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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权益法改成本法什么时间

发布时间: 2024-03-14 17:22:54

❶ 在什么条件下,权益法转换成本法。快~!急用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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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为了完成战略目标进行资源重新配置的重要手段。但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直不断变化,存在的争议也比较多。笔者在本文中探讨的问题是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成本法;所得税;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从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公告为主的四个组成部分的会计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有一些争议,所以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研究与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介绍
1、关于《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注: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中,有关被投资单位分发现金股利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上述两条规定本无冲突,但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特定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即将讨论上述的差异。
3、根据现行的税法对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即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成本法的案例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成本法的原因有两种情况:原因一,因追加投资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原因二,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两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点进行简要的对比分析。
例1 2009年1月1日,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进行投资,取得常华公司30%的股份,投资前伊木和常华两家公司无关联方交易,也未有过业务往来。两家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使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一致。资料如下:
2009年1月1日,常华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0,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2009年4月25日,常华公司分配2008年的现金股利500万元。2009年度常华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400万元。常华公司当年未进行股利的分配。
伊木公司2009年1月1日发行2,000万股票作为对价,每股面值1元,发行当日市价为5元,假定当日发行完毕,另支付发行公司手续费10万元。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2010年1月1日,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的前景看好,董事会决定进行再投资,当日支付银行存款12,000万元,取得常华公司30%的股份,当日常华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7,000万元。至此,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能够实施控制。伊木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伊木公司2009~2010年度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2009年的账务处理:
(1)1月1日,初始投资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做法相一致,2000×5=10000>30000×30%=9000,借: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成本)10000;贷:股本2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00。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贷:银行存款10。
(2)4月25日,分配2008年的现金股利,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如下:借:应收股利15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成本)150。而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如下:借:应收股利15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损益调整)150。
(3)12月31日,实现净利润等,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做法相同,借: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损益调整)1500;贷:投资收益1500。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借:长期股权投资—常华(其他权益变动)12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
(4)年末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简要分析。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除了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初始投资成本准予扣除,其他情况下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变动。所以说,税法中并无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这样的概念。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依照权益法核算的,在投资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变化按照相应的持股比例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上面的分析,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有三种情况:1、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按照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初始投资成本,而会计准则规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所以,这二者之间会出现所得税费用中的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对投资损益的确认。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对于符合的条件详细的讲解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请参考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3、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根据税法的规定其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所以,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另外,按照税法规定,若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打算长期持有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所以,为了分析差异的存在,假设伊木公司并未打算长时间地持有该公司股份。
1、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纳税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余额=10000-150=985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税基础=10000万元,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37.5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为: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余额=税法的计税基础,所以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差异。
2、对投资损益确认的纳税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纳税调整做法相一致,因伊木公司和常华公司都是居民企业,享受免税,不确认暂时性差异。
3、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的纳税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纳税调整做法相同,长期股权投资的其他权益变动的余额=12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税基础=0,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2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3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按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30-37.5=-7.5万元;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规定,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30万元。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1470万元。
2010年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
(1)追加投资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做法相一致,12000万元>37000×30%=111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常华12000;贷:银行存款12000。
(2)对以前的分录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借:长期股权投资—常华985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成本)9850;借:盈余公积15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5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损益调整)1500;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其他权益变动)120。而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思想做法:借:长期股权投资—常华1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成本)10000;借:盈余公积13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15;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损益调整)1350;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其他权益变动)120。
至此,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185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2000万元。
小结: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当年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但是会对当年的所得税费用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是,再追加投资的时候会发现该部分的价值会转入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
例2 2009年1月1日,伊木公司购入常华公司3,000万股,投资前伊木和常华两家公司无关联方交易,也未有过业务往来。两家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使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一致。
2009年1月1号,伊木公司支付对价3,100万元,占常华公司股份的30%,对常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当日常华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其中股本4,500万元,资本公积2,500万元,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伊木公司对此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1月1日,伊木公司出售其拥有的常华公司股份的20%,收到价款2,500万元。因持股比例下降为10%,不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转换时常华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60万元。
2009年度,常华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10年4月25日,每股分配0.1元现金股利。
伊木公司2009~2010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2009年的账务处理:
(1)1月1日,初始投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是一致的,3100万元>10000×30%=3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成本)3100;贷:银行存款3100。
(2)12月31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账务处理,两种方法是一致的。借: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损益调整)120;贷:投资收益120。
2010年的账务处理:
(1)1月1日,出售部分投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是相同的,借:银行存款250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成本)2066.67,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损益调整)80,投资收益353.33。
(2)1月1日,对以前年度的分录进行追溯调整,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是相一致的,借:长期股权投资—常华1033.33;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成本)1033.33;借:长期股权投资—常华4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损益调整)40。
(3)4月25日,分配2009年度的现金股利,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1860×10%=186>1000×0.1=100,借:应收股利10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100(若题目中分配0.2元每股,则将超过按可供分配利润和持股比例计算的现金股利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分录如下:借:应收股利200;贷:长期股权投资—常华186,投资收益1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应收股利100;贷:投资收益100(借:应收股利200;贷:投资收益200)。
(4)年末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简要分析
①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很明显,2010年度产生暂时性差异,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25万元。此时长期股权投的账面价值=3100+120-2066.67-80-100=973.33万元。
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没有产生暂时性差异。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100+120-2066.67-80=1073.33万元。
小结: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实行新的会计准则解释中的规定后,长期股投资账面价值增加了,但同时由于核算方法的改变,递延所得税费用同时也增加了。
通过本文的简要分析我们发现,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在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差别,总的看来,按照新的解释,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最终会转化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增加额,同时会相应地增加投资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❷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时候用成本法,什么时候用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

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采用成本法

这里说的控制,并不一定是控股50%以上,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实质上是投资单位话语权较大,则属于控制。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

也可以这样理解:成本法是用来核算自己家的东西,权益法用来核算不是自己家但是和自己有关联的东西。

(2)控股公司权益法改成本法什么时间扩展阅读:

长期股权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on stocks)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基本特点

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利险并存

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风险较大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