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产成本会计核算方法
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四类:
1.土地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房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以上四类开发产品成本,在核算上将其费用分为如下六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指因开发房地产而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征地费、安置费以及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或采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前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费用。
3.基础设施费指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施工所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
5.配套设施费指在开发小区内发生,可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钢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开发现场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从上可以看出: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的开发成本,相当于工业产品的制造成本和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成本。如要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的完全成本,还要计算开发企业(公司本部)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为销售、出租、转让开发产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也叫期间费用。它们绝大部分都是经营期间的费用开支,与开发工程量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如果将期间费用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在开发产品开发和销售、出租、转让不同步的情况下,就会增加开发产品的成本,特别是在开发房地产滞销时期,将滞销期间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计入当期开发产品成本,就会使企业造成大量的潜亏,不能及时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将期间费用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不但要增加核算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考核企业开发单位的成本水平和成本管理责任。因此,现行会计制度中规定将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只计算开发成本,不计算完全成本
② 房地产会计核算成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支出、费用与成本
(一)费用与支出
支出,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获得另一项资产或为清偿债务所发生的耗费资产的流出。支出可分为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偿付性支出和利润分配性支出等。
费用既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收益性支出,也包括在该会计期间内受益的部分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与成本
成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成本泛指取得资产的代价,它是按一定对象所归集的支出,既包括资本性支出,也包括收益性之出;前者形成资产的成本,后者形成产品的成本。狭义成本仅指产品制造成本。
1)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生产成本是相对于一定的产品对象所发生的费用,它是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对当期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所形成的。生产费用发生的过程也是产品成本归集的过程。
2)费用是指某一期间为进行生产而发生的,与一定期间联系;产品成本指为生产产品而消耗的费用,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
成本与费用是相互转化的。
二、产品成本计算的基本程序
1.确定成本计算对象
2.确定成本项目
3.确定成本计算期
4.生产费用的审核和控制
5.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6.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
三、成本计算方法
(一)品种法
指以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
(二)分步法
指按照生产过程中各个加工步骤(分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
(三)分批法
指以产品批别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
例10.企业月末经计算确定,本月销售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以及对外加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分别为35 000元、24 000元和18 000元。现一并予以结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77 000
贷: 库存商品 35 000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4 000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18 000
③ 房地产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哪些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构成
1、土地费用。
是指为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目前存在着有偿出让转让和行政划拨两种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土地费用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估算一般可参照政府近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以依据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根据项目用地所处的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项因素修正得到。
征用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土地投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根底占用税和拆迁费等。
(2)城市建设配套费;
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因政府投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煤气厂、供热厂和城市道路等的建设而由受益者分摊的费用。
(3)拆迁安置补偿费。
拆迁安置补偿费实际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拆迁安置费和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安置所需的费用。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时,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付给搬迁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所需的费用。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的调换。
2、前期工程费。
包括:开发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工程费。
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的费用支出一般可按项目总投资的一个百分比估算。“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用和通水、电、路的费用。这些费用的估算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算标准估算。
3、房屋开发费。
包括:
(1)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用是指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结构、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给排水、电气照明及设备安装、空调通风、弱电设备及安装、电梯及其安装、其他设备及安装等)和室内装饰家具费等。
(2)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指居住小区内为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各种公共配套设施(或公建设施)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一般按规划指标和实际工程量估算。
(3)基础设施建设费。
指建筑物2米以外和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道路工程,其费用包括自来水、雨水、污水、煤气、热力、供电、电信、道路、绿化、环卫、室外照明等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各项设施与市政设施干线、干管、干道等的接口费用。一般按实际工程量估算。
4、管理费。
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公司职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报废损失及其他管理费用。
5、销售费用。
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差旅费,销售机构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费、广告宣传费、代理费、销售服务费及销售许可证申领费等。
6、财务费用。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借款或债券的利息,还包括金融机构手续费、融资代理费、承诺费、外汇汇兑净损失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7、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编制费、工程合同预算或标底审查费、招标管理费、总承包管理费、合同公证费、施工执照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竣工图编织费、保险费等杂项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费率估算。
8、不可预见费。
不可预见费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签署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各项费用的3%~7%估算。
9、税费。
开发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中应考虑项目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在一些打中型城市,这部分税费在开发建设项目投资中占有限大比重。各项税费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算。
④ 房地产开发中财务费用都包括哪些内容
房地产开发中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如债券印刷费、国外借款担保费等。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费用:
1、凡是为开发项目专门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应记入“开发成本”科目;项目完工后产生的利息费用,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2、利息费用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记入“开发成本”,关键要看借款的用途。
⑤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形式是哪些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
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
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
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
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
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
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
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
、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
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
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
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
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
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
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可以依
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
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
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
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
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
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购货款、应付分
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工程
款、预收备料款、预收销货款、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
、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
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
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
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
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
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端口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
、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
等。
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
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
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
件、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视同存货。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理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
票帐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
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
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
成本和管理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用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
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
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
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采购保管费或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过失
