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否需要计入产品成本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所以不计入成本。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需计入成本。
成本=原材料进价+各项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购人材料已交的增值税允许抵扣不计人材料成本,而小规模纳税企业则必须将其计人成本。
在消费税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货物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晶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委托方交纳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成本,该产品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交纳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
㈡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为什么不能计入成本
因为增值税价外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放到成本里去,既增大成本又不能抵扣,两方面都不利。如果收回的物资继续加工,消费税可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出接出售,消费税不可抵扣,这说明消费税只交一次,不重复交纳。
(2)应税消费品为什么不计入实际成本扩展阅读: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外,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那么消费税如何计算,这就需要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予以确定。
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如果当月无销售的,应按同类消费品上个月或最接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其次,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