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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价打折销售按照什么价格缴税

发布时间: 2022-01-20 14:12:48

Ⅰ 库存商品以成本价销售需要交税吗

需要交税,不管是以什么价格销售都要交增值税。以成本价销售没有利润就没有所得税,当然这个没有所得税只是针对这笔业务1,如果你当月有利润还是要所得税

Ⅱ 销售行业,经常打折销售,开票时可以直接按折后金额开票吗还是必须按原价开票,然后在发票上选择折扣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额,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按原价开具发票。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3、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2)成本价打折销售按照什么价格缴税扩展阅读:

福建宁德蕉城区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平时很多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但是不管消费者有没有要求开具发票,开发票都是经营者的义务,更何况是消费者有要求的情况下。

论经营者行业所涉税种是属于国税还是地税监管,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是经营者的义务。打折、让利等促销优惠活动,只是商家的经营促销方式,不是不开发票的借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Ⅲ 商品价格按标价百分之八十五卖出,打折是多少折

一件商品按成本价提高百分之40后标价,又以8折优惠卖出,结果每件仍获利15元,那么这件商品成本是多少元?
设成本价为x元,标价就是(1+40%)x元.
(1+40%)x × 80% = x+15
1.4×0.8X= x+15
1.12x= x+15
0.12x=15
x=125
答:那么这件商品成本是125元.

Ⅳ 消费税称为价内税,是根据销售额来收的,但是这个东西已经销售出去了才去申报交税,它怎么就能成价内税了

价内税的是意思是包含在售价内,不同于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Ⅳ 某商品成本价2000元,标价2800元,如果商店要以利润不低于5%的售价打折销售,那么最低可打几折出售

设最低可打x折,则
2800×0.1x-2000≥2000×5%
x≥7.5.
答:最低可打7.5折出售.

Ⅵ 某商品的成本为100元,标价为200元,如果商店要以利润不低于10﹪的售价打折销售,最低可打几折

设最低打x折.则[200x-100]/100=10% 【即利润/进价=利润率】解得x=55%即5.5折 最低打5.5折

Ⅶ 根据利润率如何算销售价格

一,成本X利润率 + 成本 =销售价格。
二,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利润率=利润÷成本×100%=(售出价÷成本-1)×100%打折销售3—5折的意思就是原价的30%—50%。比如一个商品卖一百,打折30%—50%,就只卖30块或者50块,就是直接用100乘以30%或者50%的意思。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总额×10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示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四,销售毛利率怎么算?
销售毛利率的计算公式为: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100%,其中销售毛利=销售净收入-产品成本。毛利率需要按照不含税价计算。如果成本价是含税的话,需要将含税成本价转换成不含税成本价,不含税价=含税价÷(1+适用税率)。
销售毛利率是毛利占销售净值的百分比,通常称为毛利率。其中毛利是销售净收入与产品成本的差。销售毛利率计算公式:销售毛利率=(销售净收入-产品成本)/销售净收入×100%销售毛利率的比较分析通常可从因素分析、结构比较分析和同业比较分析等多方面进行。

Ⅷ 一件商品成本价是1600元,按成本价增加50%出售。后因各种原因,打一个折扣出售,

设这两次所打的折扣是x折,
根据题意得:1600×(1+50%)x•x=1600+134,
解得:x=0.85.
答:这两次所打的折扣是八五折.

Ⅸ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一、从税务角度区别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1)税务上的销售折扣是指: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2)销售折让是指: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3)从上面可以看出税务上的规定就是发生的折扣,就必须在一张发票上注明;税务上的折让是必须退回原开具的发票(如不能退回原发票,也要取得购货方所在地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再重新开一张新的发票。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从会计角度的区别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1)折扣销售又称为商业折扣,是先折扣后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打折”,会计上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的。直接从单价中扣除。

(2)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折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这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客户应收款项上的减免,应该在实际发生的时候计入财务费用。

会计分录: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3)销售折让是因为企业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给购买方价款上的优惠,应该冲减销售收入。但是注意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因为并未退回货物,区别于销售退回。

会计分录:

发生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9)成本价打折销售按照什么价格缴税扩展阅读: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或者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Ⅹ 自产货物按成本价销售给内部职工,所得税按什么价格确认收入

1、按近期对外销售价格
2、按区间平均对外销售价格
3、按成本利润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