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罪犯的隐私权有哪些
您好,
凡是与罪犯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的隐私,或者说导致罪犯犯罪行为发生的隐私,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它已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发生了关系,已丧失了个人隐私性质。反之,凡是与罪犯犯罪行为并无直接关连的隐私,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它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没有关系。把握了这一界限,有些现象就容易理解,有些事情就容易处理了。
罪犯也有合法权利,罪犯的亲属后代所付出的代价是有一定限度的。惩罚罪犯是必要的,但惩罚罪犯并非剥夺罪犯的全部权利。让罪犯的亲属后代蒙受一定的耻辱,是不可避免、或是有必要的(可以增加犯罪成本),但这是万不得已,而且是有一定限度的。
罪犯的隐私权既涉及到了罪犯的名誉问题,也涉及到了罪犯的家人后代的生存环境。他们虽然是少数人,但同样不能成为被权利遗忘的角落。
㈡ 在中国关一个犯人每年要多少钱
你说的是犯人要交多少钱么?要是在监狱或者劳教所是不用交钱的。在拘留所的话需要交生活费和床位费,貌似一个月是六百左右,一年就是七千二……但拘留所没那么久的吧?除非是刑事拘留……
㈢ 诈骗犯罪成本太低,害了多少家庭家破人亡,为什么国家法律不杀一敬佰,刑法太轻了!
犯罪和制止犯罪总的来说需要一种平衡,就像你说的诈骗罪,如果把诈骗犯定为死刑,犯罪后罪犯明知自己死刑,很可能做些更疯狂的事,更不用说不利于下一步追款了,反之罪犯想处理的轻些,配合办案部门追回款物,也能尽最大努力挽回些损失,再说法律是对所有人的约束。
㈣ 三类罪犯罪名汇总,三类罪犯具体都包括什么罪名
三类罪犯罪名罪名为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按照国家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三类罪犯管理。对所有在押和新收押的职务犯罪罪犯,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以本地区为单位,选择监管设施比较完善、执法管理水平比较高的一所或者几所监狱,实行相对集中关押。
(4)罪犯有哪些犯罪成本扩展阅读:
依法强化对三类罪犯的管理,统一规范罪犯劳动岗位设置,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殊,坚决防止在罪犯调动、劳动岗位安排、考核奖励等方面对三类罪犯给予特殊照顾。要严格对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
司法部正在修改罪犯计分考核办法,在新的计分考核办法出台前,各地要在现有罪犯计分考核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对罪犯改造过程的计分考核,进一步规范和限制三类罪犯的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严格审核审批,切实防止三类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的现象发生。
㈤ 犯罪的名称都有哪些
主犯、从犯、胁从犯、共犯、片面共犯、盗窃犯、绑架犯、杀人犯、走私犯、杀人犯、中止犯、未遂犯、预备犯、既遂犯、间接犯、直接犯、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诈骗犯、教唆犯、抢劫犯、强奸犯、贪污法、叛逃犯、危害国家安全犯、抢夺犯、侵占犯、职务侵占犯、赌博犯。
㈥ 犯罪类型有几种
犯罪类型中国的刑法规定有8类,具体如下:
1、反革命罪;
反革命罪(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罪已经从中国刑法中删除,其中部分原构成反革命罪的行为被分列为叛国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着的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活动,危害国计民生,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的一种类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5、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关系。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指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
7、妨害婚姻、家庭罪;
妨害婚姻、家庭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会的行为。
8、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罪犯有哪些犯罪成本扩展阅读:
《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关于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㈦ 为什么有些国家执行死刑的成本大约是终身监禁成本的十倍呢
许多人认为,无期徒刑要关押犯人一辈子,因此无期徒刑花费较死刑高,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花费又更高,故死刑可减少花费,他们也认为“为何要花纳税人的钱养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并据以主张死刑存续。
在台湾,关押一名囚犯一年约需20万,无期徒刑囚犯平均服刑年数为30年,而死刑犯羁押年数则会因审判程序而拖延甚久,例如徐自强案便已羁押超过13年[40] ,苏建和案也羁押超过11年。死刑若仅论以行刑及关押戒护的相关成本,在不考虑诉讼审判的卷证成本与其他社会成本下也许相对较低。然而,在诉讼审判时,律师费、进行诉讼的卷证成本、司法官开庭的成本,仅仅一个审级的成本就超过百万,三审定谳成本便已高于行刑的总成本。更何况在重视人权的民主国家,死刑为求谨慎并防止冤案发生,往往会提供非常上诉等救济机制,导致救济审判成本更为高昂,远超过监禁犯人的成本,此问题在美国尤为明显,据统计,把一个人判死刑并且执行,在美国大约要花上两三百万美金,比无期徒刑贵了好几倍。部分废死支持者便据以主张废死可减低社会成本。[41]
然而,由于救济机制的存在,理论上死刑审判应较无期徒刑正确、误判率亦较低;又无期徒刑保有事后打官司救济的机会,可能再增加为数不等的官司成本,仅比较刑罚执行前的审判,可能有失客观。目前为止,死刑与无期之审判成本及审判正确率孰高孰低,尚无确切定论。然而救济制度的意义是以金钱和人力换取降低误判率,本质上与刑种无涉;倘使救济制度成本过高且证实无法降低误判率,应改善的也是救济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无期徒刑办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虑刑种时,救济制度这个变因应受控制。
废死支持者则主张,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实,在未来可能帮助厘清其他案件,执行死刑有毁灭证据的疑虑,令真相无法澄清,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无期徒刑办理,反而会让误判率提高,造成冤死的社会成本更是无法计数。
在良好的狱政管理下,囚犯仍能借由劳动为社会再创造价值,从而降低成本,即使囚犯不事生产,基于罪犯会从事犯罪行为,国家社会也有一部分连带责任,负担监禁费用也是必须的。监所内已关押性侵犯、毒品犯、窃盗犯、强盗犯……等许多罪犯,死刑犯数目甚少,全部处死也无法减少狱政的固定成本。若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取代死刑而造成监狱爆满,以及管理费用大增,也是要检讨刑事政策、社会文化、道德价值观、社会福利。死刑支持方则批评,部分国家的狱政管理不佳,有监狱暴满、空间不足的问题,且人力、医疗照护、心理咨商资源亦相当缺乏,令囚犯创造价值恐难实现,若主张废死,应先改善狱政问题。
若以降低成本做为死刑存续主张的依据,就相当于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碍者,特定罕见疾病者,本身没多少生产力,也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顾,不可因为不想负担这些成本就予以遗弃任其自生自灭,甚至故意杀害。而依绑匪的逻辑:“人质可能会逃跑,守着他多麻烦,现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长梦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这样每餐还省一个便当。”对绑匪来说,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钱比人命重要。对我们来说呢?也是方便和省钱比较重要吗,可是,可以这样吗?同样地,我们不得因为重罪犯人格有缺失就剥夺其生命,基于对于所有生命的尊重,效益考量在此不适用。当多数人愿意多付出金钱心力维护对人的尊重原则,这个原则最终将能消除战争、压迫、歧视等结构性的伤害。
㈧ 罪犯基本生活费包括哪些内容
监狱法第五十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只规定每名罪犯一定时期内最低需要的主食和副食的数量以及热卡数,不具体规定以人民币表示的生活费用的多少,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生活标准进行确定。费用有监狱支出.并不是每个犯人都要劳动改造,判处徒刑以上的要强制劳动,没有工资.判决管制的在监狱外执行,有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判处拘役的也要劳动,适当给报酬.无期徒刑罪犯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劳动,具体做什么,每个监狱可能不一样,一般去厂子里去干活 工种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