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街邊的消防栓歸誰管
馬路邊的消防栓屬於道路附屬設施,由公路管理部門進行維護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公路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許可挖掘、佔用、利用公路的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的行為;
(二)許可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三)管理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七)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1)公用消防工具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於破壞公路以及附屬設施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處理;危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
第七十二條: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