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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各有什么缺点

发布时间: 2023-09-07 21:55:17

㈠ 简述资产评估成本法的定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成本法定义:

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成本法的优点:

成本法作为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来说,在进行计算的时候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从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计算的依据又比较具体,并且很容易被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特别适合使用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成本法的缺点:

由于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质,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因此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成本法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时,往往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了防止评估结果的不实,还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也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于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比如说:各种房屋建筑物、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另外,也适用于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例如: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但是,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不能采用成本法评估。


(1)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各有什么缺点扩展阅读:

成本法的评估程序:

第一步,被评估资产一经确定即应根据该资产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用现时(评估基准日)市价估算其重置全价。

第二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总使用年限。

第三步,应用年限折旧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损耗。

第四步,估算确认被评估资产的净价。

参考链接:网络——成本法

㈡ 成本法在房地产估价中的优缺点及改进方法

(一)成本法的概念
成木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从待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复原重置成本或更新重置成本中扣减其各项价值损耗,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现行市价(评佑价值)=重里成本一有形损耗一无形损耗=重I成本一有形损耗一功能性贬值一经济性贬值

一.区别
市场法,也称现行市价法或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交易)的类似资产的异同,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比较:市场法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资产业务估价,所以市场法的应用,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资产的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运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的资料具有时效性。而成本法的资料是历史资料,受时间的限制不大。收益法则是通过估算未来预期收益来评估资产价值。
二.基本原理
市场法,是按所选参照物的现行市场价格,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参照资产之间的差异并加以量化,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
成本法: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现,以各年收益折现值之和作为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资产计价尺度
市场法,是以市场价格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收益法,是以资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计价尺度。

四.前提条件
市场法: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
2、公开市场上存在在功能、面临的市场条件上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活动(参照物),且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间隔不长。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
3、参照物的基本数量至少为3个,参照物成产成交价格必须真实,参照物成交价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替代。
成本法: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复制的。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
收益法:
1、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
2、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五、适用范围
市场法,只适用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业务。只要满足市场法的3个前提条件就可以运用市场法。但下列情况不宜采用市场法:1)因资产具有特定用途或性质特殊,很少在公开市场出售,以致没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如专用机器设备,或无法重置的特殊设备都不宜采用市场法;2)对于大多数无形资产而言,因其具有保密性、不确定性及不可重复性等特点,所以其交易价格资料往往不对外公开,评估人员无法收集其价格资料,因此不宜采用市场法。
成本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六.优缺点
市场法:
优点
1、原理简单、易于理解和掌握。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三大基本评估方法之一;
2、能够客观反映资产目前的市场情况,其评估的参数、指标直接从市场取得,评估值更能反映市场现实价格,更能反映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3、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接受和理解。
缺点
1、对市场环境要求较为严格,需要有公开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
2、在进行影响因素比较、差异调整时,往往受评估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3、该法只适用于以资产价值为基础的资产,不适用于专业机器设备和大部分无形资产,以及受地区、环境等严格限制的一些资产评估。
成本法:
优点
1、能比较充分地考虑到资产的各种损耗,评估结果更趋于公平合理;
2、使用范围广泛;它除了适合于单项资产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产评估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资产未来收益、无法重置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也可以使用此法。
缺点
1、计算复杂、工作量大;
2、各种贬值,尤其是经济性贬值不易计算,难以把握,往往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收益法:
优点
1、充分考虑了资产未来收益和货币时间价值,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
2、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折现过程与投资过程相吻合,因此此法得到的评估结论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缺点
1、使用收益法往往受很多条件的限制,所以它的使用范围比较小,通常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生产经营性资产的评估;
2、资产未来收益额及风险报酬率的预测难度较大,且易受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㈢ 成本收益法的各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成本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相对于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客观依据较强。一般情况下,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以及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时,适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由于运用成本法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也难衡量企业各个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以及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因而,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收益法以预期的收益和折现率为基础,因而对于目标企业来说,如果目前的收益为正值,具有持续性,同时在收益期内折现率能够可靠的估计,则更适宜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通常,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收益具有上述特点,可用收益法。基于收益法的应用条件,有下述特点的企业不适合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收益具有周期性特点的企业、拥有较多闲置资产的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以及风险问题难以合理衡量的私营企业。
市场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具有简单、直观便于理解、运用灵活的特点。尤其是当目标公司未来的收益难以做出详尽的预测时,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显然受到限制,而市场法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此外,站在实务的角度上,市场法往往更为常用,或通常作为运用其他评估方法所获得评估结果的验证或参考。但是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因为评估对象和参考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往往不尽相同,因而要找到与评估对象绝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企业难度较大;其次,对价值比率的调整是运用市场法及为关键的一步,这需要评估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技术能力。

㈣ 资产评估报告中市场法和收益法下得出结论差异的原因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被称为房地产评估的三大方法,而在房地产市场化水平比较高的北京市场,收益法和市场法是应用昀广泛的两种方法。市场法是参照与估价时点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来评定待估房地产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其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交易中的替代原理。通过对己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既知价格,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和个别因素修正等得出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价格。该方法适用于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如住宅、写字楼、商铺等。收益法是通过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利用适当的还原利率将其转换为价值来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预期原理,它适用于对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而,在当今的北京房地产估价领域,估价人员普遍发现两种方法评估出的结果差距越来越大,市场法评估出的结果往往偏高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而收益法评估出的结果大大低于市场法评估出的结果。因此,有的估价师舍弃收益法,只采用市场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这与《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是不符的估价实践中,有大量的评估案例反映出收益法评估出的结果比市场法评估出的结果低很多,有人认为是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房地产的租售比太低,房地产市场存在泡沫,对于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泡沫在此不作过多论述。房地产评估就是评估出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的价格,而这个价格应该是与大多数市场成交案例的平均价格相吻合的,而不管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泡沫。在当前的北京房地产市场上,市场法评估出的房地产价格比实际成交价格偏高一些,主要在于方法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我国在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方面比较落后,对于实际成交的房地产的详细信息没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定期公布,建立可供估价人员参考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