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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中的法指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8-12 07:24:56

⑴ 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问题一:遇到违法所得问题如何认定 作为基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问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因为,首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应用的范围相当广泛,无论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强制性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领域,还是食品生产领域,凡是涉及到违法行为查处的,通常都要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其次,关于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给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同案不同罚的问题时有出现。为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和体会,对执法中遇到违法所得问题的认定进行阐述。2004年,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给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关于办理计量违法案件有关违法所搜腔得计算的请示》中,再次就办理计量违法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将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的问题进行请示,国家质检总......(本文共计3页) [继续阅读本文]

问题二: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物镇、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 *** 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三: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wangpeng8312 ,按照你的说法,企业如果取得违法收入,如果通过关联方交易等形式,将违法成本加大,这样违法利润不就少拉,企业不就可以调节利润拉,调节违法所得拉。

问题四: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所得怎样计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世蚂衫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1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 *** 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2.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
广字〔1992〕第24号
3.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4.关于违法广告处罚中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4号
5.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问题五:什么叫违法所得,2倍之10倍是怎么算的 办案单位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需要委托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审核鉴定。

问题六:怎么认定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 怎么认定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
一、问题由来
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而且,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俸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主要理由如下:
1、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当然,尽管我国适用“获利说”原则,但同时也有例外,即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但是,这种例外,应当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如第二种意见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当将全部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2、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这两个概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也对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别,明确规定,......>>

问题七:特种设备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怎么办 关于特种设备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质监局是这样规定的: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国家质检总局在2 0 1 4 年8 月2 1 日《关于“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监法函〔2014〕64号,以下简称复函)中明确:
“计算违法所得,可以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或者将违法所获得全部财物扣除成本等应当扣除的部分计为违法所得。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

问题八:如何区分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看违法点是在得来的方式上还是物品本身,例如偷来的东西,就是违法所得,而违禁品,即使通过合法渠道得来,也是非法财物

⑵ 成本法是什么

成本法(Cost method) :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要求当企业增加对外长期投资时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当投资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公司实施控制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房地产估价方法之一,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投资公司购入股份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此时被投资公司无需作会计分录。
(2)投资公司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
(3)当被投资企业用投资企业购售前的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支付一部分股利时,以及发放清算股利时,这些应作为投资成本的部分偿还,借记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4)当股权投资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跌价损失,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投资公司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因此成本法只适用于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适用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理账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且被投资公司非上市公司;若被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根据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重新确定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

⑶ 企业违法成本是指什么

是一种前瞻性的、预见性的、即将付出的代价。或者说将其时态定义为一般将来时。 违法成本是指企业实体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组织、从事损害他人利益活动所将要付出的承受法律制裁、接受行政处罚、进行经济赔偿等代价的总和。

⑷ 什么是成本法什么是权益法其适用范围各是什么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蔽简缓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只有当投资的商业银行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收回投资,或股票市价发生重大持久性下跌,且短期内不可能回升时,才对发生的跌价损失予以确认,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在投资持有期内,账面数额不因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始终反映其投资成本。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宏模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的商业银行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时。
(2)投资的商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时。
(3)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咐虚资单位的股份。这种情况是指投资的商业银行在投资时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以及投资的商业银行在投资时准备长期持有,但其后由于管理当局的意图改变而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4)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资金转移能力受到严格限制。例如,被投资单位在国外,外汇受到所在国管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⑸ 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搜狗网络这样释义:它是指一种前瞻性的、预见性的、即将付出的代价。或者说将其时态定义为一般将来时。

          违法成本很低时对违法本人缺乏震慑力,那么一些所谓的企业实体或个人,就会常常利用这种法律效力,通过非法手段,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组织、从事损害他人利益活动。这类企业实体就如前几年的P2P平台,还有实体店的骗钱模式,那是防不胜防。至于个人偏财模式那也和某些企业实体一样花样百出,神出鬼没。

        有多少人在与别人交易过程中受骗呢?为什么有的一类人就能靠这些骗财模式发家致富呢?而且可以骗了一座城再换一座城呢?原因在哪里?

          比如一些经济合同诈骗,大额巨款的一般跑不掉,当然也有漏网之鱼;但是小额的合同诈骗就如下的毛毛雨,无需打伞或打伞也可的状态。

        之前的装修合同让小民明白了,老百姓装修房子也会上套受骗!签订合同的工长给你假装干一俩天活就开始玩失踪.,再出现就是有目的让你继续出钱啊,然后再跑路不再出现。

        近日听得一附近的邻居说,他家原本在年前订下一家装修工长,曾经在某大型互联网企业任职做装修工长,所以当他要求付装修定金时就不犹豫的打款了。

          据说,那打款装修之人,也不想打款的,因为只在过年后在装修,也没有不干活就先付定金之理,但被工长三寸不烂之舌一忽悠就上了套。比如,你现在又不装,现在装修的话会便宜一些,因为工人不用回家还有活干。年底的装修材料也会便宜不少。你年后装修的话材料坑定要涨价,我年前进材料,你年后装修,对你有利,要不然不会有这个装修价位的。

        为了“便宜”,付了定金,后来又找了别人干。虽然那要定金工长承诺会退定金但始终不退,种种借口不给退钱,说好时间打钱到时又耍赖!讨要2个月一分钱没要到!告有地方,讨钱没地方。后来一查网上,原来这人曾经因装修事件在另个大城市欠人装修退款不给,法院判他返还定金,退回材料款,也只是判他赔偿而已。

          这不,那人拒不赔偿,换个城市继续老花样骗人钱财!你说,这样的违法成本那还不成惯犯才怪呢!假如法律法规判他不赔偿就逮捕入大牢,这类人或企业实体一定大大的减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