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还有什么费
法律分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㈡ 烫伤赔偿标准
烫伤的赔偿标准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误工费法律规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㈢ 把人烫伤了,现在要赔偿的话,有哪些方面
把人烫伤了,是造成别人的人身伤害,需要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被烫伤除了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还有哪些费用扩展阅读:
人身伤害赔偿具体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是按照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如果诉讼时,治疗还没有结束,据需治疗的费用,可以根据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结果一次性给付。
如果有需要,治疗费可以委托法医进行鉴定。
2、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的误工日期,按实际固定收入赔偿。
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的误工费,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3、伙食费
每天的伙食费标准按照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赔偿。
4、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按误工费赔偿;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
5、交通费
当地医院治疗或者转院治疗的,本人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票据与就医次数不相符时,票据少的,按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外地医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赔偿,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赔偿。赔偿的期限,可委托法医鉴定,或在征求治疗医院意见后酌定。
8、残疾赔偿金
造成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
残疾赔偿金赔偿日期为定残之日起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造成死亡的,应赔偿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在内的丧葬费。
以下情况不予赔偿:
(1)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
(2)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都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偿二十年。
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应赔偿生活费。
赔偿标准按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赔偿。
赔偿期限:
(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
(2)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的数额赔偿。
㈣ 烫伤赔偿
法律分析:每个地方标准都不统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㈤ 烫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烫伤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3.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5.营养费。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㈥ 烫伤赔偿标准
烫伤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3.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营养费。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㈦ 烫伤要怎么赔偿
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被烫伤除了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还有哪些费用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㈧ 烫伤最少赔偿多少费用
烫伤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误工费用可以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当地的收入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㈨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可以得到哪些赔偿费用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主要分以下三个层次。
(一)一般赔偿
1、医疗费。
包括医治人身损害所支付的挂号费(现为:医事服务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其他医疗费用。
医疗费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将来确定要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用。
医疗费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医疗单位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或因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
2、护理费。
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应根据医生出具的批准专人护理证明。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交通费。
因治疗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营养费。
指必要的营养补充所需要的费用。
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误工费。
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康复必须修养,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例如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造成残疾的损害赔偿
侵害造成他人残疾的,除上述7项一般赔偿项目外,侵权人还应赔偿残疾者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
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除上述7项一般赔偿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