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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代甲方垫付的费用如何结算

发布时间: 2022-02-04 00:18:08

Ⅰ 施工单位差我们货款,但施工单位总以未与甲方办理结算为由不支付,经在甲方了解是施工单位去办理结算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完整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 5、其他原因拒不支付的。 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结算后拒不支付的,弄清楚建安工程一切险和社会劳动保险工程开工时谁支付,若果施工企业垫付,停建结算退场时,注意从建设单位扣回,不要采取从下家施工单位扣除。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 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 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

Ⅱ 甲方要求垫资施工怎么办

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同时,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较紧张,一般会同意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款利息的。另外,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Ⅲ 材料由甲方提供,工程结算时,我们施工单位除了扣除甲供材的费用还用扣除规费吗

甲供材相当于建设方代施工单位采购一些工程材料,而采购过程一般是不会产生规费的。当然,甲供材也会挤压施工方的利润空间。对于甲供材结算是否要扣除规费,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由施工单位与建设方协商解决,但一般是事先约定的,否则,建设方是不会认账的。

Ⅳ 公司帮施工队垫付的水电费如何做账

公司帮员工代扣代缴的水电费是应收暂付款项,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代缴水电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
发放工资从工资中扣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收款

Ⅳ 甲方从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的罚款如何入账

收到的工程款中扣除了一部分罚款就应该本着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记账。

通常情况下,账务处理如下:总包工程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借记"工程施工",贷记"银行存款"等;对工程质量的罚款可以作为工程施工成本的减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工程施工"。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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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工程款中扣除了一部分罚款就应该本着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记账,即,收到工程款就计入工程款、该支付的罚款就支付,具体记账程序是:

1、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如果此款已经登记工程结算,就计入 应收工程款)

2、支付罚款 借:利润分配 (因为支付罚款不能计入成本,他本身代有惩罚性质,应当由自己单位的利润分配解决,如果计入成本那就占了国家便宜,所得税份额少了) 贷:银行存款

Ⅵ 我公司给甲方公司签订承运人运输合同,去在税务局代开的运输发票,还替甲方垫付了税款,这个业务怎么处理

摘要 税务机关对于代垫运费的检查重点是:

Ⅶ 建筑工程的水/电费甲方垫付发票是不是归乙方所有

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开出的发票抬头应为乙方,甲方作为代付方只是凭发票复印件入账,等乙方结算时开收据冲账。

Ⅷ 我们是施工的总承包,对于甲供材,甲方付款给供货方,为什么还要我们施工方按材料金额给甲方开具建安发票

按合同中拟定的要求。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还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可以按照“总分包差额“纳税,但按规定可以全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总之,不论是否存在工程分包,也不论采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施工企业均应该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发包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施工企业还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管开具哪一类发票,发票金额都不应该包括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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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建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含税总价款为8000万元,其中工程中所用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物资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乙方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成本52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10万元。假设乙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从增值税缴纳来看,由于甲供材料物资不属于乙方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从会计核算来看,甲供材料物资也不应该作为乙方的存货、成本费用核算,乙方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中也不应包括这部分价值。同时,乙方以6000万元为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甲方采购水泥、混凝土和钢材后,根据取得发票将这些存货作为“工程物资”来核算。将这些物资发送给施工方后,将其从“工程物资”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此部分价值连同乙方开具来的建筑服务发票上的金额,共同形成甲方建设工程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