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具有代表性的归纳起来有4中处理方式:
第一种:对免征年度的所得税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第二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 批准免征所得税年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所得税费用
第三种:转盈余公积—减免税基金
1、 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 批准免征所得税年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减免税基金
第四种:转资本公积
1、 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 批准免征所得税年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文件对于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只能用于企业发展,不能用于个人利润的分配,所以第二种账务处理是不能够采用的,第一种处理不符合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也不符合税务方面的规定,也不采用,哪么到底采用第三种还是第四种账务处理方法?
这要看会计主体是什么性质。如果会计主体是股份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则采用第四种方法,因为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入资本公积后不可以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弥补亏损,变相用于个人利润分配,只能转增资本。如果会计主体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采用第三种处理方法,因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股东是国家或集体,不会向个人分配利润。转入盈余公积既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也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总之用于企业的发展。
B. 免税企业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在财会[1995]6号文件中作出过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的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方面,文件说明不够详细,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对此仍然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将就此作以探讨。一、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25718.0亿元,增值税收入就达到12588.9亿元,所占比例近50%.因此,增值税在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增值税的直接减免包括法定减免和政策性临时减免,实际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国家对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植,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二、增值税直接减免的结果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特点是在多环节征收并且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定相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目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应税货物或劳务停止流转)。其征管特点是实行间接抵扣价税分离的方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损益。但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情况下,纳税人将不再负有纳税义务,应纳税额也将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补贴而表现为一项收入,从而影响纳税人当期的损益,因此,其会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纳税人当期的经营成果及核算的准确性。三、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返还和减免,返还的形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体现为法定减免(直接减免)和政策行临时减免,例如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农膜、农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政策性临时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但是,对于直接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仅见于此文件,在其他规章制度中都没有作更加详细的规定或者说明,因此,在一些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解,现举例作详细分析。(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购进聚氯乙烯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款项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2005年5月加工生产为塑料餐具和农膜两种产品,并且全部对外销售,塑料餐具和农膜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总计销售额150万元,已按要求开出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款项均已经收到。除此之外,假设本月无其他生产销售行为。依据题意作会计处理。1、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作会计分录:借:原材料 1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贷:银行存款 11700002、销售塑料餐具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877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由于农膜暂时免征增值税,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必须转出。但是,在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计算分摊的进项税额,目前认为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由于塑料餐具和农膜的销售额各占50%,作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农膜属于免税项目,因此,本例对于农膜的销售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以及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先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7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750000÷(1+13%)×13%=86283.2(元)借:主营业务收入 86283.2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6283.2然后将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销售农膜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83.2贷:补贴收入 1283.2这样做的前提实际上是将农膜的销售额75万元作为含税销售额处理,然后再将销项税额从销售额中分解出来,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与第3步的会计处理互相矛盾并且与题意不符。再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1283.2 127500 86283.2 85000余额:127500贷方余额127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127500元,这样的会计处理很明显出现了错误的结果。根据题意分析,该纳税人当期应缴的增值税应该是销售塑料餐具而承担的增值税额即42500元(127500-85000),因为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而现在会计处理的结果是本期应缴增值税1275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生产农膜所消耗的原材料聚氯乙烯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已经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而将销售农膜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1283.2元计入“补贴收入”,最终纳税人因为此项业务产生的损益是-83716.8元(1283.2-85000),这显然与增值税优惠的初衷背道而驰。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应税劳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其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转作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但是,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因此,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其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照合计数收取款项,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又从何而来呢?因此,例题第4步正确的做法应该如下:借:银行存款 847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00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97500贷:补贴收入 97500再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97500 12750097500 85000余额:42500贷方余额42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增值税42500元,即销售塑料餐具应承担的增值税额。免税项目农膜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减免的增值税97500元转入“补贴收入”,最后损益+12500元,正好是销售农膜应承担的增值税额。(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在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了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类同于第(一)种情况,可比照进行。2、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就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转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或者说已经超出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C. 免税单位的原材料成本如何核算
进项税直接进成本
D.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
(4)免税企业成本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 免税企业年所得申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怎么填
免税的收入在税收优惠表里应该填未扣款成本费用前的收入。
F. 增值税免税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计入了成本,还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首先,增值税免税核算,是在日常会计账目处理中,照常计算应纳税额(包括抵扣进项税额、计提应交增值税额,挤轧出期末应交增值税额),然后再根据免税政策,把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冲回,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其次,要明确一个概念,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也就是说,你想要做的账务处理,和已经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计入到成本中的会计分录都是违反增值税免税核算的规定的。因此,你应该将已计入采购成本的进项税额冲出(方法是把原分录冲回,重新按不免增值税的规定做分录),而不是继续在错误账务处理的基础上,继续做进项税额转出。
G. 我们企业是免税企业,请问"应交税金"帐目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是或部份项目或货物减免,及先征后返,所得税也是如此。
如果是享受增值税直接减免,则该减免项目或货物的销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且用于该免税项目或货物的购进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时:借;银存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用于该项目的购进:
借:原材料
贷:银存或应付账款
其进项税额作为购进成本计入原材料中。
若是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
借:银存
贷:补贴收入
教育附加返还款:
借:银存
贷: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减免账务处理:
退回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
同时:借:银存
贷:盈余公积
H. 作为一个免税的农业企业,如何单独核算需要纳税的收入成本
先确定免增值税还是所得税。 免增值税的处理过程,计提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13%做进项税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现金等科目 销售时按消耗的原料计算应转出免税货物应分摊的进项税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所得税:照计提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收到减免所得税通知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