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事類警情的處置
一般刑事案件現場處置
(1)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行為,收繳作案工具與贓款贓物。
(2)維護現場秩序,詢問受害人,核實警情,迅速報告.上級指揮調度部門。
(3)劃定區域,布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痕跡物證。
(4)及時教助受傷人員。
(8)走訪則場周圍群眾與目擊者,收集案件得相關情況,登記在場證人等。
(6)對於犯罪罐疑人選跑得,迅速上報指揮調度部門,開展圍、迫、堵、控等工作。
(7)向偵查人員通報案件發現經過、現場保護與初步處置得情況。
常見警情處置方法指引
一、求助類:
1、昏卧
2、自殺
3、溺水
4、被困電梯
5、醉酒求助
6、走失和失聯
二、糾紛類
7、糾紛訴求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8、糾紛當事人情緒、行為過激
9、已造成人員受傷或他人財物損毀
10、正在實施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
11、糾紛調處中矛盾專項處置民警
三、打架斗毆類
2、打架斗毆已經結束,現場只有受傷人員
13、執法對象大量聚集,但沒有肢體沖突行為發生
14、執法對象不聽從指令,繼續實施斗毆行為
15、聚眾持械鬥毆
四、醉酒類
16、需要救助
17、行為失控
18、追逐攔截車輛、隨意毆打他人
19、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
20、阻礙執行職務
警情處置流程是首先由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出警來進行一個行為的調查,包括證據的收集,在這過程當中當然是需要有相關的證人證言方面的提供,然後就是移交給檢察院,進行一個審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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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