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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用到成本效益分析法

发布时间: 2024-10-16 05:03:34

① 成本效益分析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效益”分析法适用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支出项目,特别适用于有关投资性支出的项目的分析。

举例:基本建设投资支出。

成本效益分析是通过比较项目的全部成本和效益来评估项目价值的一种方法,成本—效益分析作为一种经济决策方法,将成本费用分析法运用于政府部门的计划决策之中,以寻求在投资决策上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常用于评估需要量化社会效益的公共事业项目的价值。

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概念首次出现在19 世纪法国经济学家朱乐斯·帕帕特的着作中,被定义为“社会的改良”。

其后,这一概念被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重新界定。到1940年,美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 ·卡尔德和约翰·希克斯对前人的理论加以提炼,形成了“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基础即卡尔德—希克斯准则。

② 成本效益分析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成本效益分析法,也称费用效果分析法,是规划与采购工程系统或设备的一种方法。它起源于二次大战后的美国,从60年代后,这种方法广泛流行于各工业部门。 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上的或军事上的目的,可供选择的经济技术方案很多,这些方案在实现目的的效果上和消耗的费用上各不相同。通过效用分析可以从这些方案中找出给定效果,采用费用最低的方案。整个工程系统消耗的费用一般是从研制设计开始到服务期满之间的下列各项费用的折现总合:(1)研制与生产费用,包括建造新的生产线、试验与建造新的原料以及批量生产规模等的影响在内;(2)存储与维修费用,包括建造专门仓库等;(3)现代化改造费用;(4)人员培训,日常运行及意外损失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均在不同时期支付,应根据反映货币价值与时间关系的折现率,把它们折算到同一时间来计算。
由于实际问题中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许多参数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需要对这些参数作出多种假设,通过分析来检验它们对工程系统费用效果的影响程度,从而权衡利弊,选择有利方案。成本效益分析法是综合利用运筹学、程序设计、经济分析以及有关设备系统设计与使用等的知识和方法。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产品设想筛选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步。新产品方案选定以后,就应该考虑这样一些问题:这种产品的价格定为多少市场可以接受?为此开发、生产成本控制在什么范围内企业才能赢利?这样的一个成本范围企业有没有能力达到?这些问题都属于成本效益分析范围。关于成本分析的具体方法有很多,这里只介绍一种粗略的、用于初期分析的指数公式:
式中,VI--产品价值指数;
Ts--技术成功的机会(0--10的适当等级);
Cs--商业成功的机会(0--10的适当等级);
Q--年销售量;
P--单位产品的利润;
L--产品寿命(年);
Tc--产品总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利用这样的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只能作为决策时的一种参考,不能完全依赖它。因为这种定量方法不可能把所有的因素和变量都包括进去。

案例:公路货物运输成本效益分析[1]

MBA智库友情提示:因我国养路费征收政策、高速公路桥梁通行费,以及燃油税等政策有变,所以以下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可用于实际决策分析。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道路运输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运输方式。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又引发了运输市场的诸多矛盾。2004年6月2013,交通部等七部委展开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行动。2005年1月1日,我国部分省市下调重型车辆收费标准20%30%。目前,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扬也必将对我国运输市场造成极大影响。政策的变革,经济条件的变化等必然引起道路收费标准的调整、行政部门规费征收的改革及运输市场的货运价格的重新形成,那么分析当前的市场条件下运输业者的盈亏状况是很有必要的。
运输业者的效益与其运费收益以及车辆运营的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相关,车辆运行固定成本包括车辆折旧、税赋等;车辆运行变动成本包括车辆的燃油费、轮胎消耗费和保修费等运营费用、道路通行费用。车辆的购置费用、燃油费用、当前的货运价格、通行费用、税赋水平等就成为道路使用者收益的主要影响因素。
2、目前我国公路货运税赋水平
2.1公路养路费
我国把专门用于道路养护维修、技术改造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用称为公路养路费。目前的公路建设和养路资金主要来来源于养路费。我国不同的省市的养路费的征收有不同的标准,但征收标准很接近,而且大部分省市的征收标准是每吨每月200元。
2.2运输管理费及运输货物附加费。
凡是参加公路运输营运的车辆,按规定应缴纳营运收额1%或者08%的运管费,在缺乏具体的车辆营运车辆数据的情况下,采用定额的收费方法,一般的货运车辆收费为2O元/吨·月,超过2O吨以上的部分折半收取。
运输货物附加费几乎与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开征,是地方性公路运输规范。运输货物附加费采用定额的征收标准,一般为22元/吨·月,对于2O吨以上的采取折半收取。,
2.3车辆购置税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对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率为实际售价的10%;进口车辆的车辆的购置附加费为组合价格的15%。从2001年1月113开始,车辆购置附加费已经停止征收,改为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