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什么税是计入到资产成本中的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商品交的增值税;
委托加工,加工完直接销售的,消费税;
购入用于不动产的工程物资所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产成品对外投资应交的增值税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② 计入固定资产的相关税费包括哪些
1、实际支出的买价;
2、购入固定资产应支付的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
3、其他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相关支出,如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
购入的税金是构成固定资产的成本,是不可以抵扣。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旧方法中,当已提月份不小于预计使用月份时,将不再进行折旧。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要计提折旧以符合可比性原则。
(2)固定资产动产哪些税费计入成本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1、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2、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③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有哪些项目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包括买价,包装费,进口关税,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成本等.
④ 固定资产购入的时候增值税要不要计入成本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购进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货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以及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应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该部分存货或工程物资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按该部分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如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或转为企业生产用原材料,则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根据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说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领用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工程。则按领用产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货记“库存商品”科目。
⑤ 购置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是否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里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里。
一般纳税人的话,除了不动产,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成本里,但不抵扣的话也可以入入固定资产成本里。
⑥ 关于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一、固定资产界定标准
1、《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
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应按其成本入账,即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既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其他一些费用,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新、旧会计制度相比,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核算上有明显变化,具体为:
1、对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2、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为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相区别,企业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当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3、对于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原调出单位的账面值加上新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三、《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
1、第二条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第三条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固定资产动产哪些税费计入成本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使用期限较长。
4.单位价值大。
⑦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成本税费指哪些
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其取得成本中税费的内容有所区别。
(一)土地
土地的取得成本,包括购价、经纪人佣金、测量、登记、过户费用,以及使土地处于可按预定用途使用状况所发生的清理、平整、排水、美化环境等费用。如果由购买者支付并承担出让土地者拖欠的财产税,则该项财产税也应计入土地成本。
(二)房屋
房屋的取得方式可以是购入或自建。如系购入,其成本包括购价、契税、佣金、登记过户费用以及为达到可供使用状态而发生的改造、改良和修理费用。如果房屋和土地一并购入,所付代价是混在一起的,则应按公平市场价值将其成本在房屋和土地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记入“房屋”和“土地”账产。
如系自建,其成本包括所有直接用于房屋建造的支出,如建造期间的人工费、材料费、保险费、设计费、工程费、建造许可证费,以及建造期间的动力费用、管理费用、建筑设备的折旧费和建造期间借入所需资金的利息等。
(三)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的成本,包括购置机器设备的原价、税款、运费及运输途中的保险费、装卸费、基座建造费及安装费、试车费,以及达到交付使用状况前的一切有关费用。
⑧ 什么样的税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中,规定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付现(包括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和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购置或自制无形资产付现+其他长期资产付现 。可是土地增值税不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项目吗?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也可以直接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的期末数减期初数吗,但这样得出的数字中包含土地增值税吗? 答:土地增值税不属于购买环节的税金,不需要在计算“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中特别考虑。另外你所说的“规定”实际并不存在。 通常情况下,只有购买环节发生的、与资产的购买直接相关的税费,如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才会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中。 如果发生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此时的“相关税费”既包含与换入资产取得相关的税费,也包含与换出资产处置环节相关的税费,这可以认为是一个特例。
⑨ 购买固定资产,什么情况下增值税记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
根据09年增值税改革,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其他用途的不能抵扣,能抵扣的不计入成本,不能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仍记在成本里。
⑩ 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要计入成本吗,书上说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不计入成本,不可以抵扣的计入成本,
新税法规定是可以抵扣的。题目没告诉你能不能抵扣,就是要考察你,让你来判断,到底要不要抵扣。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注意以下几点:
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5)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等15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因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明确了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列入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2、将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与其购进相关的劳务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与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