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成本核算方法(采用计划单价还是实际单价呢)、控制的设计~
不知道你的产品在各分厂间是不是按顺序一步一步往后转移的,如果是,我认为可以采用从原材料最开始入库就采用按移动平均法或者加权平均法实际成本,第一环节的原材料成本和生产费用计算出第一道工序的产成品成本交给第二道工序,以此类推,各工序的成本考核和控制只考核该工序所付出的原材料和生产费用成本,而不考虑上一道工序交下来的成本,这样,到最后出厂的成本都是实际成本,既保证了成本的准确,也可以单独考核各生产环节的成本水平,同样也免除了差异分摊的问题,只是原材料成本计算的工作量较大,因为材料成本的变化如果比较频繁的话对仓库保管员的要求就比较高,必须分批收发材料和计算成本.
2. 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怎么准确估算出成本价套定额和信息价组完价后下浮固定几个点
投标控制价现在基本没有什么参考意义,首先你要先确定组价的最重要的两块:材料和人工。现在的建筑市场施工单位都没有自己的施工人员,一般要找劳务,劳务会根据工程报清工的价格,比如大理石墙面粘贴多少钱,地面全瓷砖多少钱等等,这个价格你跟几个工程也就大体有数了,比较麻烦的是材料价格,我不知道你是做什么专业的,土建还少好点三大材价格透明的不能再透明,麻烦的是装饰,安装,材料(设备管件)纷繁复杂,这个只有自己多看市场价格,多和单位的采购交流不要想当然。这两块确定以后造价的大体框架就有了(我是做装饰的,机械费在装饰专业里占比很小)剩下的就是很麻烦的措施费,措施费就是完全看经验了,哪些能要哪些不能要,能要的怎么样能要到。。。。这些都是从每个工程每个纠纷里扯皮扯出来的经验,推荐你看一些关于造价纠纷之类的案例分析,再进一步的高手甚至能预测竞争对手大致能够让利多少,这就完全是对当地建筑市场的了解了。。。这东西是什么书本上也写不明白的,希望对你有帮助,造价这个行业的特性就决定了没有速成的捷径,扎扎实实用心干好每个经手的预结算,事后多仔细看看自己以前做的工作存在的问题都是提高的手段
3. 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调整
如果可以随意调整综合单价,就相当于按实结算了,投标综合单价还有意义吗?由于投标人自己失误,造成某个综合单价偏低,与招标人何干?
而且,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是正常计价的,不是和投标人一样偏低,投标人即使某清单综合单价报低了,相应清单子目合价也减少了,但是其差额部分已经摊到其他综合单价中了,怎么能调整呢?
国家推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就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形成综合单价,再根据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的。
关于清单投标综合单价在哪种情况下可调整及不可调整,最有效的文件就是合同文件,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条款,就是合同签订时相关人员失职了。
作为清单招标,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这个是起码的基本常识,如果非要政策依据,参考2008清单规范: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签订合同时经办人乱弹琴,不懂装懂,该约定时不约定,发生争议时找不到合同依据条款,到处找政策文件,这不是折腾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