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问题一:遇到违法所得问题如何认定 作为基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问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因为,首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应用的范围相当广泛,无论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强制性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领域,还是食品生产领域,凡是涉及到违法行为查处的,通常都要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其次,关于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给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同案不同罚的问题时有出现。为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和体会,对执法中遇到违法所得问题的认定进行阐述。2004年,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给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关于办理计量违法案件有关违法所搜腔得计算的请示》中,再次就办理计量违法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将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的问题进行请示,国家质检总......(本文共计3页) [继续阅读本文]
问题二: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物镇、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 *** 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三: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wangpeng8312 ,按照你的说法,企业如果取得违法收入,如果通过关联方交易等形式,将违法成本加大,这样违法利润不就少拉,企业不就可以调节利润拉,调节违法所得拉。
问题四: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所得怎样计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世蚂衫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1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 *** 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2.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
广字〔1992〕第24号
3.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4.关于违法广告处罚中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4号
5.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问题五:什么叫违法所得,2倍之10倍是怎么算的 办案单位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需要委托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审核鉴定。
问题六:怎么认定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 怎么认定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
一、问题由来
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而且,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俸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主要理由如下:
1、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当然,尽管我国适用“获利说”原则,但同时也有例外,即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但是,这种例外,应当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如第二种意见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当将全部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2、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这两个概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也对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别,明确规定,......>>
问题七:特种设备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怎么办 关于特种设备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质监局是这样规定的: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国家质检总局在2 0 1 4 年8 月2 1 日《关于“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监法函〔2014〕64号,以下简称复函)中明确:
“计算违法所得,可以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或者将违法所获得全部财物扣除成本等应当扣除的部分计为违法所得。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
问题八:如何区分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看违法点是在得来的方式上还是物品本身,例如偷来的东西,就是违法所得,而违禁品,即使通过合法渠道得来,也是非法财物
B. 会计违规的成本有哪些这些成本是否合理如何处置
一.存货的成本构成: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通过购买的存货的成本由A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通过经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由A采购成本,B加工成本以及C其他成本构成。 A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保险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B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薪酬)和制造费用 C其他成本指除AB外使存货达到现状的其他支出 无助于使存货达到现状的非正常消耗(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消耗)不能计入存货成本,采购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二.发出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
1. 先进先出法
2. 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单价=(期初成本+本期收入成本)/(期初数量+本期收入数量) 期末成本=期末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本期发出成本=期初成本+本期收入成本—期末成本
3. 移动加权平均法
4. 个别计价法
三.原材料
1. 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成本为采购成本)的核算
1) 购进原材料 在途物资用于先付款后收到材料情况的核算 借:已付款的实际成本贷:入库实际成本 原材料 借: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 贷: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① 货款与材料同时入库,一般纳税人原材料和应缴税费分开,小规模纳税人不分
② 先付款,先计入在途物资,后转入原材料
③ 先收到材料,可先不做帐等账单到后再做同1);若月底没有到账单先估计做。 上月末,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初相反。收到账单后再做同1)。
2) 原材料发生短缺
① 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② 少发货则按实际到货数量做账,若已付全款则冲减应付账款
③ 有责任人的,借记“其他应收款”
④ 意外灾害或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购进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途改变时,应冲减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费(进项税额转出)
3) 原材料发出 发出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和福利项目等非税项目时,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费(进项税额转出)
2. 原材料按计划成本的核算。 原材料 借: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 贷: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采购 借:实际采购成本 贷: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 借: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贷: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差异
1) 购进原材料,先计入材料采购,再转入原 材料
2) 原材料发生短缺,同上。
3) 原材料发出 按计划成本做账,期末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成本差异在借方则+,在贷方则— 本期成本差异率=(期初成本差异+本期购进成本差异)/(期初计划成本+本期购进计划成本) 本期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 本期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计划成本+(—)成本差异 先做计划成本的帐,再算出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并做账,注意非税项目要转出进项税额
四.库存商品
五.委托加工物资
1. 拨付委托加工物资,借: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加工费,运费,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增值税(增值部分计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消费税(实际成本和增值部分计税),用于直接销售则计入成本,同加工费运费处理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按收回物资的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或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差额计入“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 差价”,贷:委托加工物资
六.周转材料
七.存货的期末账面价值 :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 直接出售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账面价值=min{可变现净值,成本}
2. 需要加工的存货,存货账面价值计价方式=min产成品{可变现净值,成本} 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存货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继续加工所需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3. 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二期应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C. 违法所得怎么计算
在生产经营中,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贺告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一、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下面讲一讲以下几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1、在生产经营中,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
2、为违法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当事人为违法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受骗,主观上没有为违法活动提供服务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3、“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2、为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3、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4、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总结如下:
1.生产的:销价-成本价格(指原材料购进价格)-已交税金。
2.经销的:销价-进价-已交税金。
3.为违法活动提供货源等方便条件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4.倒卖票证的违法所得等于全部销售款。
5.商品已售出,货款未到应计算违法所得。
6.无照经营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按第3项方法计算违法所得。
7.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按其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
8.对个人无照经营案件难以确定的按违法行为人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做为确定违法所得的依据。
9.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10.对经核准登记但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加工假冒伪劣商品 ,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二、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计算问题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的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1、加工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所获加工费,相当于商品经营者的销售收入,不应计为所获利润,而应计为经营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所指所获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以及已缴纳的税金。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所获指蠢利润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减去已交税金。对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
对于侵权人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禅逗明商品的销售单价之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的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成本或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购买金额。
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相当于销售收入即经营额。
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几种情况下违法所得计算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违法所得计算的相关知识。要是你对这方面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我们随时为您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