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
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
食堂、医院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
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
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
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尚未交付
使用以前的专项工程支出,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
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专项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
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营业外支出。
专项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扣除税金
后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条 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
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
原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
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
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表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
,总工作小时可按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
政机关备案。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
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
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
变更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
、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
租赁方式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经营
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等。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
再计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
的、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
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
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
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
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
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
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
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
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有
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
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
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
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
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
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
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
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
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
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
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
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临时性简
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
性福利设施。
临时设施以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报废清
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列作营业外收支。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
位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
价。资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
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
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
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
位没有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
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
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利润和股利,扣除分担的亏损,计入投资
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
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人工费包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
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
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
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
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施工单
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
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
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尝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
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
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
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
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
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五十二条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运输、物资供销、服务等单位生产、
经营成本的划分,比照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
、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
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经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第五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
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
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
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
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
、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
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
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价格
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
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
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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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都核算什么业务内容
内容好多,先发给您一部分吧: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6、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3)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4)所得税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9、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
给你提供一份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
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教育费附加
一、营业税
1.转让不动产
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
2.房屋租赁(出租)
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
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
缴纳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
视同销售不动产
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
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
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1.出售--征
包括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不征;
(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
(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3.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
4.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房地产清算)
5.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
建成后转让--征。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8.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清算时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①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②清算所附送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
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得扣除。
⑤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等合理方法,计算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四、房产税
1.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地方税务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六、契税(承受方)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不征
3.企业合并--免征
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不征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征收契税,不涉及的,不征。
七、企业所得税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市、县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省、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八、个人所得税
1.职工(高管)工薪(取得的一次性的奖金)
2.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按劳动报酬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九、印花税
1.财产(房屋)租赁合同--1‰。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
3.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他账簿--每件5元。
4.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每件5元。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营业税、增值税(赠送空调需要视力同销售征增值税)等为基数
十一、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生产建设,按占用面积征税。
十二、教育费附加
同城市维护建设税
⑦ 房地产会计核算成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业务,按照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纳工作。主要负责办理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保管、收付结算业务,并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材料的核算工作。主要负责审查材料采购、加工生产和储备计划,办理材料采购、费用的收支业务的核算,监督材料的收发结存动态,考核储备资金定额的执行情况,参与材料的清查盘点并且监督有关部fUH强材料等实物的收发管理工作。
3、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主要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及其明细核算,参与固定资产需要量的核定,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参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的编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参与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工作;分析、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
4、工资核算工作。主要负责应付工资的计算、审核和分配工作,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监督工资基金的合理使用并考核其使用效果。
5、成本核算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开发经营费用支出计划和开发成本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归集、分配生产经营费用,计算工程和开发产品成本,并对生产经营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进行分析、考核。
6、销售以及利润的核算工作。主要负责参与确定销售计划,编制利润计划,办理销售货款的结算,办理销售、税金、利润的账务处理和相应的明细核算,参加产品成本的清查盘点,进行销售利润的分析、考核、预测和控制等。
7、其他工作。主要包括往来账款的结算,公积金、公益金核算的账务处理及其计划的编制和考核,其他会计业务的总分类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及会计资料的归档保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