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冲减跨年度收入和成本 (具体分录)
冲减跨年度收入和成本的分录
1、冲减收入: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2、冲回成本: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贷:库存商品—***(红字)
3、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大概逻辑就是:借是销售收入,贷是销售成本。如果是退货造成的,对应的成本也要冲减。如果是售出商品有质量问题或有扣款扣重这类的,只需冲减收入,不用冲减成本。
按财务规定,当月发出的产品,当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当出现跨月时,须经税务局申请同意,开具红字发票,冲减以前的开具的发票,并相应冲减收入、成本。即将前期的利润在本月调整。若跨年度,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
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由此可见,单独返点可以计入业务收入,如果返点与购进商品开在一张发票上,需冲减商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