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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刀沒收後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4-12-31 02:11:27

『壹』 幫殺人犯把刀扔了有什麼罪

幫助犯罪嫌疑人處理作案工具的行為,可能涉嫌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貳』 作案工具的認定

法律分析:作案工具是指犯罪分子為犯罪而准備或者對其犯罪行為的成立起實質性作用的本人財物,對作案工具的認定和沒收,應堅持犯罪性,關聯性和功能性的評判標准,並遵循相當性原則,根據案情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一)淫穢物品;

(二)武器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葯品;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

(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叄』 今天一不小心用手動了犯罪工具刀子,刀子現在被公安局拿走了,請問我危險么

首先確認你是否有作案
如實回答警方調查問題身正不怕影子斜

『肆』 鐩楃獌浣滄堝伐鍏鋒庝箞澶勭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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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刑事沒收作案工具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凡屬於犯罪時所使用的工具,尤其是刀具,是作為案件確定的重要證據之一,一般要求不得遺失和銷毀,必須與犯罪案卷同時長期保存,以備查驗。法院對被沒收的案涉作案工具會定期銷毀,或者上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比如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對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定期選擇合適的地點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陸』 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怎麼處理

由公安機關保管或者銷毀,具體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一)淫穢物品;

(二)武器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葯品;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

(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6)作案工具刀沒收後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對違法所得的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二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依法追繳。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公安機關凍結財產收入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第二百二十五條 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存款、匯款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時,應當製作《解除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二百二十九條 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