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
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法律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㈡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第六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原有设计平面总图范围内的改建或征地扩建,除配套工程项目自建自管外,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第七条在母城七个区已建成的区域内建房,按下列情况处理:
1.成片改造,在规划设计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完成各项工程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2.零星征地或旧城内插花建房,在设计红线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完成工程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3.大、中专院校在校内或征地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根据川委发〔1985〕36号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七十五,每平方米三十三元二角一分;其中师范院校为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4.与外省合资联办工商企业,除开发区外,在设计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建设、自行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建房,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根据川府发〔1986〕33号文件的规定,按在原地建房和新增建筑面积计算,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四十,每平方米十七元七角一分。在开发区内建设的按第四条办理。特殊工程项目,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可减、缓、免。第九条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收取配套费标准,由区、县自行制订,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区县建制镇和小场镇配套费收取标准,可按省政府川府发〔1983〕204号文件执行。第十条下列房屋建设免收配套费:
1.由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园林和博物馆、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业务用房,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用房,以及邮政、公共通讯、市政养护、公路道班业务用房。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第四至第七条办理。
2.各类学校建教室、实验楼、文体活动室、礼堂、图书馆等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
由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建中、小学和中师、幼师、幼儿园的教师住宅及学生体集宿舍。
建校办企业按第四至第七条办理。
3.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举办的敬老院、荣军院、伤残人员的医疗、收养安置设施和国家规定免收“三税”的聋、哑、残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包括工作人员住房。
4.建属小区级的公建配套工程,市和区、县直接组织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的“农转非”居民住房。
5.客运车站、码头建设项目中的售票房、行李房、站台、候车(船)室、调度室业务用房。
6.本城镇居民建自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内的。建出租住房和营业用房按第七条办理。
上述建房面积,均按减除建房原地拆除的旧房面积计算,但不包括农房。其中有经危房鉴定办公室鉴定的危房部分,按拆除危房面积一平方米减新建面积二平方米计算。
除综合开发区外,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仍按重府发〔1983〕105号文件规定办理。为方便建房单位,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派人在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办理收取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等事项。
㈢ 武汉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一、武汉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东西湖区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银湖街、将军路街、长青街、慈惠街、泾河街)100元/平方米;走马岭街、新沟镇街、辛安渡办事处、东山办事处、柏泉办事处50元/平方米;汉南区纱帽新城规划建成区、邓南街(含原水洪乡政府所在地)、湘口街(含银莲湖农场部所在地)、东荆街(含乌金农场部所在地)50元/平方米;蔡甸区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100元/平方米;侏儒街、张湾街、永安街、大集街、奓山街、玉贤镇、索河镇、桐湖和洪北管委会50元/平方米;江夏区江夏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庙山、藏龙岛、大桥新区)100元/平方米;郑店街,五里界街,乌龙泉街,湖泗镇,法泗镇,金口街,山坡街、金水办事处,安山街,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50元/平方米;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含武汉临空经济开发区、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100元/平方米;天河街、滠口街、武湖街、三里镇、横店街、大潭原种场、祁家湾街(含土庙社区)、罗汉街(含研子社区)、六指街(含甘棠社区)、姚集街、长岭街(含石门社区)、李集街(含泡桐社区)蔡榨街、王家河街(含长堰社区)、蔡店镇、木兰镇、木兰山风景管理处50元/平方米;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含阳逻街、双柳街)100元/平方米;辛冲镇、旧街街、徐古镇、潘塘街、三店街、凤凰镇、汪集街、李集街、仓端口街、涨渡湖街和道观河管理处5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儿童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中心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为80元/平方米;周边城区即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
㈣ 交房时配套费是怎么收的
购房配套费是什么?
1.物业费: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面积测绘费: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2.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基金与物业管理费有很大不同,它只用于多家住户在住宅范围内共用的部位,以及共用的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任何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无权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该基金应该交给小区办。如果您将大修基金交给开发商,您很可能无法要回。
3.契税: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4、缴纳时间:契税只能在过户时交纳,提示:除税务机关,任何单位无权代收,实施:业主在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任何契税,等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以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即可。产权代办费: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
国家规定的收配套费的标准
已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偿使用费。将现行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两者合并在了一起;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来收取,而西部的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不得超过1.
要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的管理费、工程质量的监督费、劳动合同的鉴证费、建筑合同的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的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给予重新核定。
遵守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的防治费、地震安全性的评价费、核设施环境的影响评价费、房屋产权的登记费等收费项目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的标准,具体的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来另行制定。
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的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去执行,统筹化安排使用。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购房配套费是什么?国家规定的收配套费的标准?关于购房配套费还有很多内容,比较重要而且实用的我们已经做了简单的了解,购房配套费包括的契税、公共维修资金、面积测绘费、物业费、产权代办费都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相关内容,以防在购买时被骗,了解清楚后再交。
㈤ 城市配套费是哪个部门征收
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追缴。
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法律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㈥ 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二)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 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 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 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三)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