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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成本怎么分

发布时间: 2023-12-30 11:01:30

❶ 公共组织支出如何进行分类

据着名企业管理教育专家平行老师讲述:
一、 公共事业管理中的公共支出(一)公共支出的概念和分类 1、 概念所谓公共支出,也称为财政支出或政府支出,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换言之,公共支出是政府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成本,如果从公共产品的角度看,就是执行政府一定的(即以多大规模、以什么质量)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决策所付出的成本。 2、 分类在公共财政中,公共支出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按是否有直接补偿为标准,分为消耗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 ⑵按支出目的,分为预防性支出和创造性支出 ⑶按支出的受益范围,分为一般利益支出和特殊利益支出 (二)公共事业管理费用中的公共支出结构分析 1、 公共事业管理费用中的公共消耗性支出公共消耗性支出又可以分为公共消费支出和公共投资支出 2、 公共事业管理费用中的公共转移性支出公共转移性支出直接表现为政府资金的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包括各种财政补贴、补助、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债务利息等。其最重要的内容是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且后者与公共事业产品的生产和提供直接相关。财政补贴中,尤以企业亏损补贴与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的费用支出最为密切。

❷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括哪些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实际,就是为业主共用部分提供服产生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其中,服务成本是由九项费用(支出)构成: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依据《价格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如实上报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必须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开第六条所列内容,证明其服务收费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上述义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依法约定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❸ 公司公共费用如何分配到各部门,如网络费、电费、电话费等

通常用各部门人数来均摊。这样比较合理一些。

如果想细分,确切到哪个用的多,哪个部门用的少,那就要从配置的电脑、业务量、人数来综合考虑,但这种方法不太可行。太麻烦。

以上,仅供参考!

❹ 如何归集和分配公共配套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的配套设施,另一类是可以有偿转让的,应作为独立开发产品单独计算成本,不能分配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对于第一类公共配套设施费,归集和分配的具体方法有两种:
1、配套设施和商品房或商品胜建设场地同步建设,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能分清由哪个开发项目负担的,可直接计入该开发项目成本,记人开发成本总账及所属明细账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
2、公共配套设施与商品房异步建设,或虽同步建设但应由两个以上成本计算对象负担,则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先通过开发成本账户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进行归集,待配套设施完工,再分配计入有关开发项目成本,或冲减已预提计入商品房成本的配套设施费。
对于第二类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在发生时直接记人开发成本账户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将其成本金额转入开发产品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