他實物證據時,應當按法律規定的要求另行製作扣押清單、提取筆錄、勘驗檢查筆錄等,而不應以辨認、指認筆錄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